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联合申报破产管理人资质

摘要:破产撤销权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应用,是指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所为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诉诸予以撤销的制度。而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是指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二者在目的和功能上具有共通之处,但也存在着区别。下面,来看介绍。什么是破产撤销权

关于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破产管理1、申请人符合破产管理人的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公民,具有法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如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符合破产管理人的条件,那么可以联合申报破产管理人资质。人资质的问题,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署长)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署长)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署长)


2、律师事务所合法存在:联合申报的律师事务所需要是合法存在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申请材料齐全:联合申报的律师事务所需要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提交申请。

烂尾破产重整为什么入围的都是律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 是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 破产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 清算 组或者依法设立的 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由指定,是于 债权人会议 、、 债务人 之外的组织,管理人的破产管理是有偿的服务,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标准由确定。管《中华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中华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 债权人 委员会的监督。

烂尾或破产重整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律师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律师事务所是由专业的律师组成的机构,他们在法律咨询、诉讼、仲裁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为企业在烂尾或破产重整过程中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和支持。因此,律师事务所在烂尾或破产重整的案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帮助企业尽可能地保护自身利益,并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帮助企业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因此,律师事务所在烂尾或破产重整的案件中被广泛认可并入围也就不足为奇了。

如何破产管理人

【】:B、C、D

法律主观 :

3、权利行使的主体不同

破产管理人是由指定的,律师首先必须要符合成为管理人的条件,不得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得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不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由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征询相关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的意见后,指定管理人。

法律客观 :

《破产法》

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

破产撤销权与第二条无效行为制度的区别

什么是破产管理人

依一般之法理,在破产无效行为制度下,债务人的违法行为随破产程序的启动而依法律规定自动成为无效行为,不因权利人的承认等意思表示、时效的超过或无效原因消灭等原因而变为有效,其强调的是对违法行为的主动干预与。

《 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规定。《中华企业破产法》

深圳艾美破产了吗消息

法律主观:

没有破产。根据爱企查显示,深圳市艾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09月03日,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20号深圳工程实验室大楼A802,注册资本为万元,登记机关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截止2023年10月仍处于开业状态,所以深圳艾美没有破产。

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是规定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共同利益或破坏公平清偿的行为无效的制度。基于破产无效行为转让的财产或者权利,应收归破产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公平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关于破产管理人,下列选项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而对可撤销行为则只有享有撤销权者可以提出撤销主张,其他人无权提出撤债务人有本法销请求,也无权在无申请的情况下主动撤销该行为。须注意的是,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与民法撤销权有所不同。民法撤销权由债权人即直接利害关系人行使,而对于破产撤销权,各国通常规定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行使。由于破产管理人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是依法行使包括撤销权在内的破产事务管理职权,实质上是为债权人的利益工作的,所以对其而言,及时依法行使撤销权就不仅是权利,而且也是一项义务,并在违背义务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破产重整管理人由谁担任

5、权利除斥期间或时效期间不同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 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民法对无效行为的处理原则,对无效的法律行为,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对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虽然仅当事人中享有相应权利者可以提出行为无效的主张,但仍可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审查,并宣布行为无效。担任管理人。

《中华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中华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草案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草案。

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破产重整管理人是指在破产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有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法律客观: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