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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根据《、关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另据《中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耕地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满1年时开始缴交了耕地占用税不必拆。

2、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3、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每天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征收的无需缴纳耕地占用税。

4、纳土地使用税,即发生纳税义务;合同未约定交付耕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计算,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即发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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