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管道施工规范_二次供水管线
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章总则条为规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令第158号)、《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管道施工规范_二次供水管线
二次供水管道施工规范_二次供水管线
二次供水管道施工规范_二次供水管线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具体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意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第九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前10个工作日将施工安排书面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查验工作,对未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当及时提出限期整改书面意见,并抄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立管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二)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三)储水设施结构结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加盖加锁;
(四)储水设施应当设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的装置;
(五)所用材料应当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六)严禁设计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储水设施,严禁使用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非环保储水设施;
(七)储水设施应当符合防冻保暖要求,满足异常寒冷天气供水需要;
(八)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并依法组织验收,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还应当邀请供水企业参加。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建设的,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移交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供水企业前,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二次供水施工资质标准
法律分析:高楼二次供水资质就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二次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水箱、消毒设备、气压罐,阀门、水泵机组及电控柜等。凡公建高度超过12m,住宅楼超过6层的,必须设计和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商住混用的住宅楼底商在两层或以上的按公建对待。应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建、住宅,利用城市供水管网压力部分不得超过12m。二次供水设施必须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二次供水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必须有稳定可靠的消毒措施。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有可靠的防倒流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供水管道验收规范有哪些
管道布置
当使用二次供水的居住小区规模在7000人以上时,小区二次供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与小区二次供水管网连接的加压泵出水管不宜少于两条,环状管网应设置阀门分段。
二次供水泵房引入管宜从居住小区给水管网或条件许可的城镇供水管网单独引入。
室外二次供水管道的布置不得污染生活用水,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规定。
小区和室内二次供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二次供水的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
二次供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执行。
叠压供水设备应预留消毒设施接口。
管道敷设
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次供水的建筑物引入管与污水排出管的管外壁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m,引入管应有不小于0.003的坡度,坡向室外管网或阀门井、水表井;引入管的转弯处宜设支墩;当穿越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预留洞口或钢套管;穿越地下室外墙处应预埋防水套管。
二次供水室外管道与建筑物外墙平行敷设的净距不宜小于1.0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供水管与污水管的小水平净距应为0.8m,交叉时供水管应在污水管上方,且接口不应重叠,小垂直净距应为0.1m,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保护措施。
埋地金属管应做防腐处理。
埋地钢塑复合管不宜采用沟槽式连接方式。
管道安装时管道内和接口处应清洁无污物,安装过程中应严防施工碎屑落入管中,施工中断和结束后应对敞口部位采取临时封堵措施。
钢塑复合管套丝时应采取水溶性润滑油,螺纹连接时,宜采取聚生料带等材料,不得使用对水质产生污染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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