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2021
(六)重复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的内容为: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行政诉讼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三条
它规定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 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状。能够判断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收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中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六)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九)已撤回,无正当理由再行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讼,应当通知没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起上诉。
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26条和行政诉讼法的67条规定内容冲突冲突吗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出台,2018年2月8日已经废止。行政诉讼法属于法律,且2015年已经修订,应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执行。
(八)人重复的;关于适用《中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百六十三条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关于执行〈中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关于适用〈中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2015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2015年4月20日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行政诉讼法》,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条 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状。能够判断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收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应当予以释明。诉讼请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人、指定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的;
(七)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人。
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解释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法律主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应当予以释明。行政诉讼案件 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 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局,而不是一位具体 3、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4、属于受案范围和受诉 管辖 。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款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不提交行吗?
(十一)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中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综上所述,如果被(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告不提交答辩状或所依据的文件,视为没有证据,属于违法执法,承担败诉的结果。
从法律条文上来讲,被告不提交或者没在期限内提交就是没有证据!
实际中怎么作,当地说了算!
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的解释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人。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法律主观:
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认可。 由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 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决定。
《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二)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提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讼的,不予受理。
《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提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讼的,不予受理。
关于适用中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法律分析:该解释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了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建设法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意义。《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条 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状。能够判断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收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这一款讲的是提起再审的方式。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第二十六条 2015年5月1日前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适用《中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条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状。能够判断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收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应当予以释明。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
(一)不符合行政法律客观: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人、指定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七)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第十条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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