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封面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条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食品安全法》、《中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境内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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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第五条依法成立的食盐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督促食盐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盐质量安全知识。第六条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七条食盐生产经记者:《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
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第八条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第九条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第十条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第十一条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食盐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第十二条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盐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三条食盐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
食盐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召回的食盐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第十四条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报告制度,成立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要求,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质量安全抽样检验的频次,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发现食盐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盐质量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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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全选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扩大;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八、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有哪些要求?
六、严把食品采购、储存关和餐具消毒关食品安全问题在当今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更是重中之重。让我们看看学校食堂有哪些要求和规范。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识培训制度
三、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五、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六、食品采购验收登记制度
七、库房管理制度
十、烹饪管理制度
十一、备餐管理制度
十二、留样管理制度
十四、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十六、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十八、加工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制度
十九、食品安(3)把好“个人卫生”关。做到身体不适的职工不能进入食堂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及经过食品卫生培训合格才能上岗,进入食堂必须做到“三白”。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而在这些要求和规范中最重要的当属于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和规范了,有法律规定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满足一下条件。
①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
②每年去医院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③患有痢疾、伤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④从业人员每日应晨检。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晨检情况应记录。
⑤食品安全要及时对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中的管理制度名称是什么及文本编号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GB31601-2022。根据查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得知,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变更过程中的管理制度名称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编号为GB31601-202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经营者为了确保食品的质量与安全,规范经营行为和管理流程而建立的制度。
(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判断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4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是对是错
十七、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对的。而且题(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目里,你有多打字。
这是食品安全法里的规定,原文规定,所以是对的。
食品安全法里对应的具答:《中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此处的自查是指企业根据食品安全有关要求自行组织的定期检查评价。自查工作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但可以结合开展。体条款内容如下: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对的。而且题目里,你有多打字。
这是食品安全法里的规定,原文规定,所以是对的。
食品安全法里对应的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总局令第60号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监督管理规定》
九、粗加工管理制度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监督管理规定
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人,对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协调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制。食品安全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食品安全由生产部、班组长和质检部、助理以及质检员组成。(2022年9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 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七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4)、学校通过健康教育,告诫学生不吃霉变食品,不买三无产品,不喝生水冷水,教育学生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三是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专题讲座,开展健康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倡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加大对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的力度,禁止学生到无证摊点就餐或购买副食、饮料等商品。更多优质资源,尽在!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后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
其他直接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
第二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局令第60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 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七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总之,要持之以恒做到上述几条,才能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我们一定在本学期中再接再励,把食堂卫生工作做得更好。(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六条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后答:《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
其他直接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
第二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贯彻、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就涉及《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答: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意识、法律意识明显提升,食品产业获得长足发展。但同时仍存在企业未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职务不清晰、安全管控不到位等情况,导致主体落实不到位。为推动真正落实企业主体,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了《规定》。
《规定》的出台,将推动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善食品安全主体体系。有利于抓住企业关键少数,推动履职尽责,压实企业主体;有利于监管触角深度延展,确保出了问题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有利于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记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记者: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是否必须为专职人员?
答: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可以为专职或人员。
记者:除了《规定》第五条明确的企业外,其他企业是否需要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名称必须叫食品安全总监吗?
答:《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类型。未达到食品安全总监配备要求的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如果企业已配备了符合本规定食品安全总监任职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不必改变原职务称谓,明确其为食品安全总监,履行总监职责。
记者: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数量有规定吗?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建立健全本企业食品安全体系,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记者:对于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企业,是否可以保留其原有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
答:对于已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相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可保留企业原有的部门和人员配置,但要确保可以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相应职责。
记者:《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自查工作基础上制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此处的自查是指什么?
记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原有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是什么关系?是否需要改变?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加大管控、排查和调度频次,但不能低于此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类似工作机制的,可以将原有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如: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允许按日、周、月方式划分,也可以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对应建立班次管控、双日排查、双周调度等类似制度,将日常检查、定期排查和定期调度的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风险隐患始终在可防可控范围。
记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制度?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后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记者:《规定》提出的《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企业是否需要按照统一的文件名称来执行?
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文件名称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状况调整,但要确保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情况有记录、可核实。
记者:如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未能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随机考核,如何处理?
