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农产品购销合同印花税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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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销合同中不含税金额但有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不作为计税依据,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即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法律客观:

《中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对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购销合同能不能免征印花税?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与本社成员签订农业产品购销合同时,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购销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税。

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印花税有2种征收方式:

1、按合同账载金额贴花:按购进销售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2、按销售(营业)收入核定征收:销售合同:含税销售额核定比例0.03%;购进合同:含税销售额核定比例0.03%。

具体合同比例各地区省市不一致,请参照当地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