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几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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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几级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几级
1、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具体法律条文如下:《中华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从事的活动。
3、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特殊保护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从事的劳动。
5、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6、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从事的活动。
7、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8、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
9、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0、参考资料来源: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1、《中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12、妇女在第五十八条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3、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14、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15、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16、各单位在执行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妇女。
17、参考资料来源: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一、劳动强度和劳动的限制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从事的劳动;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18、用人单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19、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第七条乳母从事的劳动范围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卫生标准的作业。
20、,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21、7《中华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从事的劳动。
2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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