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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废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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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主观:劳动者辞职后,个人档案应当由用人单位转送新单位,没有新单位的转送劳动部门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设区劳动保障所。

2、劳动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3、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4、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5、(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6、(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7、(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

8、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9、拓展资料:一般地,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

10、原始记录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11、我国古代的档案,在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称谓。

12、商代称为"册",周代叫做"中",秦汉称作"典籍",汉魏以后谓之"文书"、"文案"、"案牍"、"案卷"、"簿书",清代以后多用"档案",现统一称作"档案"。

13、法律客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14、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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