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6条 劳动法第36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
我觉得<合同法>第36条和第37条是一样的,它们有什么区别呢?
(一)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劳动法第36条 劳动法第36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
劳动法第36条 劳动法第36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
(一)元旦;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劳动法上夜班是怎样规定的?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第36条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所以,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实行三班轮换的工作时间制是法律允许的。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没有规定上夜班一定有补助。只有对工作时间进行了约束。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
(二)春节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三)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实行带薪年休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具体办法由规定。
劳动法第36条疑问?
这个区别在于第36条中双方未采用了书面合同,合同成立而37条双方是采用了书面合同。我认为是44小时!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行政法规不能改变法律
2、新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每周工作时间,适用旧劳动法,不超过44小时
笨阿,每周加班不能超过4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时啊
不算?
劳动法36条到42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不一样,区别在于第三十六条中双方位采用书面合同,合同成立。而三十七条双方是采用了书面合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劳动节; (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因其新的?旧的呢?我们还没有感受到旧的温暖,怎么就来新的啦?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36条规定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这正确的意思是什么?
第三十六条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以劳动法的规定来说,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等于是40小时,但是很多公司和单位,并不是每天8小时工作制,会倒班等等,所以规定的这个不超过44小时,是指如果存在加班的情况,每周加班时长加正常工作时长不得超过44小时,多出的4小时,是要算加班的。
扩展资料: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云南省2015年新劳动合同法36条能退失业金吗
我们是有很多法律对不同种类的罪行来做约束的,所以才会有如今比较安全以及人性化的环境,就劳动法来说,劳动法是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违反三十六条劳动法怎么赔款,接下来由为您介绍违反三十六条劳动法怎么赔款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一、违反三十六条劳动法怎么赔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附:《劳动法》没有退失业金的说法,但符合领取失业条件的,才能在办理失业证后,可以领取2年失业金。
《失业保险条列》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劳动法(2)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工厂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22年
三十六和三十七的区别可大了,劳动合同每一条都没有重复的,都是来的,所以类型不同。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2022年具体如下: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解除劳动合同36条和37条的区别在哪里?解除解除劳动合同36条,是指在劳动关系当中和你和这个劳动者失去了条约,第37条和这里不太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相关规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的。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和三十六条对时间要求不一样,为何法律对同一规定有两种说法?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1、解释:《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是一个问题两个方面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虽然同是时间的规则,但第三十六条是对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是对休息时间的规定,二者规定不同正常。
(1)第三十六条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第三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一)按照破产法规定开展重组的。3、劳动法
(1)劳动法(labo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劳动法》中的36、38与39矛盾吗?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法定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矛盾。
36条是事实上未采取书面合同形式,37条采用了书面形式第36条指的是标准工时制的正常工作时间。
第38条指的是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天数上限控制,也就是说允许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双休日加班一整天,不允许加班两整天。
第39条指的是非标准工时制(如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需要劳动部门审批确认)。
不矛盾。一般和特殊、原则和例外的关系。
36、38条指的是标准工时制度。39条所谓的“其他”是指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的企业,比如交通、等等,工作性质要求连续工作;有的如制糖业季节性强;有的岗位如公司高管需要随时待命,这些特殊情况就适用特殊的工时制度。使用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还要有劳资双方明确约定,是有限制的。即使使用综合工时制,平均工作时间也不能超过第36条的规定。
加班超过36小时公司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为什么没有这方面的具体法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只有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但没有超过后如何处罚用人单位的规定。所以,超过的时间,你有权拒绝加班。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或因其他原因,使的安全健康和资财遭到威胁,需要紧急处理;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月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加班工资均可根据以下规定计算:
扩展资料: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款支付加班费,即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办法》(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1天(1月1日);
(3)劳动节,放3天(5月1日、2日、3日);
参考资料:
只有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但没有超过后如何处罚用人单位的规定。所以,超过的时间,你有权拒绝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劳动。
月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加班工资均可根据以下规定计算:
只有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但没有超过后如何处罚用人单位的规定。所以,超过的时间,你有权拒绝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或因其他原因,使的安全健康和资财遭到威胁,需要紧急处理;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月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加班工资均可根据以下规定计算:
扩展资料: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办法》(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1天(1月1日);
(3)劳动节,放3天(5月1日、2日、3日);
参考资料:
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怎样处理?
《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提讼。
(三)家中无别的学生就业,有必须抚养的长辈或是青少年的。说得对,以劳动法为准(三)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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