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_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安全帽佩戴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配备要求
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_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_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依据经贸委于2000年3月6日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涉及配备安全帽的典型工种包括铸造工、电工、炉前工、冷作工、筑路工、石油钻井工、采煤工等25个典型工种。每一个典型工种还有许多相近工种,如:电工有32个相近工种,炉前工有145个相近工种。企业应按照标准中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配备安全帽,作业人员也可以按照其中的规定提出配备要求。
选择
使用者在选择安全帽时,应注意选择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标志齐全、经检验合格的安全帽,应检查其近期检验报告。并且要根据不同的防护目的选择不同的品种,如:带电作业场所的使用人员,应选择具有电绝缘性能并检查合格的安全帽,在低温环境作业时,应选择具有低温防护性能并检验合格的安全帽。否则就不能满足所需防护的要求。
使用和保管
不正确的佩戴会导致安全帽在受到冲击时起不到防护作用。据2.2.1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应根据厂内各生产系统及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功能明确合理分区的布置,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间距。有关部门统计,坠落物伤人中15%是因为安全帽使用不当造成的。所以,不能认为戴上安全帽就可使头部不受伤害。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种问题:
1. 使用之前应检查安全帽的外观是否有裂纹、碰伤痕迹、凹凸不平、磨损,帽衬是否完整,帽衬的结构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安全帽上如存在影响其性能的明显缺陷就应及时报废,以免影响防护作用。
2. 使用者不能随意在安全帽上拆卸或添加附件,以免影响其原有的防护性能。
3. 使用者不能随意调节帽衬的尺寸,这会直接影响安全帽的防护性能,落物冲击一旦发生,安全帽会因佩戴不牢脱出或因冲击后触顶直接伤害佩戴者。
4. 佩戴者在使用时一定要将安全帽戴正、戴牢、不能晃动,要系紧下颏带,调节好后箍以防安全帽脱落。
5. 不能私自在安全帽上打孔,不要随意碰撞安全帽,不要将安全帽当板凳坐,以及免影响其强度。
6. 经受过一次冲击或做过试验的安全帽应作报废,不能再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7. 安全帽不能在有酸、碱或化学试剂污染的环境中存放,不能放置在高温、日晒或潮湿的场所中,以免其老化变质。
8. 应注意在有效期内使用安全帽,植物枝条编织的安全帽有效期2年,塑料安全帽的有效期为2年半,玻璃钢(包括维纶钢)和胶质安全帽的有效期为3年半,超过有效期的安全帽应报废。
经营特种劳保用品的条件有?
3.4.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扩展资料: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参考资料来源:
求制造业《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固定式工业平台中华宪法
中华消防法
中华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劳动法
中华劳动合同法
中华刑法
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特大安全行政追究的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调查处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道路运输条例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安全统计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火灾调查规定
特种设备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三、标准规范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企业职工伤亡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分类标准
安全色
企业职工伤亡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厂区道路设计规范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女职工劳动范围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消防3.1.13.5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除应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安全标志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厂内机辆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工业管道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示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标识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作法
改进经营者和承包商的安全工作作法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防止静电通用导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安全评价通则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高处作业分级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工业企业厂内安全运输规程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4.7.3.2小型、人数不多的生产装置可不单独设置厕所,可与相邻车间合并使用。技术条件
足部防护电绝缘鞋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四、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暂行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求制造业《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其产品出厂前,应当自行检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并对其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经检验符合标准的,出具产品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中华宪法
中华消防法
中华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劳动法
中华劳动合同法
中华刑法
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特大安全行政追究的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调查处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道路运输条例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安全统计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火灾调查规定
特种设备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三、标准规范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企业职工伤亡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分类标准
安全色
企业职工伤亡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厂区道路设计规范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女职工劳动范围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消防安全标志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厂内机辆安全管理规定
企3.5.2.1装运易燃、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化学危险品,应采用专用运输工具。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工业管道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示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标识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作法
改进经营者和承包商的安全工作作法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防止静电通用导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安全评价通则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高处作业分级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工业企业厂内安全运输规程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足部防护电绝缘鞋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四、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暂行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章总则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劳保,顾名思义,劳动保护。 是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检验、经营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第九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第十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第十三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防护类劳保用品都包括什么呢?还有细分吗?
