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并完整表达“最密切联系”概念的学者是?

第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五条

提出并完整表达“最密切联系”概念的是美国学者里斯。1971年,里斯任报告员的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了比较完整的表述。里斯主张,在解决法律冲突时,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并提出了与案件有联系的众多因素中确定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的七项参考原则,即:(1)州际和国《中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我国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有以下几个:际制度的需要(2)地的有关政策(3)在决定具体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有关政策和这些州的相应利益(4)公众期望的保护(5)特别法律中所体现的政策(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统一性(7)法律易于认定和适用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选择的方法在现今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各国一方面在制定冲突规范时,尽可能地选择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连结点;另一方面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连结点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准据法。我国的冲突法立法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指定多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国籍、住所和营业所发生积极冲突时的确定。

最密切联系原则_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_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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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适用哪些原则

出现最晚,应用范围最广,但比较难以作的一个系属公式

您好!合同的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调整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特定的法律。各国立法和实践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对于海事合同争议,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其准据法;当事人未作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其准据法。

(一)意思自治原通常用来解决与船舶飞机相关的问题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它是一项古老的原则,14世纪意大利的学者已提出过这个观念,但其受到广泛关注则是法国的杜摩兰再次提起之后,目前已被普遍接受。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即明示或默示选择的问题。明示选择方式即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选择条款或在合同之外签订专门的法律选择协议以表达选法意图,因其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故为各国立法肯定。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客观标志原则

简述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

(三)行为地法原则;

【】:我国《海商法》第十四章第268条至第276条对海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

但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法律关系本座说”毕竟是有区别的,“最密切联系地”毕竟不同于“本座”。在萨维尼那里,每一种法律关系的“本座”只有一个,或者说,是在法律关系的诸多连结因素中确定

(2)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依据】:法。

(3)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

(4)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

(5) 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适用地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7) 海事赔偿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

(8) 中华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条约的规定,但中华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9) 中华法律和中华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惯例。

(10) 所适用的外国法违反中华法律基本原则和公共利益的,不予以适用。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与现代私法上的最密切联系说有何联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后者?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所选择的法律应是实体法,而不包括该国的冲突法,这是目前多数的立法和公约所一致认可的。

理论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说,无论是在合同领域,还是在侵权行为领域乃至其他领域,人们都普遍地认为,它来源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切希尔和诺思曾说过,尽管英国法的基础是经验的,而不是逻辑的,但它们的在实践中所采用的选择准据法的方法,一般说来却与萨维尼所提出的方法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依据有关的全部情况,试图按照每个案件似乎最自然地所属的法律体系来判决案件。(36)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法律关系本座说”,二者都从对法律关系的认识和分析入手,进而确定应该适用的法律。它们对准据法的确定,都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每一种法律关系自其产生的时候起就有一种适合于它的法律,它们的目标就是要找到这种法律。不过,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寻找“最密切联系地法”,而依“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寻找“本座法”。切希尔和诺思还指出:合同的“要素最稠密地聚集的将表示它的自然本座和它因此所属的法律……在多数情况下,对这些联系的检验将不太困难地揭示出合同事实上与之有最密切的联系和其自然本座或重力中心所处的。”(37)在这里,“本座”与“最密切联系地”简直是通用的。

一个作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而且,这个“本座”是固定不变的。如他认为,合同关系的“本座”,就是合同履行地,因为当事人的期望都集中于合同的履行。而“最密切联系地”,则是(4) 各种硬性法律适用规范综合适用。例如,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时,受缔结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法的支配;当事人住所不在同一国内,又未选择法律时,动产的买卖合同或交货买卖合同依卖方或交货人缔结合同时的住所地法支配。根据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综合考察各种连结因素,通过质和(1)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作出此种规定。量的权衡,最终确定的。从数量上说,“最密切联系地”集中了法律关系中两个以上的连结因素;而且,每一种法律关系的“最密切联系地”并不总是同一个,因为现实中的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千万别,错综复杂,每个案件中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也各不相同,这样,与法律关系有着最密切联系的地点也不会一成不变。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又是对“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发展。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法律关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的做法,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点所在,也是“适当法理论”的精髓所在。

最密切联系说是对法律本座说的继承与发展。具体也记不得了,随便翻翻哪本私法的书,都有的内容啊

我国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另外,其它的连结点都不可能产生这种冲突。(比如物之所在地法肯定不会既在大陆又在境内,最密切联系原则更不可能)

(二)当事人意5、地系属公式思自治原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请简述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4、合同生效及自动续展约定;

【】: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为了进行进出易而订立的协议。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从事货物买卖活动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发生争议,依照冲突规范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可以作为货物买卖合同准据法的,既有国内法,也有统一实体规范。从各国立法及实践来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但在当事人未作出有效的法律选择时,各国的做法不同。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选择的方法在现今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各国一方面在制定冲突规范时,尽可能地选择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连结点;另一方面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连结点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准据法。我国的冲突法立法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指定多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国籍、住所和营业所发生积极冲突时的确定。

(2) 行为地法。如果当事人未作出有效的法律选择,货物买卖合同就受当事人的行为地法的支配。1964年《日本法例》采取此种原则。

(3) 卖方营业地法。如果当事人未作出有效的法律选择,货物买卖合同就应当受卖方营业地法的支配。捷克斯洛伐克及奥地利均采用此种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当时选择,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新近的公约和国内立法表明,多数反对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加以限制,而允许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选择法律,甚至以新选择的法律代替原来所作的选择。因为这既有利于的解决,又更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本意。原则。

