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后村民是否可以自主经营可以挖塘养水产,建养殖大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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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臵、用途、地类、等级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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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土地用途,是指土地扩展资料: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范围内的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用途: 1.种植业用地即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

2.林业用地,包括果园、苗圃、用材林、水土保持林和防护林带等用地;

3.牧业用地,包括天然和人工割草地以及放牧地;精饲料和多汁饲料用地(一般计入耕地中);

4.渔业用地,包括水库、池塘、湖泊等占地。

农村建养殖场新规定

“填渣盖土”式土地复耕模式。这是土地复耕的主要方式。这种“填渣盖土”式土地复耕模式,就是通过“筑坝护区(塌陷区)、废渣回填、植树固土、盖土造田”,把塌陷耕地的土壤层挖出来,把废矿渣垫上去,在垫到离正常地面1米的地方用黄土覆盖,最上面盖上土壤层,这样就可以耕种作物了,经过一到三年的耕种,这些土地基本上就能恢复到正常的耕种状态。

在农村地区,种植业和养殖业为大多数的农民朋友提供了生活保障,也是农村最传统的两项经济来源,所以农民朋友基本上都是围绕它们开展赚钱项目。随着对农村各项政策的调整,对养殖用地也做了新的规定。那么在2020年,农村养殖用地要满足什么条件,申请建设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呢?2020年农村养殖用地的审批流程又有哪些呢?下面一起来简单了解下。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1.现在关于养殖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2.近年来对环保整治的力度越来越大,农村开展环境整治也对养殖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养殖用地也不是说建造就能建造的,主要需要满足环评设计的要求,并且必须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会对环境和生活造成影响。

3.除了以上两点,养殖用地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等。 二、建设养殖场要办哪些手续?

1、用地手续

养殖场用地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养殖项目属于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也是后期申请工商、税务、动检等证件审批时必须的材料。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3、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证》是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而对于驯养繁殖可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时一定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5、办理工商登记及备案手续

证件齐全后养殖户需要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2、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先向村镇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三、农村办养殖场申请流程,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

3、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

4、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报国土局审查备案。

5、如果养殖用地建设了性建筑,那么还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然后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和造地费。

农村用于养殖占地如何规定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称为复垦。

生产设施用地为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法律主观: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为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土地经营不能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改变土地的性质要先提出申请,然后进行审批。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复垦和复耕有什么区别

承包的耕地开挖成池塘,如果当时村委会同意了,就合法;同样,现在复耕需要村委会同意。现在你只能与村委会协商。当然还要看当初合同具体条款。

土地复垦和土地整理在定义和内容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区别,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2. 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在非保护农田上建设。

土地复耕是指原来就可以耕种和养殖的土地 闲置后又重新使用的。

拓展资料

土地复耕在20世纪50年代末称其为“造地复田”。当时为了克服自然灾害带来的吃粮困难,矿山职工自发地在排土场、尾矿场上垫土种植蔬菜和粮食。在“以粮为纲”的年代,土地复耕的概念一般是指将废弃的土地重新开垦为农田种植农作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土地复耕的内涵在扩展,即土地复耕后的用途不再仅仅是种植农作物,也可以植树造林,进行水产养殖,或是作为建设用地。

土地复垦是对因采掘、建材工业发展和其他工矿废弃物堆积等而被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通过整治改造使失去的生产能力得到重新再利用。是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采掘、建材等工矿企业与农、林、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后村民是可以自主经营,但挖塘养水产,建养殖大棚,但要先提出申请,进行审批。渔业争地的矛盾,防止环境污染、恢复生态平衡的有效途径。

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

2、环评手续

此外1、养殖用地是由国土部门提前统一规划的,新建养殖场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养殖用地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不能破坏种植条件和耕地的耕作层;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必须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改变用途,或变相改变农用地用于其它非农建设,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以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由于今年猪肉暴涨的情况,许多农民朋友开始有了养猪的打算,但是如果想要在农村开展大批量养猪,还得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下面一起来看看,在农村办养殖场的具体申请流程是怎样的。最多不超过10亩。一、养殖用地新规定

土地复垦与土地整理的区别?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等。

从目前实践的意义来看待土地复垦与土地整理,一般可以理解为土地复垦的对象是建设用地,复垦的结果为耕地;而土地整理的对象是农用地,整理的结果是使耕地的数量增加并提高农用地的质量,两者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使因项目建设而减少的耕地得到补充。

养殖占地的相关要求规定:

此外还有土地开发,土地开发的对象是未利用地,结果也为耕地。

土地复垦是指对破坏和退化的土地的再生利用和其生态系统恢复的综合性技术过程;土地整理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不合理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整、改造和综合整治,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

从字面理解就可以知道

整理一般是现有农地整成更好的地

复垦一般是废弃地2、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整成农地

承包的耕地因搞养殖水产变成了池塘,现在想复耕,但必须要填泥,但村里不同意,怎么办?

在建设养殖场时一定要办理动1、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应法律客观:该按承包时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条件不合理可以不承包,村集体作为土地的管理者有权代表村民实现土地利益化,当然承包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家庭农场建设用地有啥政策

请注意,上述新规定可能存在一些地方性的具体执行要求,建议在具体决策前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第二条 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建设要符合农业发展规划、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设施农用地要合理选址。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超规模占地,禁止搭车审批。设施农用地畜牧场、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确需占用耕地的,须签订复耕保证书,交纳复垦保证金,按时要求恢复成耕地。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4、养殖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