中华共3.1.13.2化工企业低压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宜与生产或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高压消防给水应设计的消防给水管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一般应采用环状管网。和国安全生产法防护类劳保用品涵盖范围广泛,乳胶手套、防毒面罩、防坠落绳索等都在范围之内。它也是有细分的,建议您来2018长沙劳保展看一下,这里会分类对防护类劳保用品进行展示哦!
劳保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2)检测检验业务范围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一般来说,劳保用品包括头部防护的像安全帽;耳部防护的耳塞、耳麦;眼部防护的防护、防护头套,呼吸防护的口罩、面罩等。防护服,安全鞋,安全手套,防坠落等等都属于劳保用品。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1、总则
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1.0.1化工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方针,以保证生产安全和适度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为此,特制订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和引进项目可采用经我方同意的国外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1.0.3安全卫生要求应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尽可能做到本质安全化。工程设计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和专业有关安全卫生标准规范。
1.0.4化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安全卫生专篇(章),以保证“安全和卫生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安全卫生篇(章)内容见附录。
1.0.5化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安全卫生篇(章)所确定内容和要求进行。
2、一般规定
2.1厂址选择
2.1.1化工企业的厂址选择应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燃环境和环境,认真收集拟建地区的地形测量、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区域规划等基础资料,进行多方案论证、比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环境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2.1.2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
2.1.3厂址应不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威胁。凡可能受江、河、湖、海或山洪威胁的化工企业场地高程设计,应符合《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涝措施。
2.1.4厂址应避开新旧矿产采掘区、水坝(或大堤)溃决后可能淹设地区、地方病流行区、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区,并与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关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距离。
2.1.5化工企业之间、化工企业与其它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规定。
2.1.6化工企业的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按工厂生产类型及安全卫生要求与城镇、村庄和工厂居住区保持足够的间距。
2.1.7工厂的居住区、水源地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与各种有害或危险场所应按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防护距离,并应位于附近不洁水体、废渣堆场的、上游位置。
2.1.8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方向。
2.1.9厂区具体定位应与当地现有和规划的交通线路、车站、港口进行顺捷合理的联结。厂前区尽量临靠公路干道;、索道和码头应在厂后、侧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线路平面交叉。
2.1.10集中建设的工厂居住区不宜分散在或公路干道两侧,邻近居住区的线路应保持有关规范所规定的距离。
2.2厂区总平面布置
2.2.2厂区内火灾危险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音的生产部分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率的方位,厂前、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位于全年最小风频率的下风向,厂前区宜面向城镇和工厂居住区一侧。
2.2.3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
2.2.4厂区面积大于5万米2的化工企业应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厂的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须有单独路线,不与及其它货流混行或平交。
2.2.5厂内线群一般应集中布置在后部或侧面,避免伸向厂前、中部位,尽量减少与道路和管线交叉。沿线的建、构筑物必须遵守建筑限界和有关净距的规定。
2.2.6厂区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和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顺通。危险场所应为环行,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确定,保证消防、急救车辆畅行无阻。
2.2.6.1街区道路均应考虑消防车通行,道路中心线间距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2.6.2道路两侧和上下接近的建、构筑物必须满足有关净距和建筑限界要求。
2.2.7机、电、仪修等作人员较多的场所宜布置在厂前附近,避免大量经常穿行全厂或化工生产装置区。
2.2.8循环水冷却塔不宜布置在室外变配电装置冬季风向频率的附近,并应与总变电所、道路、和各种建构筑物保持规定的距离。
2.2.9储存甲、乙类物品的库房、罐区、液化烃储罐宜归类分区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其储存量和总平面及交通线路等各项设计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2.10新建化工企业应根据生产性质、地面上下设施和环境特点进行绿化美化设计,其绿化用地系统应按有关规范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协同商定。
2.3化工装置安全卫生设计原则
2.3.1生产工艺安全卫生设计必须符合人一机工程的原则,以便限度地降低作者的劳动强度以及精神紧张状态。
2.3.2应尽量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淘汰毒尘又难以治理的落后的工艺设备,使生产过程本身为本质安全型。
2.3.3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离作。
2.3.4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
2.3.5对后果的化工生产装置,应按冗余原则设计备用装置和备用系统,并保证在出现故障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装置或备用系统。
2.3.6生产过程排放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和废渣应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
2.3.7应防止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
2.3.8化工专用设备设计应进行安全性评价,根据工艺要求、物料性质,按照《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进行。设备制造任务书应有安全卫生方面内容。选用的通用机械与电气设备应符合或行业技术标准。
3、劳动安全
