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12 民事诉讼法2012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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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约定由当地管辖,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2、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管辖,但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约定无效;选择C,这是法条原文规定的。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6、约定提交仲裁机构或解决争议,约定不明导致约定无效。
3、协议管辖的含义: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或者财产权益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的管辖。
4、债权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
5、其他财产权益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
6、协议管辖的无效情形:1、协议管辖约定不采取书面形式的无效。
7、因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8、2、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的无效。
9、如“发生合同由供方所在地处理”的约定,是向供方住所地提讼,还是向供方住所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约定不明确,造成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的理解产生争议,致使约定无效。
10、3、协议管辖约定两个以上管辖的无效。
11、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的双方只能在(1)被告住所地(2)合同履行地(5)标的物所在地4、合同中约定既诉讼又仲裁,供合同双方选择的条款无效。
12、如“若产生合同对可向供方所在地提讼或向有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3、”合同双方要么约定向某一提讼,要么约定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约定提讼和申请仲裁机构的无效。
14、5、按次列举几种合同解决方式无效。
15、如在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的方式:(2)向调解中心请求协商;(3)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向提讼等。
16、这样的约定不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管辖确定性原则,也违反了我国《仲裁法》总则有关规定,换句话讲,仲裁前置不是解决经济合同的必经程序,故致约定无效。
17、6、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合同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的管辖协议无效。
18、因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19、7、诉讼前仅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书面意思表示。
20、如“因合同提讼,由管辖,”而合同的另一方未作书面表示同意的无效。
21、但口头同意,诉讼后仍然承认,或在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管辖异议的除外。
22、8、协议管辖约定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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