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 自治区公务接待标准
不能喝酒的规定
的工作日中晚餐不准喝酒是八项规定要求的。八项规定是局于2012年12月4日审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 自治区公务接待标准
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 自治区公务接待标准
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 自治区公务接待标准
不能喝酒的其主要内容是: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机关各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如下纪律:
1、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2、公务活动中禁止提供和饮用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3、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须报经本部门、本单位批准,从严进行控制。
4、严禁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宴请饮酒。
5、禁止公款购买或赠送任何酒类。
法律依据:
《中华法》
第十四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
(二)忠于,维护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全心全意为服务,接受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禁止饮酒的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公务活动禁止饮酒细则》和《关于在公务活动中禁止饮酒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有在公务活动进行期间违反规定饮酒等行为的,根据《纪律条例》《公职人员政务暂行规定》等规定,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政务。
法律依据:《公务活动禁止饮酒细则》
第二条 工作日及节日执行公务时午间一律不准饮酒,特殊情况(重要外事接待和重大招商活动)确需饮酒的,须由外事、招商部门向同级纪委监委报备。
第三条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晚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酒精的饮料。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纪律条例》《公职人员政务暂行规定》等规定,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政务。
《关于在公务活动中禁止饮酒有关事宜的通知》 条 有关事机关各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如下纪律:(1)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2)公务活动中禁止提供和饮用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3)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因外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饮酒的,须报经本部门、本单位批准,从严进行控制。(4)严禁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宴请饮酒。(5)禁止公款购买或赠送任何酒类。
禁酒令细则,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条,严禁使用公款购买各类酒类饮品,除外事接待外,公务接待、商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和含酒精饮料。第二条,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和设在住宅小区、历史建筑、风景区内等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组织、参加“一桌餐”等隐秘聚会。第三条,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在办公用房整改中“合署”“设暗门”、闲置浪费等。办公用房有具体的标准,每个机关干部特别是干部要严格对照《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开展自查,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整改。第四条,严禁私车公养,以私车公用为名报销车辆保险、维修、加油等费用,收受、索要管理服务对象、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加油卡。第五条,严禁借公务旅之机旅游,打着单位集体活动、职工疗养休养、培训、研讨、招商等“幌子”变相公款旅游,由下属单位、相关利益单位、管理服务对象支付旅游费用。第六条,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工资津贴补贴,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形式发放工资津贴补贴。第七条,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通过电子礼品卡、电子红包、快递等隐蔽方式收送礼品礼金。本条禁令通过设定“禁区”,帮助员干部划清人情与法纪的界限,推动形成“亲”“清”政商关系、清清爽爽人际关系,员干部在各种名目的红包、礼品、礼金、消费卡等面前,保持足够定力,不能拿的坚决不拿。第八条,严禁大办婚丧喜庆、铺张浪费,分批次、分地点、变换身份等方式化整为零、变相办。不得邀请亲属以外人员参加生日宴、升学宴。
法律依据:《局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
一、改进调查研究 1.注重实际效果。安排局委员(含局常委,下同)到基层调研要紧紧围调研主题,实事求是地安排考查内容,为同志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创造条件,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调研解决问题。在考察点上,要使同志有更多的自主活动,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局常委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工作汇报会和由省级几个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各考察点现场要真实,不能为迎接考察装修布置,更不能弄虚作。汇报工作时要讲真话、报实情。
2.减少陪同人员。局常委到地方考察调研,陪同的和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5人,省(自治区、直辖市)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其他局委员到地方考察调研时,陪同的和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由1位负责同志陪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局委员到地方考察调研,不搞层层多人陪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只安排1位负责同志陪同;考察企事业单位和条条管理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
3.简化接待工作。局委员在地方考察调研期间,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安排超规格套房,一般不安排接见合影,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不上菜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除工作需要外,不安排局委员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局常委外出考察时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安排飞机,也可乘坐民航飞机;其他局委员外出考察乘坐民航班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须经办公厅报批准。
喝酒禁令
法律分析:严禁以任何理由在工作日内饮酒,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全县范围内开展的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一般公务活动,严禁公款购买、饮用任何酒水,严禁饮用任何单位提供和私人自带的酒水,严禁公款购送任何酒水;外出参加会议、执行任务、学习交流、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期间及公务活动之余,不得以私人聚会等任何理由饮用酒水;工作时间外倡导禁酒。
法律依据:《关于禁止公职人员违规饮酒的规定》 第四条 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含节日值班及执勤等)和工作日八小时内一律禁止饮酒。
公务接待喝酒规定
根据《中华接待管理条例》,公务接待中,不得使用公款购买或者提供酒类等礼品。同时,公务接待应当遵守节俭办会、简朴办席、节水节电、反对浪费的原则,控制酒类消费。为了避免超标消费造成浪费和负面影响,公务接待时一般不应该提供酒水。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应酬的场合,应当遵循节制原则,严格控制用酒量。此外,《工作日志暂行规定》也规定了公务接待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应当详细记录接待对象、时间、地点、费用等信息。因此,公务接待中应当遵守节俭、规范的原则,对喝酒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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