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法律主观: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解读 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解读 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解读 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解读 案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的规定:

1、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犯罪证据,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

2、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犯罪证据,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监察机关投案。

法律客观:

《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投案,是指:

(一)员、监察对象的涉嫌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监察机关投案;

(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监察机关投案。

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为了加强对和监察工作的统一,加强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规范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干部队伍。

在委员会在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在同级的委员会和上级委员会双重下进行工作。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通知要求,各级委(组)和纪委监委(监察组)要切实加强,抓好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规则》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法律依据:《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九条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本规则所称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指机关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本级机关和下级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的活动。

法律依据:《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以下简称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章程》及相关内法规,结合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是指机关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本级机关和下级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及其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开展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机关没有专门设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协调指导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管理科学、监督有力、协调高效、服务到位、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监察机关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委管理的组织和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统一接收有关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

2017年纪委制定的《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部门将相关“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此次《规则》明确部门将相关“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行政监察法》和《中华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有关部门设立了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其职责是:

1.检查被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被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被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复核决定的申诉;

5.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

6.督促被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

7.办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委管理的组织和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统一接收有关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分析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关心、直接、现实的利益问题。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执纪监督工作规则是什么?

执纪监督工作规则是

1、逐条学习,强化领会。为强化干部深入领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学习会上,要求干部逐字逐句逐条仔细研读,大家争相就如何落实规则条款做出发言。

学习后,要求干部撰写个人学习心得,并明确要求干部在学习心得中阐述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认识,阐述如何在监督执纪审查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程序,阐述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学习心得统一交由办公室统一审核,对认识不到位的干部,要求重新学习。通过学习,强化了干部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领悟,提高了干部对监督执纪审查工作性、严肃性、组织性、规范性的认识。

2、编制手册,强化作。为强化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贯彻落实,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和审理室研究制订出新的《监督执纪工作作手册》。

手册以规则和实务相结合的方式编写,从问题线索的受理到决定的下达,对每一个流程如何落实、如何控制,每一个监督执纪审查人员应做什么工作,都具体进行细化,强化了执纪审查人员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工作程序的能力,从细节上把控规则的执行。

3、组织落实,强化检查。市纪委常委会加强对监督执纪审查工作的,按照分类负责、共同协办的原则,分管加强对执纪审查工作的安排指导,案件监督管理室加强对执纪审查工作的管理。

加强对执纪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作规程的行为及时指出,对不严格遵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人员及时进行处理,不断强化监督执纪工作的程序性和规范性,强化监督执纪审查工作的性和严肃性。

新《规则》与原《条例》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新《规则》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升为制度规定。

2、增加了采取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的内容。

3、新《规则》对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及要求有所调整。

4、限定立案审查和审理的时间。新《规则》明确,“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

5、新《规则》对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具体要求。

6、强调对机关的监督。

7、案件审理增加退回重新调查和补证内容。

8、对机关管辖对象和监督执纪体制有新规定。

9、体现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为主。

10、提出新的工作机制。

11、对维护被审查人正当权利作出具体规定。

如何理解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解读

——坚持工作双重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监察机关案件监督执纪规则部门的工作是什么

法律分析: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包括: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

法律依据:《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