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什么?

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预防和减少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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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其结果、奖励办法。

职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

应对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工段为分管安全生产的人,对本工段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各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公司报告。

安督办负责

对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公司各职能部门

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并治理。

财务处负责

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生技处

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隐患

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分类

隐患分为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对于重大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在隐患治理过程中,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督办应进行。

隐患信息档案的建立

安督办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隐患信息档案。

奖惩

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兑现,由安督办申报,批准后实施。

各班组对员工上报的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对部门和相关人罚款200——500元。

对发掘隐患不力,而又发生的部门将按照本单位《工伤管理规定》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1 目的

安全检查主要是为了防患于未然,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并及时整改,根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有车间及部门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3.1 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检查小组。由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科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对公司的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日检查等。

3.2 各车间及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日常检查并组织群众性的安全自查活动。

4 内容与要求

4.1 日常安全检查

4.1.1 生产岗位的班长和作工,应严格执行班中的巡回检查和交接班检查。

4.1.2 非生产岗位的班长和作工,应根据本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之中进行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

4.1.3 各单位、班组如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人、财、物的安全,对于自己解决不了的隐患要上报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监督落实整改。

4.1.4 各单位要发动全体员工随时对安全隐患进行自查,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4.2 定期安全检查

4.2.1 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防建筑物倒塌为重点。

4.2.2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防中毒、防汛为重点。

4.2.3 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安全防护设施、防冻保温为重点。

4.2.4 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冻、防滑为重点。

4.2.5 定期的安全检查由安全检查小组负责组织。

4.3 专项安全检查

4.3.1 安全用电和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查。

4.3.2 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查。

4.3.3 防火、防爆的安全检查。

4.3.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检查。

4.4 节日的安全检查主要是对节日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装置等进行安全检查。

4.5 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4.6 各项检查内容应包括生产法律法规、厂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设备管理,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安全标志、定置管理、劳动纪律、防火灭火以及危化品的管理、防护用品(具)的保管等情况。

4.7 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日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开据《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车间及其它部门进行的各项安全自查,检查记录于《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上,并将处理意见方法上报相关部门。

4.8 凡在检查中查出的各类隐患,无故未及时整改的,由安全负责人按《安全奖惩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4.9 对隐患存在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由部门专题报告,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4.10 凡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在《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范围内的,按该办法考核。

企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XX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职责权限。

一、公司对所属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矿(厂)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 公司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场所、工程发包、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生产、建设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公司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

安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及二级单位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分级。

隐患分级:按隐患的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

A级:难度大,矿(厂)、部解决不了,须经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科(队)、车间(工段)解决不了,须经矿(厂)、处解决的隐患。

C级:由科(队)、车间(工段) 和生产业务部门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

一、各二级单位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A、B级隐患呈报公司安监部,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监部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单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费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落实”的原则,公司、矿(厂)长全面负责;分管、分管矿(厂)长、各级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落实”。

二、对于一般隐患,由各单位(车间、厂、科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公司安监部及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X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