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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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是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赖于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作为合同的依据。而电子商务中金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电子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条,“‘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各种信息传输是有效的,“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国新《合同法》也已将数据电文列为“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赔偿标准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对违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

4、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以上就是合同违约赔偿标准的

电子商务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客观:

电子商务作为全新的经济经营方式,它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递和交换方式,使现行的法律机制产生了在交易安全、电子合同等诸多领域的调整空缺,引发出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是交易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合同的“无纸化”使其具有同传统合同所不同的新形式、新特点。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合同形式、合同效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的确定、合同等几个方面。为此,美国、欧盟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文件都把规范网络上的合同关系作为重点。我国《合同法》中有关“电子合同”的内容只有寥寥数条是直接关于“电子合同”的,尽管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但是对日益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而言,其中的法律适用漏洞与缺陷却是显然的。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既涉及到合同主体的合格与否,也涉及到合同的形式与实体内容的合法性。这里笔者试图从电子商务运行当中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的角度谈谈电子合同的有关效力问题。知识产权贸易在电子商务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因为知识产权贸易的一大部分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进行交易。从交易方式来看,知识产权贸易也非常适合网络环境。就网上版权贸易而言,越来越多的网上作品附带了权利管理信息,在向公众传播时这些信息就会显示出来。网络上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有一个突出特点,即知识产权人基本上采用面向广大用户的格式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但是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格式合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能起到指导作用,具体的法律规范尚付阙如。在网络环境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人”签订合同。网络上常见的知识产权许可格式合同就是所谓“点击许可证”,即用户按照权利人的网上提示,点击相应按钮所达成的许可合同。像所有格式合同一样,点击许可证的特点就在于非协商性,权利人提供了格式条款之后,用户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由于提供格式合同的权利人处于有利地位,有可能拟定某些对用户明显不利的条款,因此法律需要为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作出特殊规定,使违法的或不公平的点击许可证或其中条款丧失效力。判断知识产权格式合同有效性的标准是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形成的,软件界“启封许可证”从拒绝到逐步接受的效力演变就说明了这一点。知识产权本身就是受法律限制的权利,有限性是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因此,判断知识产权格式合同有效性的重要原则就在于格式合同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利限制,是否擅自扩大了法定的权利范围,是否剥夺了被许可人依照法律本来享有的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知识产权的自由。我国《合同法》从三个方面给予接受格式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特殊保障:一是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加以说明;二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虽然上述三方面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从立法本意上看主要针对的不是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但确实对判断知识产权格式合同的有效性具有指导意义。尤其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把这一规定适用于包括网上点击许可证在内的格式合同,那么那些限制被许可人使用公有领域信息或者取消被许可人合理使用的自由的格式合同条款就属于“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列,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总之,全面肯定或否定网上点击许可证的效力都是不可取的。一份点击许可证是否具有一个有效合同的约束力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进行判断,并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限性的特点,既保护交易的安全,又避免知识产权人利用格式合同不正当地扩大自己权利的范围,在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求得双方当事人契约利益的共同满足。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仍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还有待于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进一步解决。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合同越来越普遍。然而我国现有的消费者保律已经难以满足在网络环境下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消费者感到从网上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缺乏法律保障。因此,我国法律在规范电子合同的同时,也应当体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这既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同时也需要必要的行政干预。

电子商务合同是使用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吗?

是的。

电子商务合同就是俗称的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电子签名技术被用在电子合同签署中。所以,电子商务合同必将会使用电子签名。

电子商务合同服务主要包括实名认证、数字证书、合同转换、在线签署、存证保全、司法落地为六大板块。电子商务合同是纸质合同的电子化,电子签名是手写签名的电子化。电子签名是电子合同实现的技术方式,一般应用于电子商务合同的签署中。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更约与承诺的生效,撤回和撤销与传统合同相比都有那些?

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更约与承诺的生效、撤回和撤销与传统合同相比有以下不同点:

1. 生效时间:传统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双方签署合同后,而电子商务合同则需要经过双方约定的电子认证或加密程序后生效。

2. 撤回:对于传统合同来说,一旦双方签署合同即不能撤回,而电子商务合同则可以在合同生效前通过系统或协议进行撤回。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可以约定撤销合同的方式和条件。

3. 撤销:传统合同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撤销和终止,而电子商务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进行撤销和终止。

4. 证据保全:在传统合同中,当事人需要保全证据时需要保存原件或公证,而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双方可以通过电子签名、时间戳等方式保全证据。

电子合同可以通过什么等方式订立

根据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商业活动。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网上的进行,使得电子合同之一基础与核心在商业上广泛应用。

电子合同(Electronic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电子商务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概括地说,电子合同是指通过一切电子化方式缔结或履行的合同。

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崭新的合同形式,它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即同样是对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其成立同样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但是与传统合同相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特征。具体分述如下:

1.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

2.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

3.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协商过程和手段,其文件的往来亦可通过互联网进行。

4.电子合同的成立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成立,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成立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2所代替。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和同应适用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各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并不一致。一般认为,电子合同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更为合理,《电子商务法》亦采取此种做法。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取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合同,一般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方。

5.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合同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纸张等有形材料作为载体,同时对于大宗交易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的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通过计算机内进行。因此电子合同也被称为“无纸合同”。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是无形物,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所以,如果不对合同的信息采取一定的加密、保全措施,其作为证据时就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由于信息的传递具有网络化、中介性、实时性等特征,故电子合同比传统合同有更大的风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