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和劳务合同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劳务派遣和劳务合同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
劳务派遣和劳务合同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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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劳务合同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
劳务派遣和劳务合同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务派遣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法人或组织,另一方必须是个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3、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派遣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4、法律调整不同。劳务派遣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5、内容和期限不同。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除包括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并且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应当是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在主体资格、待遇、报酬原则、法律调整、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异。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6、劳动报酬;
7、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条件如下: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中华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机关、事业单位、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务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有何区别
法律主观:
1.合同期限方面的区别 劳务派遣合同 的期限为两年以上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 2.解除方面的区别 关于用人单位合法 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 》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关于劳务派遣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如下: (1)因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 、 不胜任工作 等原因,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 劳务派遣单位 ,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第40条第三项“ 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及第41条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虽然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已在我国显示出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劳务派遣将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工形式,继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是派遣员工的基础。
法律客观:
《中华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主体。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劳动合同是雇主(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
2、岗位归属。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派遣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劳务派遣的实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中,员工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
3、经济关系。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务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收取劳务费用,并支付一定的工资给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支付。而劳动合同中,雇主直接支付员工工资,员工与雇主直接建立经济关系;
4、劳动保障。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务派遣的权益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保障,包括保险、工时、工资等。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提供劳动保障,包括劳动合同、保险、工时、工资等。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6、劳动报酬;
7、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不同和地区对劳务派遣和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对上述区别有所调整或限制。如果当事人有具体的就业合同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的劳动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一样吗
派遣制与合同制的区别如下:
1、劳动合同制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制是与劳务派遣制等其他用工形式相对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制是和所工作的单位签劳动合同,属于服务单位正式员工,可长期工作;
2、劳务派遣制员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劳务公司或人力资源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中华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六)劳动报酬;
(七)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其他事项。
什么是劳务合同,劳务派遣?
一、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分,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3种方式:
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的终止时间。
无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无确定的终止时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的期限。
二、从聘用劳动者的身份来分,有固定用工、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种方式:
固定用工,称为固定工,用工手续完备,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全部工资,,保险等待遇。
临时用工,称为临时工,有的单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续不完备,一般不签劳动合同,规范点的签订劳务合同。与固定工相一大截,同工不同酬,没有保险。此种情况虽然违法,却大量存在。
非全日制用工,称为小时工,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工资按小时计发,一般不签劳动合同, 没有保险。
三、从工作制度来分,有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用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工3种方式:
标准工时工作制:适于工作时间固定,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人员。例如行政人员。
不定时工作制:适于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或工作,执行弹性工作时间的人员。例如推销人员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于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连续作业或工作的人员。例如、航空、旅游等行业的人员。
四、还有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关系在用人单位。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等费用。
拓展资料:关于劳动用工
1、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
2、目前在劳动用工方面,主要有两种性质的用工,即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劳动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劳动用工适用《中华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解释。劳务用工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签订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的劳务合同,由劳务人员或者劳务输出单位自行管理、自行组织生产劳动,完成合同约定工作,获取劳务报酬。劳务用工适用《中华民法通则》、《中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3、多种形式
(1)商场导购与商场之间的关系。
(2)下岗职工与新单位之间关系。
(3)保安、清洁工、门卫等勤杂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4)公司外派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5)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6)固定搬运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7)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8)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
(9)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10)固定货运司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4、法律误区
误区一:规章制度出台后即能约束员工。
企业都知道,可以制定规章制度来规范企业经营和约束员工的行为,于是几乎每个企业都根据自身的需要出台了大大小小或繁或简的规章制度。那么这些规章制度是否都能有效约束员工?许多企业认为当然可以,因为制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是用工自的重要内容。但正确是否定的,因为法律赋予企业此项权利的同时,为了防止此项权利的滥用导致员工合法权益受损而设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主要包括三项:
①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公德等相违背;
②规章制度要经过程序制定,即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至少是职工代表同意;
③规章制度要向员工公示,即规章制度出台后要公开告知员工。法律同时规定,以上三项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则其不能作为审理案件时的裁判依据。而实践中此类有问题的规章制度比比皆是,这应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误区二: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需签试用期合同,不需缴纳保险费。
(1)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作法适得其反。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2)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作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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