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保障有序流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保障有序流动


流动人员是指在不同单位、行业或地区之间流动就业的个人。为了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规范人事档案流动程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流动就业的流动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受雇于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管理原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真实性:人事档案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反映流动人员的实际情况。 保密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属于个人隐私,须严格保密。 便捷性:人事档案管理程序应便捷高效,方便流动人员调取和转移。

档案归档

归档范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社会保障信息、工作履历、培训和考核记录等。 归档主体:流动人员的原用人单位负责归档其人事档案。

档案转移

转移条件:流动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需要将人事档案转移至新单位。 转移程序:原用人单位应在流动人员离职后30日内向新用人单位移交其人事档案。新用人单位应在收到档案后30日内予以接收并归档。 无单位人员档案管理:流动人员无用人单位时,可将人事档案存放于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或街道办事处。

档案查询

查询主体:流动人员本人、用人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有权查询其人事档案。 查询程序:流动人员可持相关证件向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机构提出查询申请。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机构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档案复印件。

监督管理

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监督职责: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和档案保管机构的人事档案管理情况,督促落实相关规定,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