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9条解读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9条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9条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9条解读
广告费扣除标准=800015%=1200万元,实际190万元,没有超过标准,据实扣除。
广告费税法扣除限额=8000×15%=1200 (万元),实际只有190万元,不需要调增
新开办企业无销售收入但产生业务招待费年终所得税汇算是否需要调增
没有收入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列支,其余的调增。费不超过薪金14%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参考资料来源: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还需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没有收入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列支,其余的调增。费不超过薪金14%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法律主观:
保险费是指被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这项内容是怎么样的。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商业保险费支出扣除的规定。原内资税法规定,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本条延续了原内资税法的这项政策,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税前扣除,并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保险、信用保险等。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增加了企业可能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应准予扣除。实践中,保险只是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实际上,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由并不一定出现,即企业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没有产生任何损失,但是对企业来说,其保险费支出是不能收回的,属于费用支出,应予以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参加的商业保险,发生保险时,企业将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时企业因参加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支出仍然允许扣除,其所获取的赔偿,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的损失后,再计算出企业参加商业保险的财产的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以上就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希望对大家的了解会有所帮助。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转发、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1467号)档案的规定: (1)纳税人按照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按照《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请问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公司登出清算,应该缴纳清算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明确,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中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会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增值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原值还是评估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因此,企业的资产应以历史成本法核算,即增值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须按照资产原值计提折旧或摊销。财税主管部门曾对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下发过特殊政策。
《、关于冶金科工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7号)规定:“一、冶金科工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212938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冶金科工公司的国有资本金。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中化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49号)规定:“一、中化有限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5060464.2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化有限公司的国有资本金。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化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也对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作如此处理。这样做的好处是企业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一致,消除了税会异。
企业资产评估后企业资产增值,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所得税清算时该如何处理?
要看企业是否根据资产评估调账,如果不调账的,不需要任何处理。
如果调账的,则评估增值的资产处理损益、计提折旧、摊销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部分,清算时需要作纳税调整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产以取得时的历史成本入账,资产评估增值不需地账务处理,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资产评估后,发生转让交易,资产交易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并入企业整体进行纳税。
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1、子公司利润转增资本,母公司的个人股东需要交点什么税,母公司有其75%的股份,那么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宣布利润转增资本的话,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怎么做分录?,子公司怎么做分录?如果母公司的股东组成当中有个人股东,那么子公司的利润转增资本母公司需要暂时替个人股东缴纳那部分利润的个人所得税,还是说母公司以整体对子公司的转增资本进行控制所以就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要缴纳相关的企业所得税?
答:母公司的个人股东无需交税。因为母公司按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不影响母公司个人股东的收益。母公司相当于就转增资本金额的比例收取股利,按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法,公司收取股利,免税。
母公司成本法下无需做会计分录。
子公司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
贷:股本
所以,既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2、如果我公司在2009年成立,而在10月左右下面的子公司有了很大部分的利润,能不能在未到年终的时候就对这部分利润进行利润转增资本,如果不能的话能不能采用其他的什么方法对子公司的实收资本进行增加;
答:可以在未到年终时对该部分利润进行利润转增资本。因为平时的利润就已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中。
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对子公司实收资本进行增加,如新股东加入,或原股东增资等。但要注意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相关内容。
3、我们公司有大概25%的实收资本是个人投资的,如果在取得收入时是不是只要按照收入的25%0.005缴纳“附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还是说要按照收入的0.005缴纳这部分的税金?
答:你们的个人股东,只有在收到公司分派的股利时,才需要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按实际分派股利金额10%代扣代缴。与公司日常取得收入无关。
4、如果对子公司的转增资本的股东决议,是子公司相关的股东出具股东决议,那么母公司就是以整体的形式出具决议?还是说在子公司进行前还需要母公司进行内部决议后在对其出具同意增资的决议?
答:子公司转增资本的股东决议,应由股东会决定。母公司及其他25%股权股东共同做出决议,且应由参加决议的股东的2/3以上票数通过(当然,这里,显然母公司说了算,但形式还要走的)。
该转增决议应属于母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的一部分,所以,母公司的股东也应对其重大对外投资政策做出决议,同样需要参加决议的股东的2/3以上票数通过。
也就是说,应先由母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然后由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
5、在子公司利润转增资本时,是不是要先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和5%的任意盈余公积,我看到有些书中说其中转增资本的金额中必须有实收资本的25%以上的法定盈余公积必须留存不得转增资本,那么我实际应该怎么作呢? 能不能税后利润全部转增资本,不计提各项盈余公积?
答:子公司利润转增资本时,应先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5%的任意盈余公积如公司有相关政策,也应先计提。
法定盈余公积也可以转增资本,但是,转增后,法定盈余公积余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如果你们的法定盈余公积已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且股东会同意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则可以将税后利润全部转增资本。
有企业改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看看个档案 、《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满足条件可以不缴。
关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问题
就是你的固定资产在评估的时候 增值了 所以你的固定资产折旧也要相应的调整(折旧额也会增加) 所以增加折旧额是可以的 但在计算所得额的时候 折旧额增加的部分要并入所得额内
关于售后回租的问题?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88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售后回租形成的是融资租赁,应属于本条规定范围之内,并且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不必经税务审批即可扣除。
售后回租,有时又称出售回租、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出售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售后回租实际上类似一种抵押融资行为,是物件所有权人用于盘活资产的融资手段。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售后回租形成的是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分期扣除。
可以在税前扣除。
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你这个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就有相关的规定。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企业预付账款漏记企业所得税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多少条补交?
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的通知》(公告 [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对于企业采用预付款方式与供应商或服务商结算的,按照《 关于营业税转型期间有关企业会计处理和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预付账款和应收账款均按照收现原则计入营业收入。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将预付账款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漏记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应当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或者漏报、少报税款的,应当按照未申报税款或者漏报、少报税款的1.5倍以上5倍以下加征罚款;私设分支机构不报税、不申报税,将减免税过度抵扣,商业贿赂等行为,涉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情节的,应当加征罚款”的规定交纳相应的罚款。因具体情况而异,具体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建议您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具体咨询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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