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资金投入的规定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提取;

安全生产法对单位资金投入的标准有所限制,有了约束,才能杜绝更多恶性的发生。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生产投入占经营收入的比例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比例安全生产投入占经营收入的比例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比例


安全生产投入占经营收入的比例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比例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标准,还要通过决策予以保障。为了解决谁投入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

(1)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的,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问题,从两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此又分两种情况分别做出规定,一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配置机构或者专门人员的,即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选择性规定,即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资质条件。《安全生产法》从3个方面对此做出了规定: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状况。从大量教训看,许多生产安全都是由于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乏安全生产意识,缺乏安全作技能,因而导致生产安全的发生。因此,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加强并强制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从3个方面对此做出了规定。

(二)安全培训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包括3个方面:

(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掌握本岗位安全作技能。

(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虽对从业人员进行了教育和培训,但是培训质量不高,未经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从而导致生产安全的发生。为了保证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质量,《安全生产法》要求从业人员不但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而且还要经过合格才能确认其具备上岗作业的资格。从业人员只有经过合格的,才能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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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额是按10%的比例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作规程。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文件规定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企业基于相关财经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实施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有利于明确企业安全投入主体的,改变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的状况,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建立财务储备和长效保障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投入费用比例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法律分析:不同单位安全投入比例不同: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为1.5%;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5 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

安全生产投入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额的多少

可以。

不是按合同额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的。

按:、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的《企业安全生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供水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比例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供水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比上述这样回答非常正确:例为2.0%。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2、矿山工程为2.5%。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安全生产费用是每月计提都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设就是按1%的标准)吗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这个是按基数来计算的,240万元是上年全年的营业收入,2401%=2.4万元,那么这个2.4万元就是你今年全年的计提金额,但是需要每月计提,每月计提=2.4/12=0.2万元。

(三)营(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燃气行业安全生产费计提比例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1 目的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公共利益,依据《中华安全生产法》、《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南岭民爆股份公司企业标准qg/hnmb·ab-22-2019《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精神,制定本办法。

2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和来源

2.1 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2.1.1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1.2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2.1.3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2.1.4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2.2 上级拨入的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

3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3.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3.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隐患评估、和整改支出。

3.4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3.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3.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3.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支出。

3.8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3.9 专项安全活动及安全奖励。

3.10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4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4.1 财务资产部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安全费用,设立专户核算,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4.2 技安环保部会同财务资产部编制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投入列支,保障安全生产重点项目整治的资金投入。

4.3 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安全生产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和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范围使用安全专项资金。

4.4 财务资产部、、工会等部门负责对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果。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5.1 计提安全费用时,在“专项储备”一级科目下增设“安全费用”明细科目,按当月营业收入和本办法规定的计提比例提取安全费用时作

借:管理费用——-安全费用

5.2 发生安全项目工程支出,首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1)形成资产的部分,(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按实际成本作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

借:专项储备—_安全费用

贷:累计折旧

(2)未形成资产的部分,经批准后,直接核销安全生产费用,作

借:专项储备—_安全费用

贷:在建工程

5.3 属于费用性支出,按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直接在“专项储备—安全费用”中列支。

机械行业安全生产投入比例多少?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按照规定,机械行业每年需提取公司销售额的2%作为公司的安全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贷:专项储备——-安全费用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各专项提取比例是多少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扩展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隐患评估、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人员、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隐患评估、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品支出;

(十一)其(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

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隐患评估、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隐患评估、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改建、新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煤矿的安全生产费用是按生产一吨煤为单位来提取的,现在按吨煤15元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