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停工留薪期目录表 浙江省工伤停工留薪期目录
哪些省份没有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表
浙江省没有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职业伤害,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因职业性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浙江停工留薪期目录表 浙江省工伤停工留薪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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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工伤九级停工留薪有没有目录表
浙江永康工伤九级停工留薪指的是工人在工作中因意外而受伤,被鉴定为九级及以上工伤等级的情况下,公司必须停止工作,但是要保留工人的工作岗位和,直到工人康复为止。这项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工人的权益和,同时也减少了企业新员工和培训成本。但是,目前还没有正式的目录表,具体的实施细则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来制定和执行。
根据《劳动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九级及以上的职工应当停工留薪,直至治疗期满或者经认定不再需要停工留薪为止。停工留薪期间,雇主应当按照原工资的60%以上支付工资,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支付以及工伤保险金的缴纳,应当由雇主承担。
然而,针对浙江永康工伤九级停工留薪,目前并没有公布具体的目录表,因此具体的停工留薪范围仍不确定。但是,根据工伤等级的划分标准,职工工伤等级越高,停工留薪的时间也会相应地延长。因此,对于受伤职工而言,的办法是及时向公司或者相关部门咨询,了解自己的工伤等级以及停工留薪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同时,也应当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外伤停工留薪期对照表
法律主观:
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鉴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 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 4、【工伤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到当地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 工伤保险待遇 。 其中没签合同的可以要求赔偿双倍工资的,协商不成的就 申请劳动仲裁 。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法律分析: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故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断但又确需病休的,可以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参照门诊病历的相关就医记录予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期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浙江省并未制定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办法按浙江省高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第十二条规定确定。
浙江省高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
浙高法民一〔2015〕9号
十二、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如何确定?
答: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故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断但又确需病休的,可以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参照门诊病历的相关就医记录予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期间。
浙江省工伤停工留薪期对照表
法律主观:
工伤 停工留薪期 工资是以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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