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经济法的案例 典型经济法案例分析
生活中常见的有关经济法的案例及分析
〔案情〕张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欲购买一套设备以建一个塑料加工厂。张某向刘某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预计两个月可调试完备,开工后资金一周转即可还款。刘某同意。于是,张某写了一张“暂借刘某10万元,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时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过后,刘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现在虽有了设备却没有开工,故要等到开工后再还。几次交涉,刘某见张某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提讼。
日常经济法的案例 典型经济法案例分析
日常经济法的案例 典型经济法案例分析
日常经济法的案例 典型经济法案例分析
〔问题〕运用所学到的经济法律知识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因其还款期限为附条件的期限:“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债务人人为的阻止条件成立,视为条件已成立。债权人可据此要求付款;另外一种看法,将“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视为约定不明确,这样,债权人可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该借款为一般的民间借款,无利息。
经济法案例分析
从法律上来讲,第二小队隶属于大队,所以大队对于第二小队的所有行为都应负责,而建筑公司应对大队的所有行为负责,至于具体到哪个人或者哪个队,那个属于内部,公司内部解决,公司对于大队和第二小队负有连带,若大队无偿还能力则建筑公司必须为其偿还,然后再可对大队进行追讨。
经济法案例分析
(1)合法。《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股东人数只有两人,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
(2)不妥当。杜某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身份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杜某不得在营利性的百货公司中担任的职位。
(3)杜某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杜某私下以公司的名义买下他自己买来的衣服,是一种利用自己职权的关联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故杜某应当向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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