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信贷领域,了解统一商法典 (UCC) 中的 117 和 114 条款至关重要。这两条条款规定了抵押贷款和文件留置权的程序,对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至关重要。

UCC 117 与 UCC 114:商业信贷中的关键区别UCC 117 与 UCC 114:商业信贷中的关键区别


抵押贷款(UCC 117)

UCC 117 适用于抵押贷款,其中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资产作为贷款或信贷额度的担保。债务人不放弃对抵押资产的所有权,但债权人获得在债务不履行时出售或扣押该资产的权利。

抵押贷款的登记程序因州而异,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起草抵押契约,指定抵押资产和债务金额。 向负责州或县的州务卿或登记官提交契约。 登记后,抵押权将在公共记录中保存,为债权人提供对资产的留置权。

文件留置权(UCC 114)

UCC 114 适用于文件留置权,其中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控制文件(如仓单或提单)作为信贷额度的担保。债务人保留文件所有权,但债权人拥有在债务不履行时扣留或出售文件的权利。

文件留置权的登记程序也因州而异,但通常需要以下步骤:

起草留置权声明,指定文件和债务金额。 向负责州或县的州务卿或登记官提交声明。 登记后,留置权将在公共记录中保存,为债权人提供对文件的留置权。

关键区别

UCC 117 和 UCC 114 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资产所有权:在抵押贷款中,债务人保留对抵押资产的所有权,而在文件留置权中,债权人控制文件。 担保资产:抵押贷款可以涵盖有形资产(如设备或房地产),而文件留置权通常用于无形资产(如文件或股权)。 登记程序:登记程序因州而异,但通常涉及向州务卿或登记官提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