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总铬标准

法律分析: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中污染物的容许含量。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残留积累,以不致造成作物的生育障碍、在籽粒或可食部分中的过量积累(不超过食品卫生标准)或影响土壤、水体等环境质量为界限。为贯彻《中华环境保护》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林生产,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土壤应用功能、保护目标和土壤主要性质,规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允许浓度指标值及相应的监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

地表水总铬的标准 地表水总铬标准限值地表水总铬的标准 地表水总铬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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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采用性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