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第七百八十八条

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约束力,该义务即为合同义务,通常表现为给付义务。通过一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而满足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对待给付义务_单务合同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对待给付义务_单务合同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对待给付义务_单务合同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一)根据给付义务设定的目的,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2)从给付义务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成为诉权标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

(3)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二)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三者的关系表现为:

首先,附随义务完全不同于主给付义务。

其表现为:

1,从义务的确定性上分析,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着合同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则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因维护合同依法当事人的利益需要而产生要求相对方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故附随义务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关系类型的限制。

2,从履行抗辩权上分析,一方未履行主给付义务,相对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附随义务。但是,如果一方既有主给付义务,又有附随义务,在其履行主给付义务而未履行附随义务,

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甲企业兼并乙企业,约定乙企业应提供全部客户关系名单。基于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如汽车的出卖人应交付必要的文件,名出卖人应交付血统证明书。

3,从解除权上分析,凡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而附随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对所受损害可根据不完全给付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有着交叉相容的关系。

可以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就是从给付义务。此外,还存在着不能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它不同于从给付义务。

例如在空调机买卖合同中,交付空调机和支付价款是主给付义务,上门安装是从给付义务,告知使用方法是附随义务。

在这里,附随义务发挥着辅助实现债权人利益获得较为完美实现的功能,同时该告知义务的履行,亦可以使购买人免遭因不甚了解使用方法而发生人身或财产利益损害的危险。

在合同义务群中,给付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核心

在学理上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前者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在学理上可分为三点: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3.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

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约束力,该义务即为合同义务,通常表现为给付义务。通过一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而满足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一)根据给付义务设定的目的,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

(2)从给付义务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成为诉权标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

(3)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二)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三者的关系表现为:

首先,附随义务完全不同于主给付义务。

其表现为:

1,从义务的确定性上分析,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着合同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则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因维护合同依法当事人的利益需要而产生要求相对方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故附随义务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关系类型的限制。

2,从履行抗辩权上分析,一方未履行主给付义务,相对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附随义务。但是,如果一方既有主给付义务,又有附随义务,在其履行主给付义务而未履行附随义务,且该附随义务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直接关联的情况下,相对方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过,如果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则相对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次,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有着交叉相容的关系。

可以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就是从给付义务。此外,还存在着不能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它不同于从给付义务。

例如在空调机买卖合同中,交付空调机和支付价款是主给付义务,上门安装是从给付义务,告知使用方法是附随义务。

在这里,附随义务发挥着辅助实现债权人利益获得较为完美实现的功能,同时该告知义务的履行,亦可以使购买人免遭因不甚了解使用方法而发生人身或财产利益损害的危险。

(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三)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不履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一、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是什么呢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异议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般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民法典》在第五百二十五条至第五百二十八条对此作了规定。这三种抗辩权互相补充,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共同保护合同履行中的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其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对待给付以前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可以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第三,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

第四,必须是对方的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对待给付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所谓不安抗辩权就是,若双方约定一方先为履行时,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行前发现他方的财产明显减少而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可要求他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相当的担保。在他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相当担保前,该方得拒绝自己的给付。《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69条则确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

(一)经营状况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确立的债务合法有(四)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将受到保障,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合同将继续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效;

2、双方当事人互付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3、合同成立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且有难以履行合同的可能;

4、不安抗辩权须由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起。作为合同约定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出现《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将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呢?《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对此做了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一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同时享有的权利。应该承担的义务有:一是通知的义务;二是在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后恢复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则是在对方不能恢复履约能力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为追求双务合同中各方利益的相对公平,一方面为保障先履行合同义务人免受损害而设立不安抗辩权,同时另一方面为对方当事人考虑,让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承担上述两项义务。

