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强房企5月销售额 百强房企5月销售额多少
恒洁卫浴一个门店月销售额多少
恒洁卫浴一个门店月销售额5万。根据恒洁卫浴信息显示:2022年,恒洁卫浴的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恒洁卫浴在全国有100个门店,所以500万÷100=5万。恒洁卫浴是恒洁卫浴有限公司的卫浴品牌,品牌创立于1998年,始终专注品质、持续创新、倡导环保,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卫浴解决方案。
百强房企5月销售额 百强房企5月销售额多少
百强房企5月销售额 百强房企5月销售额多少
百强房企5月销售额 百强房企5月销售额多少
百强房企5月销售额 百强房企5月销售额多少
百强房企前5月业绩规模同比腰斩,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这是因为接下来经济情势越来越不好了,所以业绩规模在持续性腰斩。
跟当前的以及经济下行的压力有很大的关系。从各大房企公布的数据当中可以看出,全国百强房企在5月实现的销售额为4546.7亿元,环比增长了5.6%,但是同比下降了59.4%。其实这已经不单单是腰斩,基本上60%的折损。
就是因为部分城市反复,而且房地产行业下行压力持续。
新政策解读
一、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
二、适用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条规定的免征政策。
《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条规定的免征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或免税红字;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或免税红字,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
十一、符合《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 关于明确生活业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专用,应先将专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深化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关于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关于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条至第五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23年1月9日
解读
关于《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制发《 关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额征税政策的,以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明确,《中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专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专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专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或免税红字。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则开具免税红字。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在开具红字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
九、生产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专用,应先将专用追回。
加计抵减10%、15%的相同与不同?很多会计都不懂!
当我们要攒钱的时候,常常会用到“开源节流”这招。同样的,企业经营的时候也常常会注重“开源节流”。如果按照通常的理解,企业的“开源”和“节流”是扩大销售和控制成本费用。那么,今年提出的“加计抵减”政策,让企业增加进项税额抵减比例形成节税控成本效果,可以说是升级版的“开源节流”了。
如果你还没理解加计抵减政策,就跟阿汤来学习一下吧。
适用范围
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人。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我们通过下图大致了解适用政策的纳税人和不适用政策的纳税人的关系
适用政策还须同时满足销售额要求:
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
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销售额比重的计算,要注意以下情况:
销售额比重参考的是纳税人上一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年3月31日及以前成立但不足一年的纳税人,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核算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是否超过50%,
但对于年4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计算销售额是以成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为参考。
加计抵减政策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政策。但如果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比重是否符合超过50%,可以从企业成立起算,即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
举个例子:
A公司在2018年1月成立,在2018年7月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确认销售额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一起核算。所以计算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时,从2018年4月1日至年3月31日的销售额是要合并计算的。
B公司在年5月成立并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B公司5月销售货物2万,6月销售货物1万,提供餐饮服务的销售额为3万,7月销售货物2万,提供服务的销售额为2万,根据政策,4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计算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销售额是以成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为标准,即计算B公司5/6/7月的销售额,(3+2)/(2+1+3+2+2)等于50%,不符合加计抵减政策。
抵扣时间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公布,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时间为:
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时间共2年9个月。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对于年3月31日及以前成立但不足一年的纳税人,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年4月1日起产生的进项税额,才能开始享受政策。
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注意: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也就是说,4月1日后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3个月后才计算销售额是否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如上述B公司5月成立并直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若7月提供服务的销售额为4万,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7月份一并计提5-7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对于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可以说很贴心了。不仅可以加计抵减,适用政策的纳税人当期未计提的还可以补计提,近日还为生活纳税人追加了一个:
于年9月30日出台公告年第87号公告宣布:
也就是说,生活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4月1日至9月30日,加计抵减10%,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为加计抵减15%。
若成立以来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自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即可以享受加计抵减。
计算方法
加计抵减政策主要涉及的计算公式:
公式1: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公式2: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公式3(生活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注意:公式1、3的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限于纳税人当期提供四项服务发生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当期所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都可以纳入核算。
举个例子:
C公司1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主营餐饮服务,,C公司4月进项税额为10万元,
C公司4月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0万×10%=10000元
C公司10月进项税额为16万元,上期无加计抵减额余额,但是有组织员工团建产生的进项税额4000元。
C公司10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0+16万15%-4000=20000元。
适用要点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注意这五个方面:
1、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情况下,当期课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都可以纳入加计抵减额,不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发生的进项税额。
2、加计抵减额不同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直接抵减应纳税额,而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为确保留抵税额的真实准确,需维持进项税额的正常核算,避免加计抵减对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的影响。
3、因上述1的情况下,纳税人适用政策当期的进项税额都纳入加计抵减,所以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加计抵减额要同步调减
4,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于境内业务,纳税人出口、跨境业务,要区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对这部分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5、加计抵减政策是企业自主判断自主声明申报,对于适用过程中发生的加计抵减额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情况,也应按规定在申报时填好台账,控制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以上掌握了吗,这么好的政策,符合条件记得去申报哦!