答:《中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一、学校重视食堂卫生工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篇1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为全面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提高安全卫生意识,营造良好的、和谐的校园环境,切实维护广生的健康权益,严防食物中毒发生,我校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总务处迅速开展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工作。通过全面、认真的自检自查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现将自检自查和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校高度重视食堂卫生工作
在本学期初学校成立以为首的学校食堂安全工作小组的基础上,针对各项具体安全工作再次明确。同时要求学校后勤人员提高食堂卫生工作意识,增强食堂卫生常识,切实认识到学生安全卫生工作的重要性,保证把孩子教育好,管理好,保护好,让家长放心地将孩子交到我们的手中。
二、健全卫生、食品管理制度,做到到人
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及追究制度,到人,搞好食品卫生宣传,由食堂做好食堂每周一次的卫生大扫除,做到食堂清洁,通风、除尘、除害。依据《食品卫生法》,建立健全“食堂个人卫生制度”、“食堂管理办法”、“卫生检查奖惩制度”等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制订实施岗位制度,制订了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建立食物中毒及传染病流行报告制度,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其次,明确。明确学校法人代表在食品卫生工作中的,切实落实法人代表负总责,分管具体抓的管理机制。层层签订状,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到人,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食堂生产加工也加强了卫生监管,严格作规程,加大监管力度。
三、厨房内部布置到位,做到物品摆放整齐、干净。
加强了各种设备的安全检查。食堂配属的炊事机械、用电设备、电路、开关插座的安全状况都比较好,管理比较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到位,作规程明确。
四、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学校食堂要通过板报、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大教育力度,使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知识深入人心,自觉冒、伪劣产品,维护自身健康。同时,也使食堂的自觉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作。学校通过健康教育,告诫学生不吃霉变食品,不买三无产品,不喝生水冷水,教育学生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利用校园广播、专题讲座,开展健康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倡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加大对学校周边饮食摊点的力度,禁止学生到无证摊点就餐或购买副食、饮料等商品。
五、学校加强了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体检工作
学校加强了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体检工作,办理《健康证》,普及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知识,确保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落实了食品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按照《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要求,制定培训,学习了餐饮安全知识和提高了规范作能力,并做好培训材料整理和培训情况记录。通过每年4次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提高食堂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我校始终严格坚持定点采购食品,仓库进货做好台账记录,始终严格坚持食品采购索证制度,不购变质食物和野生菌、豆角等有中毒可能性的食物。餐具做到餐餐消毒,餐桌一用一消毒,生熟食品严格分类存放,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隔餐剩食不给学生食用,未加工熟的食物不给学生食用。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贴有标志。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标志明显,做到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洗涤、消毒剂有固定的存放橱,并有明显的标记。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将继续坚持全面学习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树立安全的思想,健全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做到持证上岗,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做好我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总之,只要持之以恒做到上述几条,就能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我们也一定在本学期剩下的时间里再接再励,把食堂安全工作做得更好。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篇2 我中心学校本着对学生、家长、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认真对照《凤庆县关于开展食堂食品安全工作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我中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了一次详细的检查,现将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成立机构,强化意识
为了加强对我中心学校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卫生的安全,确保师生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明确管理。我中心学校成立了食品卫生安全小组:为组长,总务主任分管,学习组长分工负责,层层落实。小组分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自查情况
(一)学校建立以为人的食堂食品安全制,各学校组长为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 在学校食堂用餐的:现有学生934人,教职工42人。学校本着勤俭节约,让利学生的原则,做好食堂销售管理工作,把食品安全做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并完善了食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悬挂在各食堂用餐场所,按要求遵照执行。
2、违犯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食堂配合总务处及学校查清归属,对直接人,严格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属总务处管理的,加重处理。出现重大安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学校设意见箱,由总务处定期收集师生对饭菜、卫生、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学生代表进行测评、检查饭菜质量及数量。
4、严格执行学校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收支流水帐和采购、支出明细账,每月向学校膳食委员会汇报一次当月的收入、支出明细账。
(三)各种证件齐全有效。学校各食堂按要求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证件齐全有效,食堂从业人员按要求穿戴各种衣帽。
(四)学校食堂不存在违规采购、加工、食用各种违禁食品。学校食堂不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不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发芽变绿土豆、野生菌、野菜等;不采购、贮存、使用亚盐;不加工、食用隔夜瘦冷饭菜。
(五)学校食堂认真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留样数量符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合规定标准,时间达到48小时。
