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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反言原则是民诉法的哪一条(什么叫禁止反言原则)禁反言原则是民诉法的哪一条(什么叫禁止反言原则)


禁反言原则是民诉法的哪一条(什么叫禁止反言原则)


1、释法说理:在处理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出现较多的被申请人联系不上、邮寄被退件、原审律师以不为由拒收等无法有效送达的情形。

2、按照院关于加强送达工作的规定,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但未扩大到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程序。

3、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进行公告。

4、一是送达与否并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权利。

5、二是因为没有改变生效文书的状态,再审针对的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同于二审程序,即使二审是维持原判的结果,如果送达不到依然要公告.院答:不能,应向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6、1、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释法说理:《民事诉讼法》第199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206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再审。

7、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8、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

9、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

10、此时,由于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21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1、因为在再审审理程序中,对于“两造”都是平等对待的,在实体处理上,是对于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和被申请人的抗辩依法作出裁判。

12、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均可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以求在再审审理范围内尽可能覆盖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故没有必要再专门赋予被申请人对再审裁判的申请再审权。

13、《民事审判信箱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4、》及该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15、二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能否向申请再审?院答:不能,应向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6、释法说理:(1)已生效裁判在启动再审,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作出的裁判,不论是一审后直接生效,还是经上诉审后才生效,均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

17、(2)再审裁判的审理对象是已生效裁判,二审裁判的对象是未生效的裁判。

18、一审生效后的裁判经再审、上诉,从形式上看似乎是针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但再审一审裁判已经对原生效的裁判正确与否作出了评判,那么二审裁判对其审理的再审一审裁判无论改判与否,均实质包含了对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的认定。

19、(3)有限再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

20、(4)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的,应当一并审理和裁判,故将此类裁判理解为再审裁判,对未申请再审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失公允。

21、因此,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属民事诉讼法第209条(2021年修正后为第21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再审裁判,当事人对此类裁判不服的,不能向申请再审,而应当依法向申请检察监督。

22、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辑(总第68辑)三对经抗诉,指令再审后重新形成的生效判决,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再审?院答:不能,不应受理,如已经受理的,裁定终结审查再审申请。

23、释法说理:因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3条(2022年修正后为第381条)规定的再审判决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24、如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则在实质上将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抗诉”的“3+1”模式。

25、因此,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不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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