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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律救济的方式是
卫生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赔偿。卫生法律救济的意义卫生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以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具有强制力,是典型的公权力。因此,对卫生执法行为必须有监督机制,对相对人的权利必须建立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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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法律救济的概念和意义
(一)卫生法律救济的概念
卫生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机关告诉并要
求解决、予以补救,以及有关机关受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目前,卫生法得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赔偿。
1.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2. 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由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3. 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承担的制度。
(二)卫生法律救济的意义
卫生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以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具有强制力,是典型的公权力。正确的执法行为能够维护对卫生事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但是,如果滥用或错误使用执法公权力,则会侵犯相对人的权利。因此,对卫生执法行为必须有监督机制,对相对人的权利必须建立法律救济途径。概括起来,卫生法律救济具有以下意义。
1.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权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习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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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促进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卫生法律救济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预防和控制卫生行政机关侵权行为,能够促进卫生行政机关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卫生行政机关的法制意识,确保执法活动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3.维护卫生法律的权威
卫生法律的权威性是卫生法制化的起码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公正性是维护卫生法律权威的重要内容。通过法律救济,对卫生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的矫正、对受侵害的相对人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就可以使相对人和公众认同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从而维护卫生法律的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保险金或者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食品卫生法"于哪一年正式颁发执行?
D、1995
中华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什么?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在从事卫生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种准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预防为主原则
卫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2.卫生保护原则
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每个成员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
4.患者自主原则
保护患者权利的观念是卫生法的基础,而患者的自主原则是患者权利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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