抗辩权是合同履行中的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制度。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规定,在处于合同关系中的不同的法律地位时,利用上述三种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利益。例如,你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对方当事人出现可能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时,应该充分利用不安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正如本案中甲公司所做的那样。又如,你作为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当事人的先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你也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后履行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应该看到抗辩权制度实质是平衡合同各方利益的一个制度,它是一个双刃剑,你善于利用它,它就能为你发挥正面的好的作用;反之亦然。

(一)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着重于保护履行义务在前一方的利益。

(二)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不能对待给付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不必到对方已经支付不能时才允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对待给付,并非履行期届满时的现实违约,它所直接侵害的权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期待。如果这种侵害期待债权的行为不加以调整纠正,持续到履行期届满,便成为现实违约。

(三)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这里指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品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吗

3,从解除权上分析,凡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而附随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对所受损害可根据不完全给付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是的。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1)划分标准:,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2)单务合同:是指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为

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互为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如下:

一、根据法律行为成立中意思表示的构成特点划分

1、单方法律行为:仅由行为人一方意思表示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有行使追认权、行使撤销权、行使抵销权、立遗嘱、抛弃所有权。

2、双方法律行为:双方行为人内容相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有合同行为、收养协议、委托监护协议。

3、共同法律行为:两个以上行为人相同方向的意思表示平行融合地互相结合,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合伙合同。

4、决议行为:基于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形成团体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根据法律行为的效果领域划分

1、财产法律行为: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有设立抵押权、订立合同。

2、身份法律行为: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有结婚、离婚、收养。

三、根据法律行为成立是否必须践行特定形式划分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有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均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行为方式的法律行为。

四、根据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相互间依从关系划分

主法律行为: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中,无须相关法律行为的存在即成立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中,须以相关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方成立的法律行为。

五、根据当事人之间有无给付对价划分

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无对待给(1)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付义务的法律行为,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请问形成权和单方法律行为有什么区别?单方法律行为和单务合同有什么关系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履行债务的,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方当事人履行要求的权利。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说明在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义务一方即有权行使这种抗辩权利。

形成权是一类权利,而单方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中的行为这一类中的一种,两者不在一个层面上。形成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因为其行使是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并且依其意思表示内容而直接改变法律关系(比如追认权的行使直接使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有效。但单方法律行为不仅限于形成权的行使(还包括单方允诺等),只要依一方意思表示内容而改变法律关系即是单方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成立,故单务合同也是双方法律行为,只不过是只有其中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例如借用合同,只有出借人有将出借物交付借用人占有使用的义务,而借用人并不因此承担作为对价的义务)。而单方法律行为仅依一方意思表示而改变法律关系。

合同义务 分什么主行为从行为

1.主法律行为是指在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存在的法律行为;而须依赖于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就为从法律行为。

2.区分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从法律行为的命运决定于主法律行为【法律依据】,主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法律行为也不能存在。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有三点:3.比如甲乙签订借款合同,丙为乙提供担保签订了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是主法律行为,担保合同则是从法律行为。

三大抗辩权的区别 表格形式展现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学理分类对于明确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抗辩的适用等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学术界对这一分类的划分标准见仁见智,至今尚未形成共识。不同的划分标准,将赋予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不同的内涵,从而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和的认定。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分类标准,属于法律逻辑的范畴而非立法政策的范畴,因而理论上不应存在分歧。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双务合同的其他相关

法律主第五百九十五条观: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二、附条件可分为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权利和义务的区别:

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第五百九十六条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在家庭、、、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义务就是个体对他人或做自己应当做的事,个人在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种义务,包括义务,经济义务,法律义务。总之是与权利相对的。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学中所指的义务主要指道德义务。是指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应尽的义务。应尽的一种道德和使命。

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在实践中应注意,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可能导致违约。

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3、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如何区分建设工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程合同与买卖合同?

主要看支付款项的对待给付义务为何,如对待给付义务主要系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则为买卖合同;如对待给付义务主要系进行工程建设、交付建筑物,则为建设工程合同。有时合同内容中既包含买卖,也包含工程建设,此时构成合同联立,应看其主要义务而定其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