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规则20条

法律分析:交通规则20条是关于机驾驶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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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 机的驾驶培训实行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原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失去法律效力,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不能再继续适用。交通警从5月1日起,对新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只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即将施行的《中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机申领和使用规定》,在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案件中,不再执行《中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法律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的标准和代码,按照省厅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对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各单位和所属干警在办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案件中须严格依照执行,严禁违法执法。在需要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或者机驾驶人累积满12分时,可以依法实施下列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扣留、拖移机、收缴非法装置和酒精、管制的精神品、麻醉品体内含量测试、检验。在采取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实施。

(一)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扣留机: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的;

2、饮酒后驾驶机的;

3、醉酒后驾驶机的;

4、将机交由未取得机或者机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5、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上道路行驶的;

6、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7、发生交通构成犯罪的;

8、使用他人机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扣留车辆:

1、非机驾驶人拒绝罚款处罚的;

2、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

3、货运机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4、未悬挂机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的;

5、具有使用其他车辆的机登记证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6、未按照规定投保机第三者强制保险的;

7、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8、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拖移机:

1、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

2、发生故障不能行驶且不能立即修复,无法自行将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提出要求的;

3、发生交通不能行驶,无法自行将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提出要求的。

(四)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1、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2、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

3、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的影响车辆安全装置的。

(五)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酒精、管制的麻醉品体内含量测试、检验:

1、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2、涉嫌服用管制的麻醉后驾驶机的。

交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对处理后应当依法归还当事人的证件、车辆及有关物品须及时归还。对机超载的货物和公路客运车辆超载的乘车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处理。

三、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权限及程序。

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地交警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处罚的,经办案大队、公室和支队审核、审批后,由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支队以市局直属分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处室办案室以支队直属大队名义作出决定。

(一)简易程序处罚范围: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处罚,由值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交通技术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者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可由一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程序按照的规定执行。

(二)一般程序处罚范围:

依法对违法单位或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二名以上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具体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7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