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法律主观: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讼的,可以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律客观: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出现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向提讼。
公益诉讼的范围是哪些?什么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根据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机关代表以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机关代表以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拓展资料: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的出发点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公平 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哪些?
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根据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机关代表以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机关代表以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二、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
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利益、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由依法追究法律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由追究违法者法律的活动。
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利益和秩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法律授权,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保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违法案件、确认权利义务关系,违法行为,以保护和公共利益。
拓展资料
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的出发点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益诉讼制度是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一方面它丰富了的形式,为参与事务的权利有了司法保障。保障参加事务管理,成为主人;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化共权力,矫正错误的公共权力。
第二、实施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它能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
一方面,它实现以司法权力制约权力。从而避免由于权力集中而出现人治的局面。
另一方面,它有助于实现法制的十六字方针,维律的权威性。
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利益和秩序。 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的公益诉讼都是落在了公益二字上,也就说诉讼并不是针对个人而言而是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而发起的一种诉讼行为。在受理公益诉讼的案件时将会充分考虑给带来的影响,从而做出公平的裁决。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根据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机关代表以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机关代表以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法律分析: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类: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环境公益的侵害不是仅限于某一种类型,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都可能发生,根据提讼的原告身份,可以将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大类型,表现为五种具体形式。
(一)环境公益诉讼: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具有相应制度设计与制度实践的具有不同的称谓,但本质上均属于环境公益诉讼之范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直接维护环境公益,任何公民或团体依法对侵害环境公益者提讼,要求对环境公益予以救济的法律制度。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
(二)环境公诉:1.环境刑事公诉。即以环境犯罪行为、追究刑事为目的的诉讼。这是常见的环境公诉。2.环境民事公诉。它是指在公民或者法人的民事经济行为,污染了环境或者破坏了生态.因而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情形下,为了维护环境公益,以公诉人身份实施干预,请求制止和环境侵害行为的诉讼。3.环境行政公诉。它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危害公共环境利益,向提起的司法审查之诉。
法律依据:《中华宪法》 第二十六条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关于落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第十九条 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公益诉讼主要有劳动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要向提起公益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3、有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4、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公益诉讼允许调解,但应将调解协议的内容公开。
《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提讼。
《中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提起公益诉讼的,由立案的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公益诉讼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法律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保证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以此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 对于公益诉讼进行了相关规定,对公益诉讼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 行政公益诉讼 ,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 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请求司法救济。 按照提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法律依据:《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三条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坚持司法公开。第四条 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讼和支持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第五条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检察官在检察长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授权检察官决定。以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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