(5) 硬性法律适用规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例如,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买卖合同应适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或商业主事务所所在地法或工厂所在地法;如果仍不能确定买卖合同准据法,则应以与该合同关系的主要因素具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但是有些的法律规定,既不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不诉诸“最密切联系”原则.而且直接适用硬性法律适用规范。

比较最密切联系说与法律本座说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选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应该为合同在经济意义上或其他意义上集中于某一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条灵活的富于弹性的开放性冲突原则。为了给提供一个判断最密切联系的标准,或限制在判断最密切联系时的主观任意性,各国均采“特征履行说”作为推定最密切联系的根据。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很像“本座说”的翻版,即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而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择的方法在现今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各国一方面在制定冲突规范时,尽可能地选择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连结点;另一方面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连结点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准据法。我国的冲突法立法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指定多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国籍、住所和营业所发生积极冲突时的确定。

最密切联系说原则(The Doctrine Of The Close Significant Relatianship)是当代冲突法中的一种崭新的理论,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根据其自身的特征,都与某一法律制度相联系,而其联系之所以在即是该法律关系的“本座”;要在某一个法律关系上达到使用法律的一致性,就必须适用以“本座”为标志而确定的法律制度。萨维尼所使用的“本座”一词,在含义上相当接近冲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地”一词。但他认为每一法律关系有且只有一个“本座”,人们因此可以而且必须建立其一整套机械的法律选择规范体系。而最密切联系说恰恰反对建立机械的法律选择规范体系,强调是一切争议由依据具体情况或在立法者提供某些标志的指导下作出判断。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不是对“法律关系本座”的简单继承,而是对它的扬弃。

6、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及赔偿/补偿等事项的约定。

早在1880年,深受萨维尼影响的英国私法学者韦司特莱克在其所著《私法》一书中就提出了“最真实联系”的概念,其后,到本世纪四、五十年代,判例中出现了有关“最密切联系说”的系统论述。而美国的里斯屏弃了既得权说中的硬性连接点的方式,同时也对自体法理论进行了修正,认为针对某一问题应采取与该问题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的法律。该说最终被写入美国的《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在美国获得重视和适用,而且对其他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简述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

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意思不明3、行为地法系属公式而无法确定合同准据法时,依照“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立的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有: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地,当事人国籍,债务人住所地(4) 各种硬性法律适用规范综合适用。例如,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时,受缔结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法的支配;当事人住所不在同一国内,又未选择法律时,动产的买卖合同或交货买卖合同依卖方或交货人缔结合同时的住所地法支配。,不动产所在地,等等。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立法采用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都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的法律。值得一提的是,发布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虽然在1999年《合同法》实施以后,该司法解释即行废止,但其与《合同法》第126条的适用原则完全一致,仍然是实践中我国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态度。

什么是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指导原则

(一)物传统上一般用于解决程序问题,此外还适用于一些找不到合适准据法时的情况之所在地法原则第二条;

最密切联系原则。冲突法的主旨冲突法是各国法律的一部分,它确定对有关可能与一个以上的具有重要联系这一事实赋予何种效力。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及其最密切联系原则对各国的私法有着广泛影响,然而人们往往并不了解《重述》背后的理论基础,从而误解了最密切联系。

请简述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

【】: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为了进行进出易而订立的协议。货物买1、属人法系属公式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从事货物买卖活动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发生争议,依照冲突规范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可以作为货物买卖合同准据法的,既有国内法,也有统一实体规范。从各国立法及实践来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但在当事人未作出有效的法律选择时,各国的做法不同。

2、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才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行为地法。如果当事人未作出有效的法律选择,货物买卖合同就受当事人的行为地法的支配。1964年《日本法例》采取此种原则。

(3) 卖方营业地法。如果当事人未作出有效的法律选择,货物买卖合同就应当受卖方营业地法的支配。捷克斯洛伐克及奥地利均采用此种原则。

(5) 硬性法律适用规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例如,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买卖合同应适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或商业主事务所所在地法或工厂所在地法;如果仍不能确定买卖合同准据法,则应以与该合同关系的主要因素具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但是有些的法律规定,既不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不诉诸“最密切联系”原则.而且直接适用硬性法律适用规范。

谁能说说私法中,对“法则区别说”和“最密切联系说”的理解啊?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单边冲突规范虽然便于作,但有明显不合理之处。而双边冲突规范如何制订,关键在于系属公式。

2、交易对方主体基本资信的调查了解;

所谓系属公式,是私法领域一种固定的立法模式。常用的系属公式有:

通常依据国籍,住所,惯常居所等连接点,解决人的身份、能力、继承、婚姻等跟人有关的问题

2、物之所在地系属公式

主要解决物权问题

以法律行为的发生地为连接点,解决侵权行为,缔结婚姻行为,票据行为,行为有效性等问题

4、当事人合意系属公式

主要应用在合同法领域

6、最密切联(6)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系原则

7、旗国法系属公式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多法域内各个法域的法律适用不明的情况。(就好比我国内地和特别行政区)

其次,一个多法域的各个法域只是法律不同,但是却属于同一个,因此国籍是相同的(比如内地和都是国籍)。所以当连结点指明要用某一国籍的法律时(比如国籍),可能会有好几个法域包含于这个国籍所属的(比如),这个时候就产生了区际法律冲突了。

,多重国籍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限定在一个多法域的区际法律冲突,那肯定不用考虑多重国籍的问题,跟本题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