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整治工程施工规范)
《航道法》规定建设单位在通航水域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什么设施
(八)打捞沉船沉物。第七条在管辖水域内(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设置航标等设施。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整治工程施工规范)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整治工程施工规范)
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航道法》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章总 则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管辖水域从事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三)架设桥梁、索道;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下作业和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第十二条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设施名称、时间、水域、作业或者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第十三条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作业或者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提交延续申请书和相关说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许可证上签注延续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有效期长不得超过3年。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打捞沉船沉物。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一)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二)已制定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
(三)作业或者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施工作业图纸、活动方式,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参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其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
(四)作业或者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制度文本。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第九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或者活动的范围、气象、海况和通航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风险,科学合理编制作业或者活动方案、保障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第十条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颁发水下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证。
中华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1、《航道法》第三十四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一)(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制度。第八条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地或者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勘探,港外采掘、爆破;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 836084111@qq.com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