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小组组长)如何产生

(2)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规范的签收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妥善保存,并在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第九条 ...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就是几个评委进去了互相推举的,一般都是让资按照相关规定,专家人数必须要大于总人数的2/3,如果是5人组成的委员会,专家人数必须大于3.33个,即四个人。拓展资料:评标委员会的组织构成《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历老点的当

招标人指定或评委会产生

评标委员会2名委员由招标办专业干部组成是否可行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strong>不行</strong>

第二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建筑工程介绍?

(5)评标专家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是有理可循,有证可查不会因为个人原因而影响结果,中达咨询总结资料如下,仅供大家参考。

(3)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

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建筑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建筑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建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很复杂,对于各方面的要求非常高,但只有高要求才能出现高水准,以上内容由非常懂建筑的中达咨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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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法律客观:人;

评标环节的常见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有技术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管理问题、道德问题等。每一个人都有自己固定的思维模式和专业立场,必然导致其看问题的局限性,因此,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依法组建并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投标价法详细评审的内容是对投标文件的价格要素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做必要的调整,以便使所有投标文件的价格要素按统一的口径进行比较。价格要素可能调整的内容包括投标范围偏、投标缺漏项(或多项)内容的加价(或减价)、付款条件偏引起的资金时间价值异、交货期(工期)偏给招标人带来的直接损益、国外货汇率转换损失,以及虽未计入报价但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税费、运输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的增减。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固定的思维模式和专业立场,必然导致其看问题的局限性,因此,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依法组建并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有( )。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主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我们知道招标就是为了公平原则,避免企业招投标过程当中企业人员与投标人员相互勾结、,从而损害企业利益。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投标的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投标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五、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综合上述,我们了解到投标过程中不可为或者应当仔细提防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直至()。

【】:C

1、接收投标文件

(1)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应退回。

①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组建评标委员会

(1)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会。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4)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第三,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6)评标专家应满足的条件

评标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 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7)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③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2名委员由招标办专业干部组成是否可行

二、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strong>不行</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