(六)学校食堂环境卫生、加工作、原料贮存、食堂用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餐饮具、食品用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等符合要求。
(七)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食材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入库登记等制度,相关台账健全。食用油、大米、面粉、调料等大宗食品实行招标定点采购。
(八)学校食堂每学期开学初按要求开展对食堂、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管理培训,每月开展了对学生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三、存在的问题
1、在检查过程中也发现存在的部分问题。例如:部分蔬菜清洗方式不符营养卫生的要求;出售食品时,卫生防护措施不到位;个别对教职工及学生的疑问解释不到位,容易造成误解。
2、学生多是周边农村来的,年龄较小,在家是小,小公主,自理能力较弱,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持餐厅环境卫生方面,意识相对较。
3、由于市场的原因,蔬菜、肉类等食品的价格较高,难以满足每个人的口味。
四、整改措施
1、建立监督机制,不断完善更新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到人、落实到位。经常召开食堂的会议,组织学习食品卫生以及安全方面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2、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对学校食堂的全面工作进行制度化、规范化。从人员、采购、保管、加工、出售等所有管理环节进行细化并狠抓落实。
3、重视宣传教育,增强师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经常利用晨会、班会、校会以及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宣传教育,教育学生购买食品做到三要和三不:一要看好食品色泽,二要嗅一嗅食品气味,三要看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一不喝生水,二不买过期食品,三不吃发霉变质食物。搞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要求学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晒衣被,懂得季节性病菌、的传播与预防。促进学生养成较强的意识和良好的习惯。
五、克服不足,再上台阶
对照检查标准,在自查中发现,尽管我们付出了相当的努力,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今后,学校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的力度,不断改善管理措施,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篇3 学期以来把安全卫生工作放在位,抓平时,重细节。根据琼海市卫生局《20xx年琼海市学校食堂卫生专项检查情况通报》的指示精神,我校食堂卫生工作小组对学校的食堂卫生工作展开了全面、认真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每学年初,学校专门召开食堂卫生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和具体分工,成立以为首的学校食堂安全工作小组,针对各项具体安全工作制定明确。同时召开学校教职工、后勤人员会议,学习上级颁发的文件,要求学校后勤人员提高食堂卫生工作意识,增强食堂卫生常识,切实认识到学生安全卫生工作的重要性,保证把孩子教育好,管理好,保护好,让家长放心地将孩子交到我们的手中。
二、确保了饮食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健全卫生、食品管理制度,做到到人。 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及追究制度,到人,搞好食品卫生宣传,由卫生教师做好对食堂每周一次的检查评比,做到奖惩分明。
四、调整厨房内部布置。 一是蒸饭间,二是蔬菜加工间,三是打饭间。
五、把好四个关,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
(1)把好采购、加工关:采购做好验收工作,加工做到烧熟煮透,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2)把好“消毒”关。所有的餐具、用具都高温蒸汽消毒。
(4)杜绝非进入厨房关,保证放毒现象发生。
六、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坚持按量化分级管理的标准规范化管理学校食堂。
七、整改措施
为有效的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发生,做好各类隐患,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健康安全。我们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学校卫生室、食堂要通过课堂教育、板报、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大教育力度,使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知识深入人心,自觉冒、伪劣产品,维护自身健康。同时,也使食堂的自觉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作营业。
(2)加大管理力度,杜绝校门流动摊点的食品流入学校;食堂生产加工加强卫生监管,严格作规程。加惩力度。
(3)全面停止使用一次性碗、筷和塑料袋,杜绝白色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七、存在问题
(1)学校因经费原因,学校食堂配套设施标准不高。
(2)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都是临时工,工资低,不够安心。
小卖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六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所属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四、店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法规要求十三、餐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食品生产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六、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从合格供应厂商名录中挑选厂商采购,其质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禁止使用不合格原物料生产产品。
七、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建立检验制度,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按照产品标准和卫生、质量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才准予出厂销售。
八、店在采购、生产、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的ISO9001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九、做好食品初加工、贮藏和供应等食品加工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十、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按照店《设备、管道清洗、消毒规程》落实设备、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洁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按店SSOP《卫生标准作规程》做好生产场地的清洁工作。
十一、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十二、严格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每年一次送员工到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从事的生产作,凡患痢疾、伤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
十三、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十四、生产人员必须按店SSOP《卫生标准作规程》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勤剪指甲、勤洗澡、洗衣服。
十五、为防止人为通过一系列化学、生物制剂或者是其他有害物质来蓄意污染食品,从而对人们造成伤害(这些制剂包括一些非天然存在的物质或者是常规不检测的物质),按《食品防护》执行。
十六、本制度自 十五、有毒有害物管理制度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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