3.1防火、防爆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3.1.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BG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等规范,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3.1.2具有易燃易爆的工艺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宜按生产特点,集中联合布置,采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构)筑物。
3.1.3化工生产装置内的设备、管道、建筑(构)筑物之间防火距离应符合GB50160和GBJ16中规定。
3.1.4明火设备应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应远离可燃气体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及储槽,并应布置在这类设备的向。
3.1.5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3.1.6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以及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1.7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储槽和管道,根据介质特点,选用氮气、二氧化碳、蒸汽、水等介质置换及保护系统。
3.1.8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范围,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
3.1.9化工生产装置的露天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均应有可靠的防雷电保护措施,防雷电保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3.3节及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
3.1.10生产设备、管道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选择合适的材料。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压等应符合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
3.1.11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计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对于输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产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间应设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设施。
3.1.12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1.13.1化工装置消防设计必须根据工艺过程特点及火灾危险程度、物料性质、建筑结构,确定相应的消防设计方案。
3.1.13.3化工生产装置的水消防设计应根据设备布置、厂房面积以及火灾危险程度设计相应的消防供水竖管、冷却喷淋、消防水幕、带架水枪等消防设施。
3.1.13.4化工生产装置、罐区、化学品库应根据生产过程特点、物料性质和火灾危险性质设计相应的泡沫消防及惰性气体灭火设施。
3.1.13.6重点化工生产装置、计算机房、控制室、变配电站、易燃物质仓库、油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灭火设施。
3.2.1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符合《防止静电通用导则》(GB12518)以及《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程》(HGJ28)的规定。
3.2.2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环境特点和物料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3.2.3化工装置防静电设计,应根据生产特点和物料性质,合理地选择工艺条件、设备和管道的材料以及设备结构,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
3.2.4化工生产装置在防爆区域内的所有金属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设计静电接地,不允许设备及设备内部结构,以控制静电的产生,使其不能达到危险程度。
非导体设备、管道、储罐等应设计间接接地,或采用静电屏蔽方法,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
3.2.5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静电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生产过程;以及静电危害人身安全的作业区,所有的金属用具及门窗零部件、移动式金属车辆、等均应设计接地。
3.2.6根据静电序列表选用原料配方和使用材料,使摩擦或接触两种物质在序列表中的位置接近,减少静电产生。
3.2.7非导体如橡胶、塑料、纤维、薄膜、纸张、粉体等生产过程设计,应根据工艺特点、作业环境和非导体性质,设计静电消除装置。
3.2.8在生产工艺许可的条件下,当采用空气增湿、降低亲水性静电非导体的绝缘性能来消除静电的措施时,应保持作业环境中的空气相对湿度大于50%.
3.2.9采用抗静电添加剂增加非导体材料的吸湿性或离子化来消除静电的措施时,应根据使用对象、目的、物料工艺状态以及成本、毒性、腐蚀性等具体条件进行选择。
3.2.10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3.2.11化工建设项目应根据生产特点配置必要的静电检测仪器、仪表。
3.3防雷
3.3.1化工装置、设备、设施、储罐以及建(构)筑物,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和破坏。防雷设计应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
3.3.2化工生产装置的防雷设计应根据生产性质、环境特点以及被保护设施的类型,设计相应防雷设施。
3.3.3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露天设备、储罐、电气设施和建(构)筑物应设计防直击雷装置。
3.3.4具有易燃、易爆气体生产装置和储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气筒的避雷设计,应高于正常状态下气体排放时所形成的爆炸危险范围。
3.3.5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mm金属管道或交叉距离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设置。
3.3.6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入的防护措施。
3.4触电保护
3.4.1正常不带电而时可能带电的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要求设计可靠接地装置。
3.5化学危险品储运
3.5.1储存
3.5.1.1化工企业的化工危险品储存设计必须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
3.5.1.2化工危险品储存设计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储存量,设置专业仓库、罐区储存场(所)。并根据生产需要和储存物品火灾危险特征,确定储存方式、仓库结构和选址。
3.5.1.3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储存场应根据危险品性质设计相应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压、通风、调节温度、防潮、防雨等设施,并应配备通讯报警装置和防护物品。
3.5.1.4化学危险品仓库消防设计应符合3.1.13条规定。
3.5.1.5化学危险品库区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危险物品配置规定。应根据化学性质、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性质相低触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分开储存。
3.5.1.6放射性物质储存,应设计专用仓库。
3.5.2装卸运输
3.5.2.2化学危险品运输线路、中转站、码头应设在郊区或远离市区。
3.5.2.3化学危险品装卸应配备专用工具、专用装卸器具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5.3化学危险品包装