注意:因近期政策改革频繁,具体作请以发布的为准。
本文为财税智囊团公众号原创首发,作者:阿汤。如需引用或转载,请留言授权,并务必在文首注明以上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
@财税智囊团保留所有权利。
盛夏过半,楼市也该入秋了?
文/诸葛找房
这世上有很多事情都充满了巧合,比如说楼市与季节的关系,这两年愈发有了戏剧性。从自去年入秋以后,房地产便进入了寒冬,不少热门楼盘都显现出异样,直至今年春节,房企还纷纷“不打烊”地拼业绩。阳春3月,部分城市也随之开始转暖,4月过后,南方一些二线城市跃跃欲试,售楼处又变得热闹起来,引得不得不出手抑制。经过六七两月的沸腾,8月能否重新回归平静?
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房地产进入开始至今,已经过近40年的发展,如今的开发投资超过了12万亿,年均增长24.8%,是初的1200倍。有人说,楼市近10年的反复无常,像极了酩酊大醉的酒,张牙舞爪的已经找不到北,普通人是掌控不了也靠近不了的,如今是时候灌几碗“醒酒汤”了!盛夏总是短暂的,8月过后就将迎来金秋9月,楼市会不会继续跟随呢?3大消息,或在8月浮出水面。
库存问题仍是“老大难”,一二线城市也不能幸免!
据诸葛找房数据显示,7月,100个重点城市二手房挂牌均价结束了此前连续4个月的上涨势态。其中,三亚跌幅2.74%居首,杭州跌幅1.73%,位列跌幅榜第5。而同样身为省会城市的郑州,二手房挂牌价已从6月至今连续下跌12个月,当时1.68万元/平,如今为1.53万元/平。从数据上可知,房价波动都在可控范围之内,在积极响应“一城一策”的努力下,部分城市已经初步实现了稳中有降,但同时也显现出了二手房库存的问题,因为通过调研发现,库存规模已连续7个月保持同比增长态势。
众所周知,在楼市调控过后,未来各城市出现分化的几率越来越大,受人口的影响,不少人都认为一二线城市的房子不仅不会回落,甚至还将继续走高。但在一二线热门城市繁荣的背后,其实也有隐患。需求量大不,但分配不均依旧没有缓解,与三四五线城市相比,库存问题异曲同工,只不过小城市的库存问题就直接表现在新房表面上,而大城市则是新房风光,却将库存压力转嫁给了二手房,所以去化任务放眼全国都是任重而道远。
房贷利率继续收紧,多产者还扛得住吗?
不少城市的银行都进一步上调了首套房的房贷利率,比如,杭州多家银行房贷额度、利率已双双收紧,首套基准上浮8%或者10%,一位房贷透露,下半年只会紧不会松。合肥多家基本保持在上浮20-30%,青岛部分银行上浮比例集体恢复到春节前后的高点。洛阳大部分银行都在执行首套上浮30%,二套房上浮40%的高利率。广州首套及二套房利率都在上调,工行、建行、农行都维持在上浮15%的幅度。
与年初资金宽松的大环境相比,此番变化给了很大一部分多产者一个措手不及,压力有多大不言而喻。而房子还没来得及出手,限售措施又来了,挂牌价又降了,简直是人前风光,人后苦不堪言。
龙头开发商业绩下滑明显,中小房企更是难上加难
有显示,在144家A股房企中,44家披露了上半年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其中,23家房企上半年业绩表现不佳,19家房企或扭亏、或略增、或预增。甚至连一些龙头房企都未能幸免。截止到7月末,百强地产商的单月销售额环比下降29%,碧桂园、恒大和万科的单月销售额环比下降23%。而中小房企更不用说了,上半年270多家企业接连宣告破产足以说明房企生存的艰难。
企业遇到困境,市场的变化,也都与购房者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好的一面是购房者通过货比三家,优胜略太,优化行业,未来的购房环境会越来越好。坏的一面是已购房的人或将面临房子烂尾、质量问题,延迟交房或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涌现。
如果说房地产真的存在淡旺季的话,那么在金三银四过后,金九银十也该提上日程。是延续盛夏情绪高涨,还是入秋转凉开始大促,时间会给出,购房者不妨拭目以待!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 836084111@qq.com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