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决定或行政赔偿时,自行委托所作评估报告能否被采信?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有以下这些:⑴行政诉讼证据的最终事实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承担法定举证,证明被合法的法定举证。⑶在诉讼过程中,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人的律师也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⑷有权在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但没有义务收集证据。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和判断证据。

补偿决定或行政赔偿时,自行委托所作评估报告能被采信,但委托进行评估要经过准许,属于当事人举证的事项,评估机构要具有资质,评估报告要真实有效。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对于证据的调取,存在两种情形。

当事人对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准许:

(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协助调查函的法律规定

4、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重新指定举15日内,根据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版《中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是15日内。而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根据《中华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时效性决定了决策在特定时间内是否有效。证期限。

法律主(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观: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在是否有变更或改动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原则上不行。除非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准许,被告可以在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事实;15日

行政诉讼一审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能否再次提交新证据?

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就应当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为当时没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却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调取,显然,该具体行政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行为违法。

《人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问题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故排除D项,本题应选ABC。

扩展资料: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提起反《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规定:“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可知本题选ABCD。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申请延(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决定。

申请延期举证法律规定有哪些

哪些事实院行政诉讼证据可以直接认定?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二)鉴定程序违法的;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前款(一)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准许,被告可以在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行政诉讼被告不提供答辩和证据怎么办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不能申请调取证据,其自身亦不能再【】:A、B、C进行调查取证。事后取得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 根据行政诉讼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有()。

法释〔2002(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如果发生行政争议,是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需要举证的。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21号

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有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行政诉讼的证据的作用是证实或说明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否存在,任何一个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都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在行政诉讼中,需要以证据加以证明的证明对象包括: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和程序性事实、依职权调査的事实;习惯经验、定理和专门知识;法律法规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査研究,各种证据都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主观: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被告应当在收到【法律依据】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超过举证期限的对证据不予审查。

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并没有使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类的概念,而使用了“证明效力”一词,但其含义与证明力并无实质性的区别。而且,对该规定中的“证明效力”,也应按照其语境确定它的确切含义,如:“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其中,前一个“证明效力”可理解为证据能力,后一个“证明效力”可理解为证明力。一般说来,在具备真实性与合法性要件后,证据的证明效力主要与其关联性相关:它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愈紧密,证明效力愈强,反之亦然。法官进行行政审判时,应注意把握好相关概念之间的界限与关系,以避免混淆而对待证事实的认定产生不利影响。依据指引:①《_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第六十七条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有( )。A.众所周知的事实B.自然规律及定理

审理行政案件时,可行使调取证据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提取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调取证据以查明案情,他们应向如实反映自己所知的情况,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当应该协助调取证据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时,应依据 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具体如下:(1)训诫,针对情节较为轻微的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进行口头批评的措施,一般由合议庭决定,审判长口。头宣布,员记入笔录。(2)责令具结悔过,针对情节轻微的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责令行为人写出的措施,一般由合议庭决定并宣布实施。(3)罚款,针对情节较为的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责令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经济措施,具体数额由视其行为的情节而定,但数额为1000元,不得超过这一上限。(4)拘留,针对情节的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具体时间由根据行为具体情节而定,但其自由裁量的幅度在l天至15天之问。(5)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应依法定程序追究刑事。在这些法律方式中,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应单独使用;罚款和拘留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且适用这两项措施时,应严格遵循有关程序要求。 在行政诉讼中,对调取证据行为负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履行该义务时,视为他们实施了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应依据其行为情节的程度承担相应法律。 依据指引: ①《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七十八条时应当协助调取证据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款第(五)项的规定追究其法律。 ②《中华行政诉讼法》(4月4日)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抱、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 证人 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工作秩序的; (六)对、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ABCD

第三十条

行政案件里,可以主动调取证据吗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关于调取证据,《中华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做了如下规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从本条的表述来看,保留了调取证据的权力。但是,作为案件的居中裁判者,原则上应该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正如西方法谚云,“无原告则无法官”。审判方式改革后,对证据的调取被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行政诉讼中,被告恒定为行政主体,且由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败诉风险。有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无举证的义务。

《关于执行〈中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二十九条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调取证据:(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调取的;(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中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或者原物的。”

一, 依职权调取。《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一)涉及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二, 应申请调取。《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调取下列证据材料:(一)由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调取的证据材料;(二)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