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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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下闸蓄水验收规程 水库下闸蓄水鉴定报告水库下闸蓄水验收规程 水库下闸蓄水鉴定报告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规程 水库下闸蓄水鉴定报告


本题考查的是水利工程阶段验收的要求。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章 总则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第四条 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第五条 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第六条 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执行。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第八条 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第九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第十条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第十一条 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应当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第十二条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第十三条 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1.安全鉴定前,安全鉴定单位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鉴定的主要内容,提出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

3.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4.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5.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与建设各方沟通情况,必要时进行设计复核、现场检查或检测。专家组讨论并提出鉴定报告初稿。

6.在与建设备方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工程安全评价,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第三章 蓄水安全签定的组织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接受委托负责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第十五条 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会议需要准备哪些内容

水库下闸蓄水阶段验收工程形象面貌满足蓄水要求;

已完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蓄水准备工作已落实,

蓄水方案和水库度汛调度运行方案基本可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是怎么样的?

目录1 总则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3 分部工程验收

4 单位工程验收

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6 阶段验收

6.1 一般规定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6.4 弓c(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7 专项验收

8 竣工验收

8.1 一般规定

8.2 竣工验收自查

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8.5 竣工验收

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9.1 工程交接

9.2 工程移交

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

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内容要求

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附录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附录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附录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附录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附录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附录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终止证书格式

附录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

附录W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扩展资料: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l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 ——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