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有机废气排放标准有吗?

0.6

2019年有机废气VOCs排放标准将陆续出台

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和废气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标准和废气执行标准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和废气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标准和废气执行标准


工业废气排放标准和废气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标准和废气执行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国十条,2013-2017)于2017年完满收官。2018年,在《“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和地方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政策、标准和管理制度文件,VOCs治理管理框架体系基本建立并继续完善。

2018年7月发布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简称三年行动,国发〔2018〕22号),确定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组织实施VOCs专项整治,着力补齐VOCs污染防治短板。抓紧制订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环节综合整治方案,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指导地方有效开展相关工作,并提出重点区域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要求。

2018年是三年行动的开局之年,目前为止大部分地区相继出台了省市级行动,其中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是中心工作之一。

在标准规范制订方面,多项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持续推进。VOCs的无组织排放标准、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农工业、恶臭污染物、饮食业油烟、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铸造工业、活性炭工业、电子工业等污染排放标准已经基本完成了制修订工作,部分标准有望近期发布实施。

山东、福建等地相继发布了一批与VOCs排放有关的地方排放标准。另外《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的出台对于我国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的编制提供了有力支撑。炼焦工业、农制金霉素 3000m3/t(金霉素)造工业、汽车制造业、人造板制造业、家具制造工业、印刷工业、涂料油墨工业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正在抓紧制订中。朴华科技认为,2019年有机废气VOCs排放标准将陆续出台。

工业废气处理包括哪些

1、VOCs废气处理

摘要:工业废气处理工程是指采用各种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来达到治理大气污染物的工程。主要包括有机废气处理、粉尘废气处理、酸碱废气处理、异味废气处理和空气杀菌消毒净化等方面,不同废气种类处理的时候,遵循的标准不同,如包装印刷业废气处理,遵循《包装印刷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163—2021)等标准。具体的工业废气处理包括哪些以及工业废气处理遵循什么标准,一起到文中来看看吧!一、工业废气处理包括哪些

2,4-D 4m3/t(产品)

工业废气处理指的是专门针对工业场所如工厂、车间产生的废气在对外排放前进行预处理,以达到废气对外排放的标准的工作。

一般工业废气处理包括了有机废气处理、粉尘废气处理、酸碱废气处理、异味废气处理和空气杀菌消毒净化等方面。工业废气处理气体具体包括丙酮、丁酮、丁醇、甲醇、甲醛、苯、甲苯、、、、、次、乙烷、戍烷、天然气、汽车尾气、、二、硫醇、氨气和各种有机废气、酸碱废气。

二、工业废气处理遵循什么标准

在处理时,需遵循《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2004)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标准。

2、包装印刷业废气处理

在处理废气时,需遵循《包装印刷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163—2021)等标准。

3、陶瓷工业废气处理

在处理废气时,需遵循《陶瓷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2-2020)等标准。

4、铜冶炼废气处理

在处理废气时,需遵循《铜冶炼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60-2018)等标准。

5、铅冶炼废气处理

在处理废气时,需遵循《铅冶炼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9-2015)等标准。

6、石油炼制废气处理

在处理废气时,需遵循《石油炼制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4-2020)等标准。

7、工业锅炉烟气处理

在处理废气时,需遵循《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62-2021)等标准。

油气回收 废气排放执行什么标准

2.0

国标gb31570-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范围:“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内的汽油储罐及发油过程油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排放标准为非甲烷总烃≤120mg/m3,回收效率≥95%。”

国标gb20950-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国标gb50759-2012《油品装载油气回收设计规范》国标gb20952-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和加油站排放标准为:“

苯类排放执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行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排放的尾气中苯的浓度不得高于12g/m3,

甲苯的浓度不得高于40g/m3,

的浓度不得高于70g/m3。

工业污水排放标准 国标

废水排放标准,是关于各种废弃的水排放到环境中的限制浓度的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分为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有综合排放标准,是主要的排放标准1、SO2主要危害:形成工业烟雾,高浓度时使人呼吸困难,是的伦敦烟雾的元凶;进入大气层后,氧化为硫酸(SO4)在云中形成酸雨,对建筑、森林、湖泊、土壤危害大;形成悬浮颗粒物,又称气溶胶,随着人的呼吸进入肺部,对肺有直接损伤作用。。

例如:废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是标准;市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

我们有标准,规定是有行业标非甲烷总烃≤25g/m3,回收效率≥95%。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有行业排放标准,执行行业标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

如果要标准,加我,传给你。

网上也有,你可以自己搜一下。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根据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等因素制定的,限制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的标准。标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不同地区的标准略有异。

硫酸工业是重要的化工行业,同时也是环境污染较为的行业之一。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旨在控制硫酸工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具体标准则根据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等因素而定。2019年2月,根据中以上内容是更觉标准给你的一个相对准确的回复,不知道能不能帮您解决这个问题。华生态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对硫酸工业企业的PH值、悬浮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进行了严格限制。不同地区的标准略有异,但主要原则相同。要求企业应该严格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严密完善的环保监测和管理体制,定期开展监测和评估,及时处理、处置废气、废水等产生的废弃物。同时,加强技术研发,推广先进的绿色环保技术,改进生产工艺,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绿色可持续经济发展。

