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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客观:道德的问题交给道德,法律的问题交给法律,混淆法律与道德会造成审判活动的不确定性。

2、遗嘱人有自己财产的权利,并不说鼓励他“”。

3、对于“”的行为,在道德上可以去谴责,但是不可拿法律去干预他合法处理自己私有财产的权利,也不能剥夺“二奶”受赠的权利。

4、混淆法律与道德会造成审判活动的不确定性,将法官个人的意志变成法律。

5、法律原则可以朝符合道德规范的方面去解释,适用基本原则的是有级别的限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做这种解释,但是作为基层法官,无权做这种解释。

6、赠遗并未侵犯公共利益,为维护公德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说法不可取。

7、虽然法律原则可以依据个案适用原则在案件审理中进行适用,但适用是有严格限制的。

8、公德,顾名思义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

9、婚外同居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但赠遗并没有侵犯了利益,只是触犯了其配偶的利益。

10、法官基于维护公德的考虑,弃用遗嘱法的规定而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说辞也是站不住脚的。

11、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通过遗嘱自己的私有财产。

12、婚外同居行为和遗赠行为是两个相对的行为,因为婚外同居不道德而判定遗嘱无效于法无据。

13、只要遗嘱人不是“旨在酬谢其满足自己的或旨在决定或加强这种两性关系的继续”,因婚外同居所引起的赠遗就不违反公序良俗。

14、更何况“公序良俗”并非民法的帝王条款,不涵盖遗嘱继承这一有明确规则的民事行为。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