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组织和监督下,从事合法、有偿的劳动活动,以减轻经济负担,培养劳动观念,增强实践能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应成立勤工助学小组,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应建立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应遵循自愿原则、公开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应符合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要求。

第八条 勤工助学报酬应合理合规,并及时发放。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学生能力,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岗位设置应优先考虑校内工作,例如图书馆管理、教学辅助等。

第五章 学生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学生应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学习成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岗位选拔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

第十四条 岗位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旷工或迟到早退。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做好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

第八章 报酬发放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报酬应按小时或月结算,并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

第十八条 报酬应在学生完成工作后及时发放。

第九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小组负责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应定期向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提交勤工助学工作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等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