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 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
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请解释一下。
去年五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提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讼的,不予受理。一日实施新行政诉讼法的三十八条规定的是行政诉讼中的举证。
行政诉讼法修改 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
行政诉讼法修改 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
①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
按照行政诉讼的一般举证原则,应当是被告即行政机关负举证的,即行政机关应当自证无过失。
第三十八条赋予了原告提出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过失的权利,并且即使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过失,也不能免除行政机关的举证。
2014行政诉讼法修改多少法条
新行政诉讼法条讲的是立法宗旨或者说是立法目的,说起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这是整部法律的灵魂和精髓。我们先看一下新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规定:“为保证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旧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文及修正草案意见的前后变化。您好,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是该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法律条文由75个条文增加至103个条文,修改条款的地方总共是61项,修改的内容涉及到整个制度体系具体包括:行政审判价值取向的调整,加强对当事人诉权保护,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完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建立民事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确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确立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加大行政机关不执行判决等内容。
(一)扩大行政诉讼被告、可诉行政行为和原告及第三人范围
(三)完善管辖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应诉职责,“审理难”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证据制4月4日第七届第二次会议通过;4月4日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曰实行。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6有没有修改
行政法把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前者可诉,后者不可诉,这一修改加大了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能更好的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根据2014年11月1日《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 自2015“(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年5月1日起施行)
(五)强化行政机关执行职责,“执行难”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和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65条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讼,既有策略上的考虑,又有技术上的考虑。其原因主要有:⑴抽象行政行为多由高层次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违法的可能性极小;⑵抽象行政行为是,有大刀阔斧的“中改”,也有修修补补的“小改”,期间经过了一些大起大落。我最担心的是“小改”,“小改”还不如不改。修改问题真正提到议事日程,要从2013年12月算起,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历经了三次审议和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恰逢其时,借助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东风,将《决定》法治理念的精髓贯穿于始终。江必新官说,这是一次“大改”,零票反对,高票通过。基层行政部门的执法依据,在目前我国立法尚不很完备、健全的情况下,很多领域的执法主要是依据抽象行政行为;⑶目前的体制下,尚不具备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能力;⑷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只有执法部门在适用抽象行政行为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可能造成直接侵权。因此,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希望对你有帮助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的刑事。
把行政诉讼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有什么意义?谢谢。
这么改的目的是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包括了曾经的部它具有有强制力,可以强制执行分抽象行政行为,而且自新发修改以后抽在复议过程中,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过程中对其依据一并提起审查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该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规章,一般仅限于行政规范例如某行政部门下发了某项文件,其规定侵害了你的利益,但你不能提请诉讼性文件。象行政行为可以附带审查。
2014年行政诉讼法做了哪些重要修改
欢迎追问。一、将条修改为:“为保证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调解无强制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
(二)完善期限和形式制度,强化受理职责,“立案难”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不得干预、阻碍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出庭。”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款修改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是什么意思?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你好,其法条内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个比较大的变化,是将“正确”二字修正为“公正”。什么是“正确”的要求,这基本属于概念的范畴,更多地体现了语言的政策导向;而“公正”则是法律用语,司法公正是让民众相信法律权威的关键所在,也是当前我们最需要的。正如《决定》所指出的:“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公正具有重要作用,司法不公对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正确”的不一定是“公正”的,“公正”才是我们的最终目标。释义:本条是对复议期间和对复议不服的期间的规定。本条规定公民、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这里的两个月期间是一般规定,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具体复议期限的,一律按两个月的期间执行。如果法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审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期间执行。有关行政机关应按相关规定的复议期间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裁决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复议机关在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复议期间内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申请人应当遵守两个十五日的期间规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例外。复议期间和期间的计算办法,可以参照《中华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日的,以休日的次日为期间的一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说的复议期间或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复议期间或期间不因申请复议和提讼而发生中断。从这一点上说,复议期间或期间是不变期间。
新行政诉讼法宗旨的变化从哪体现出来
当前,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单独申请复议,是否可诉在法律修订过程中有较大争议。个人认为,不应当具有可诉性或者可以提起复议,应当通过单独的一条审查途径予以解决。因为,无论是还是大部分层级低的复议机构来进行审查将面临专业能力和层级权力上的不足。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话题,已争论了十余年,期间行政审判庭也组织过若干次调研。在各界的修改建议中,有推倒重来的“大改”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获得通过。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次修改。借用一下笔者敬仰的、参与此次修改的资深行政审判法官李广宇的描述:“这24年来的共同关注,的确不得不在今天心动。一部法律的修改,会牵动真正热爱她的人的心,而行诉法的修改,于我而言,就好像看着心爱的人去整容,不知道出来的模样会怎样,期待、忐忑、激动、担忧,甚至告诉自己,我已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使毁容,我依然可以接受,因为我深爱她。感谢每一个为这部法律修改付出心血的人,感谢每一个和我一样曾经或者正在为的行政审判付出心血的人。24年是一个人整个的青春年华,有多少人手捧着这部法律慢慢变老;24年又如白驹过隙,行政诉讼还年轻得一如待放的花蕾。路正长,夜未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规定:“为保证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你所说的行政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时产生的大量关系.新行政诉讼法最终将条修改为:“为保证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对比立法目的修改的前后变化,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于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修正是非常重视和审慎的,使我们清楚了立法机关对于有关立法目的思路调整的过程,可以归纳为最终方案的一修改、一增加和一删除。
,删除了“维护”二字。为什么要用“维护”二字,可能有当时的立法考虑。我们的行政机关法治意识还不太强,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意识还比较欠缺,还不习惯于司法监督;司法审查有双重功能,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更容易接受一些,立法时更容易通过等等。那么到底应该是“维护”呢,还是“监督”呢?原来讲话中,一度用的是“维护与监督并重”,但我们很难左右逢源。站在行政机关的角度,一直强调的是大局观念,要把“维护”放在位。这也是当前行政机关败诉率一路走低的主要原因,由十多年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骤降到如今的不到百分之十。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就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我们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还应当是监督行政权的行使。所以,这次修法删除了“维护”二字,可以说是“正本清源”。
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了吗?什么时候开始适用
现行行政诉讼法条规定:“为保证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问题六:行政许可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是对的吗 解答如下: 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款: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宪法制定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本法。”新修《行政诉讼法》第46条“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讼的”怎么理解?
“(五)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其次,增加了“化解行政争议”的表述。这一点是草案二稿新增加的,吸收了大众的意见。有人可能认为,行政诉讼本身就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还用多此一举吗?不要忘记,长期以来,许多地方的行政裁判流于形式,大多在程序问题上空转,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争议。马怀德就认为,解决争议才是的根本任务。行政诉讼的功能只能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来实现,也只有解决了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所以,这一要求在新法的种种制度设计上,在修正案具体条款中无不得到了充分体现。不过,这一要求可不只是立法目的而已,它也对和法官的审判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能不能实现官民和谐。决定不服的;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 836084111@qq.com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