3.5.3.1根据化学物品特性和运输方式正确选择容器和包装材料以及包装衬垫,使之适应储运过程中的腐蚀、碰撞、挤压以及运输环境的变化。
3.5.3.2化学物品包装应标记物品名称、牌号、生产及储存日期。具有危险或有害化学物品,必须附有合格证、明显标志和符合规定的包装。
3.5.3.3易燃和可燃液体、压缩可燃和助燃气体、有毒、有害液体的灌装,应根据物料性质、危害程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物。灌装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3.5.3.4有毒、有害液体的装卸应采用密闭作技术,并加强作业场所通风,配置局部通风和净化系统以及残液回收系统。
3.6防机械及坠落等意外伤害
3.6.1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设计扶梯、平台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
3.6.2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3.6.3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按规定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3.6.4埋设于建(构)筑物上的安装检修设备或运送物料用吊钩、吊梁等,设计时应考虑必要的安全系数,并在醒目处标出许吊的极限荷载量。
3.6.5高大的设备、烟囱或其它建(构)筑物的顶部应按有关规定设计红色障碍标志灯。
4、工业卫生
4.1防尘防毒
4.1.1对尘毒危害的生产装置内的设备和管道,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集中布置在半封闭或全封闭建(构)筑物内,并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建(构)筑物的通风换气条件,应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毒尘等有害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应采取密闭、负压等综合措施。
4.1.2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尽量采用自动化作,并设计可靠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
4.1.3对于毒性危害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必须设计可靠的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措施。
4.1.4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小于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4.1.5毒尘危害的厂房和仓库建(构)筑物的墙壁、顶棚和地面均应光滑,便于清扫,必要时设计防水、防腐等特殊保护层及专门清洗设施。
4.2防暑降温与防寒防湿
4.2.1化工装置的防暑降温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
4.2.2化工生产装置热源在满足生产条件下,应采取集中露天布置。封闭厂房内的热源,集中布置在天窗下面,或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4.2.3化工装置内的各种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设备及管道的保温设计应符合《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4272)。
4.2.4产生大量热的封闭厂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必要时可以设计排风送风降温设施,排、送风降温系统可与尘毒排风系统联合设计。
高温作业点可以采用局部通风降温措施。
4.2.5重要的高温作业作室、控制室应设计空调装置。
4.2.6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应设计清凉饮料站。
4.2.7严寒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启而受到冷空气侵袭,应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等。
4.2.8车间的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入,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产生。对用水量较多、产湿量较大的车间,应采取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4.3噪声及振动控制
4.3.1化工建设项目设计与厂区噪声控制标准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
4.3.2化工建设项目噪声(或振动)控制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设备性质,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生产过程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实现远距离或隔离作。
4.3.3在满足生产的条件下,总图布置应结合声学因素合理规划,宜将高噪声区和低噪声区分开布置,噪声污染区远离生活区,并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建(构)筑物等自然屏障阻滞噪声(或振动)的传播。
4.3.4化工设计中选定的各类机械设备应有噪声(必要时加振动)指标,设计中应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对单机超标的噪声源,在设计中应根据噪声源特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噪声(和振动)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
4.3.5化工设计中,由于较强振动或冲击引起固体声传播及振动辐射噪声的机械设备,或振动对人员、机械设备运行以及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与干扰时,应采取防振和隔振设计。
4.3.6在高噪声作业区工作的作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噪声防护用具,必要时应设置隔音作室。
4.4防辐射
4.4.2具有高频、微波、激光、紫外线、线等非电离辐射影响的防护设计,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4.3化工装置设计应根据辐射源性质和危害程度合理布置辐射源。辐射作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
4.4.4化工装置设计应根据辐射源性质采取相应的屏蔽辐射源措施,必要时设计屏蔽室、屏蔽墙或隔离区。
4.4.5对封闭性的放射源,应根据剂量强度、照射时间以及照射源距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4.6对生产过程的内辐射,采取生产过程密闭化,设计可靠的监测仪表、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实现自动化和远距离作。
4.4.7放射性物料及废料应设计专用的容器和运输工具,在指定路线上运送。放射源库、放射性物料和废物料处理场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4.4.8具有辐射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应根据危害性质配置必要的监测仪表。作和使用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应配备个人专用防护器具。
4.5采光照明
4.5.1化工生产装置的照明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4.5.2化工装置的建(构)筑物及生产装置的布置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4.5.3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气防站、救护站、电话站等公用设施,应设计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照明。
4.5.4化工生产装置内潮湿和高湿等危害环境以及特殊作业区配置的易触及和无防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
4.6防化学灼伤
4.6.1设计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物质的生产过程时,应合理选择流程、设备和管道结构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
