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的特性有哪些

楼主,您好。根据2004年12月29日修订,2005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主要表现在易燃、易爆、腐蚀性、传染性、生态毒性、急性毒性和浸出毒性等方面。详情请参考标准物质网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标准物质管理规定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标准物质管理规定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标准物质管理规定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标准物质管理规定


冶金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章总则条冶金标准样品主要用于校准测量仪器、评价和验证测试方法,确保冶金产品质量参数在全国范围内测量的一致性。为了加强对冶金标准样品(亦称冶金标准物质或冶金实物标准,下同)的行业管理,保证冶金标准样品的质量,协调供需总量平衡,依据《实物标准管理办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单位供应的用于化学成分分析的冶金标准样品的生产、销售和发放。对进口标准样品的管理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第三条冶金标准样品应是由获得冶金工业部标准样品定点生产认可证单位生产,标准样品由技术监督局发布,行业标准样品由冶金工业部发布。第四条冶金标准样品的类别分为10米

1、GB/T13304--标准中规定的非合金钢(不含工具钢);

2、GB/T13304--标准中规定的低合金钢;

3、GB/T13304--标准中规定的合金钢(不含工具钢);

4、工具钢(碳素工具钢、合金工具钢、高速工具钢等);

5、高温合金、耐热合金、精密合金;

6、各类铁合金;

7、矿石类(铁矿、锰矿、烧结矿、金矿、氟石、石灰石、白云石等);

8、耐火材料、炉渣、煤、焦炭、焦化、碳素制品等:

9、其它(高纯金属及各种有色金属等)。

10、纯铁、高纯铁、生铁、铸铁、合金铸铁等;第五条冶金标准样品分为:

1、标准样品;

2、行业标准样品;

3、企业标准样品(亦称企业内控标准样品,下同);

其中企业标准样品只能在企业内部使用,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流通。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冶金工业部是冶金标准样品的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司是具体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和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有关标准样品的工作方针、政策,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2、制定冶金标准样品工作规划、,下达冶金标准样品的研制、生产:

3、组织对冶金标准样品研制、生产单位审查认可,并发放生产认可证书;

4、负责冶金标准样品销售点的工作,受理冶金标准样品销售单位的申请,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审查认可,并发放定点销售认可证书;

5、审查、上报冶金标准样品,审批、发布行业冶金标准样品;

6、组织对冶金标准样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7、负责管理冶金标准样品的交往和合作;

8、受技术监督局的委托对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冶金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冶金分技术委员会)进行管理;指导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研制、生产和销售单位组织起来的联合会或协会的工作。第七条冶金分技术委员会是全国冶金标准样品的技术归口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和冶金工业部有关标准样品的工作方针、政策;

2、根据冶金工业部的要求,提出冶金标准样品工作规划、和研制、生产的建议草案;

3、协助质量监督司负责已下达的冶金标准样品项目的落实,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向质量监督司报告;

4、参与对冶金标准样品研制、生产、销售单位的审查认可工作;

5、提了冶金标准样品发展规划和体系健全完善的建议;

6、对冶金标准样品在研制、生产过程中技术问题提出建议;

7、受质量监督司的委托负责对研制的冶金标准样品进行鉴定,对的冶金标准样品备案提出意见;

8、应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负责保密;

9、质量监督司委托的其它工作。第八条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研制、生产和销售单位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组织联合会或协会、信息网等群众性组织,根据和冶金工业部有关标准样品的工作方针、政策,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并接受质量监督司的指导,完成质量监督司委托的工作。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冶金厅(局、公司)及取得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生产、销售认可证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得冶金标准样品定点生产、销售认可证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冶金标准样品的质量。第三章确定定点研制、生产、销售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条标准物质是鉴定产品性能数值,校准测试仪器,评价和验证测试方法的重要依据。为保证标准物质量值的准确、一致,加强对建材标准物质(部门级标准物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化学成份标准物质、物理化学特性标准物质和矿物结构、组成等外观特征标准物质。第三条 标准物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定值

1.通过与标准物质相比较而确定。

2.用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确定。

3.多个实验室用准确可靠的方法协作定值。

(二)稳定性在一年以上。

(三)均匀性保证在定值的精度内。

(四)具有规定的合格包装形式。第四条 申请办法

(一)凡准备研制生产标准物质的有关单位,可在每年七、八月份向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提出申请(与建材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同步)。

(二)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在综合平衡有关单位的申请项目后,报送建材局批准。

(三)经建材局批准的项目,将列入每年的“建材及非金属矿产品制、修订、专业标准项目”中,下达给有关单位进行工作。

(四)凡按照进行研制、生产的标准物质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能批量生产,满足使用需要的有关单位,可向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提出审核申请。

提出审核申请的单位须提供下列材料:

1.标准物质研制报告。

2.按统一规定格式编写的标准物质证书初稿。

3.试用情况报告。

4.国内外同种标准物质主要特性参数对照表。

5.关于生产能力和保证供应措施或负责技术转证的说明。

6.正式包装完毕的标准物质样品。第五条 审核

(一)初审: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由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负责组织初审的准备工作,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包括是否需要和如何进行标准值的核验)。

(二)标准值的核验及审议:根据初审意见,可由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聘请有关具有核验条件的单位,对标准值进行全面的或部分的核验。(核验费由申请支付,也可由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根据初审意见组织审议)。第六条 审批

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将审核结果上报建材局进行审批,由建材局颁发标准物质证书,对批准的标准物质统一编号,列入部门标准物质目录,正式发布。第七条 授权生产

(一)凡审批合格的部门标准物质,经建材局授权后,由研制、生产单位负责生产。

(二)被授权单位负有保证生产和供应合格的部门标准物质的,如因故不能承担生产和供应任务时,应向建材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执行;属临时性停产、停供,应向建材标准化研究所备案,并通告有关用户。

(三)被授权单位要对所生产的部门标准物质质量负责。建材局委托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对已批准的项目进行监督考核,不合格者应进行整顿、提高,必要时撤销证书。经过整顿、提高,条件合格后,如愿继续承担任务,可重新提出申请。第八条 本办法由建材局生产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建筑材料工业局

一九八七年九月七日

标准物质的研发对的要求有哪些?

楼主你好: 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应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并对包括合作者在内的对标准物质质量产生影响的人员的能力、知识、经验和资格进行适当确认,规定其权力、资源和职责。 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应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并对包括合作者在内的对标准物质质量产生影响的人员的能力、知识、经验和资格进行适当确认,规定其权力、资源和职责。一般情况下,标准物质的制备、定值和发放应由不同人员担任并监督,并以链的方式连接,以避免因人为因素导致重大质量问题的发生,并有利于其后根据质量管理流程进行原因分析。 所有与研制和生产相关的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和考核,根据需要定期接受进一步培训,以适应技术变化,促进技能的持续提高。必要的培训内容可包括标准物质的制备、均匀性检验、稳定性检验、定值、保存、发放、运输和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的具体作及与标准物质有关的基础知识如法规、测量原理、溯源性保证、统计学原理等。(更多详细咨询请参考标准物质网

中华计量法哪一年开始实施

该法由第六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85年9月6日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1、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3、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