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进货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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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进货查验制度)
1、根据《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拓展资料:《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4、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5、参考资料来源:人大网-中华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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