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pdf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最新版
商业银行监事会的职责
商业银行监事会职责有: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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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要合同、及案件、审计事项、重大人事变动事项以及其他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用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
监事会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商业银行所有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监事会应当拥有的费用预算。监事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支配预算费用。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由商业银行承担。
扩展资料
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监事会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章总则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分别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前款所称商品是指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某些实物产品,如农产品、矿产品(包括石油)和(不包括黄金)等。第四条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的化。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为了确保有效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将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机结合。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水平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应当督促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第二章市场风险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如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
(二)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的外部审计;
(五)适当的市场风险资本分配机制。第七条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应当适当考虑市场风险与其他风险类别,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的相关性,并协调市场风险管理与其他类别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第八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有效。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承担对市场风险管理实施的最终,确保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董事会负责审批市场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序,确定银行可以承受的市场风险水平,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并定期获得关于市场风险性质和水平的报告,和评价市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获得授权的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以及具体的作规程,及时了解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以及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水平来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本行与市场风险有关的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方法有足够的了解。
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与承担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保持相对,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的市场风险报告,并且具备履行市场风险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负责市场风险管理部门的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充分了解本行与市场风险有关的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识别、计量、控制方法和技术。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其薪酬制度足以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市场风险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查批准;
(二)识别、计量和监测市场风险;
(三)监测相关业务经营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报告超限额情况;
(四)设计、实施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
(五)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中所包含的市场风险,审核相应的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六)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的市场风险报告;
(七)其他有关职责。
业务复杂程度和市场风险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专门的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7)
章总则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第三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的原则,包括:
(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第五条内部控制应当与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
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商业银行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从而创造全体员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行范围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行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作要求,并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评价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讨,并根据法律规定、银行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7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欢迎阅读。
章总则
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等;为、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可设立总审计师或首席审计官(以下统称“总审计师”)一名。总审计师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总审计师的聘任和解聘情况。
总审计师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通报高级管理层。总审计师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商业银行未设立总审计师的,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总审计师的职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开展后续审计,评价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向总审计师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掌握银行业务的最新发展,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章程、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内部审计章程应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内部审计目标和范围;
(二)内部审计地位、权限和职责;
(三)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路径以及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机制;
(四)总审计师的和义务;
(五)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关系;
(六)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的标准和原则;
(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系;
(八)对重点业务条线及风险领域的审计频率及后续整改要求;
(九)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准入与退出标准、后续教育制度和人员交流机制;
内部审计章程应由董事会批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包括: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七)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八)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
(九)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获取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检查各类经营机构(含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含外包业务),及时、全面获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行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但不得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四章 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章程、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求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频率,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商业银行的年度内部审计应充分考虑监管关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流动性、内控合规、财务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审计对象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前培训并在实施审计前向审计对象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审核、观察、访谈、调查、函证、鉴定、调节和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采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加强非现场审计系统建设,增强内部审计的广度与深度。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信息科技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与审计对象的沟通交流。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异议解决机制。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应及时进行沟通确认,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将沟通结果和审计结论报送至相关上级机构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并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报告发送至审计对象,并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同时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与高级管理层及时沟通审计发现。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时落实;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跟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五章 部分审计活动外包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但可将有限的、特定的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压力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承担最终。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应符合本银行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正在为本银行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
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近三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制度,明确外包提供商的资质标准、准入与退出条件、外包流程及质量控制标准等。
商业银行在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时,本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并负责向总审计师报告外包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总审计师应建立相应的外包审计项目知识转移机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能程度地获取专业技能,提升内部审计部门的专业能力。
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针对内部审计部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对总审计师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制,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要求以及问责程序。经认定,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已勤勉尽职的,可减轻或免除其。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审计对象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对于拒绝、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整改不力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人的。
第七章 监管评估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正式沟通机制,定期讨论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已经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整改情况。双方沟通的频率应与银行的规模、风险偏好和业务复杂性相匹配。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报告:
(一)内部审计;
(二)重要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情况;
(三)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
(四)外部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
(五)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六)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要求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完成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会谈等方式,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章程;
(二)内部审计的范围、频率和效果;
(三)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公司治理机制;
(四)银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六)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机制;
(七)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情况;
(八)内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内部审计问责情况;
(十)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评估结果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监管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内部审计有效性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评估和监管评级。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层面建立与其规模、风险偏好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内部审计覆盖全部业务和全部机构。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
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明确对附属机构的审计监督机制,并根据审计权限对附属机构实施审计,指导附属机构内部审计机制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附属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规定,向银行总审计师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附属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本指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
第四十五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原则上应为董事。
村镇银行已设立监事会的可不设立审计委员会,由监事会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村镇银行已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由董事会聘请主发起行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村镇银行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应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岗位,并委托主发起行承担村镇银行的审计职能,确定对村镇银行的审计监督机制,有效实施审计活动。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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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事会职责
监事会的职责是:
1、检查银行财务和业务;
2、对董事、行长执行公务时违犯法律、法规或银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列席董事会议。
扩展资料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
第三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财务报告,监督、评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任免及奖惩建议;
(三)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行为,可以要求其改正;
(四)必要时提议召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研究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条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公司法》、《中华银行法》、《中华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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