4.6.2具有化学灼伤危害作业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管道化和自动化,并安装必要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和保险装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仪表。
4.6.3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生产装置,其设备布置应保证作业场所有足够空间,并保证作业场所畅通,危险作业点装设防护措施。
4.6.4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应进行防腐处理。
4.6.5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4.7生产生活用室
4.7.1化工企业应按生产特点及实际需要,设置更衣室、厕所、浴室等生活卫生用室。
4.7.2更衣室
4.7.2.1更衣室宜设在职工上下班通道附近。
4.7.2.2车间卫生特征1级的更衣室,应是工作服、便服分室存放,其它级别的可同室分开存放。
4.7.2.3更衣室的建筑面积应按职工人数及车间卫生特征级别确定。1、2、3、4、级宜分别按每职工1.5m2、1.2m2、1.0m2、0.9m2设计。
4.7.3厕所
4.7.3.1厕所与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
4.7.3.3厕所宜采用水冲式蹲式器。
4.7.3.4器数量按使用人数确定,一般按班职工人数93%计。男厕所每100人以下可按25人设一蹲位,女厕所每20人设一蹲位。男厕所内每一蹲位应同时设器一具。男女厕所内应增设盥洗水龙头至少一个。
4.7.4浴室4.7.4.1卫生特征1、2级的生产装置应设车间浴室,其它可集中设置。
4.7.4.2淋浴器数量应根据使用人数及卫生特征级别而定。使用人数可按班职工人数93%计,每个淋浴器的使用人数按卫生特征级别1、2、3、4级分别为3~4人、5~8人、9~12人、13~14人。洗面器按4~6套淋浴器设置一具。
4.7.4.3浴室建筑面积宜按每套淋浴点5.0m2计算确定。
对于在易燃易爆灼烧及有静电的场所作业的工人,能否发放和使用化纤的劳动保护用品?为什么?
重大隐患管理规定不能。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重点)原因:
1、化纤服装容易产生静电,一旦达到点火能量,在易燃易爆场所极易引发爆炸危险。
2、如发生火灾(爆炸),化纤衣服着火后会粘在皮肤表面,无法清理,连皮肤都会被撕下,会引起更大的伤害。而棉质的衣服燃烧后只是灰烬,不会粘在皮肤上。
3、化纤面料服装在穿着磨擦时会产生很高的静电电压,会产生静电火花,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所以,易燃易爆灼烧及有静电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的工作服必须是防静电面料或全棉面料,不允许穿化纤服装上岗作,更不允许在加油站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以免静电引发。
扩展资料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参考资料来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哪些管理制度?
劳3.2防静电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四章 3.1.13消防系统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二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第四节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新增)
2005年7月22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会依法查处:行。
立法目的是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的规定(了解)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防护的要求,其生产企业的安全条件至关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安全标准作出了规定。
1.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3)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4)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6)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产品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出厂检验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具体办法,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10月13日制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执行。
2.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这里强调了两点:
(1)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资质。资质许可是市场准人的监管措施,是对检测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审查的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从事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资质认可后方可从事检测检验业务;未取得或者经审查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不得从事检测检验业务。
3.检测检验要求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检测检验业务,必须4.4.1具有电离辐射影响的化工生产过程必须设计可靠的防护措施,电离辐射防护设计应符合《放射性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的规定。符合下列两项要求:
(1)检测检验依据。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的标准、规范以及检测检验程序、方法和要求,是检测检验机构实施检测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违反这些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检验。
(2)检测检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强调权利、义务与的一致性,要求检测检验机构对其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法律。
4.新产品检验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后,方可生产、使用。”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经营单位条件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必须依法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必须有满足经营需要的固定经营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
2.经营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GB11651)和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二)专项经费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必要的经费保证,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一部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专项经费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购置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用。
2.禁止以其他方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保证物尽其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的使用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 836084111@qq.com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