对于那些未能达到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如果硫酸工业企业在环保监测中发现未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治、吊销环保许可证等。同时,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信誉风险。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限制硫酸工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制定的,其执行需要企业严格遵守监测和管理要求。对于没有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企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促进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大51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总量和排放口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排污许可办理程序取得排污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8 制糖工业 某蔗制糖 10.0m3/t(甘蔗)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

1.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是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标准。归口于中华生态环境部。

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允许排放浓度、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该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自发布实施以来,为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较重要作用。

大气污染物的危害:

2、悬浮颗粒物TSP主要危害:随呼吸进入肺,可沉积于肺,引起呼吸系统的疾病。颗粒物上容易附着多种有害物质,有些有致癌性,有些会诱发花粉过敏症,沉积在绿色植物叶面,干扰植物吸收阳光和二氧化碳和放出氧气和水分的过程,从而影响植物的健康和生长。

厚重的颗粒物浓度会影响动物的呼吸系统;杀伤微生物,引起食物链改变,进而影响整个生态系统;遮挡阳光而可能改变气候,这也会影响生态系统。

3、氮氧化物Nox主要危害:人的眼,鼻,喉和肺,增加感染的发病率,例如引起导致支气管炎和肺炎的流行性感冒,诱发肺细胞癌变;形成城市的烟雾,影响可见度;破坏树叶的组织,抑制植物生长;在空中形成小滴,产生酸雨。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味精、酒精、原料、生物制、苎麻脱胶、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00 300 1000

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1.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A. 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B.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C.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关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D.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E.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3. 技术内容A.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a. 本标准为一级、二级、标准,分别为GB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标准。b.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B. 1997年1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表1序号 炉窑类别 标准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熔炼炉 高炉及高炉出铁场 一 100 - 二 150 - 三 200 - 炼钢炉及混铁炉(车) 一 100 - 二 150 - 三 200 - 铁合金熔炼炉 一 100 - 二 150 - 三 - 有色金属熔炼炉 一 100 - 二 200 - 三 300 -续表1序号 炉窑类别 标准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熔化炉 冲天炉、化铁炉 一 100 1 二 200 1 三 300 1 金属熔化炉 一 100 1 二 200 1 三 300 1 非金属熔化、冶炼炉 一 100 1 二 1 三 400 1 铁矿烧结炉 烧结机(机头、机尾) 一 100 - 二 150 - 三 200 - 球团竖炉带式球团 一 100 - 二 150 - 三 - 加热炉 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350 1 非金属加热炉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350 1 热处理炉 金属热处理炉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350 1 非金属热处理炉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350 1续表1序号 炉窑类别 标准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干燥炉、窑 一 100 1 二 1 三 350 1 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400 2 石灰窑 一 100 1 二 1 三 400 1 陶瓷搪瓷砖瓦窑 隧道窑 一 100 1 二 1 三 400 1 其他窑 一 100 1 二 300 1 三 500 2 其他炉窑 一 150 1 二 300 1 三 400 1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C.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表2序号 炉窑类别 标准级别 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熔炼炉 高炉及高炉出铁场 一 禁排 - 二 100 - 三 150 - 炼钢炉及混铁炉(车) 一 禁排 - 二 100 - 三 150 - 铁合金熔炼炉 一 禁排 - 二 100 - 三 200 - 有色金属熔炼炉 一 禁排 - 二 100 - 三 200 - 熔化炉 冲天炉、化铁炉 一 禁排 - 二 150

法律依据:

环2 焦化企业(煤气厂) 1.2m3/t(焦炭)境保护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2适用范围

_1.2.1在我国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桥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T业炉畜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佛妒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5—1996《水混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_1.2.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热行本标准。

_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_

2引用标准_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_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_3定义_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准状态_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于空气为基准。_

3.2允许排放浓度_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简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_

3.3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llowableemissionrate)_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废气排放标准是多少 是什么m3/h?

苯一切排污单位 0.1

以下是国六b排放标准:

一切排污单位 0.3

1、汽油车每行驶一公里排放的不能超过500毫克。

2、汽油车每行驶一公里排放的非甲烷烃不能超过35毫克。

3、汽油车每行驶一公里排放的氮氧化物不能超过35毫克。

汽车是一个流动的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有(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等,都是污染环境的物质,需要加以控制。汽车污染物的排放源来自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系。

您好: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4274-2016)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细资料大全

除草

大气污染物综合上海、广东、四川、湖南、湖北、浙江等省市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工作专门出台了行动实施方案。同时,各地以应对秋冬季重污染为抓手,制定了攻坚行动,科学制订应急减排和错峰生产等措施,加强区域联防联控,严格禁止“一刀切”,在石油、化工、汽车、家具、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管理朝着更精细化的方向发展。排放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于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基本介绍 中文名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主题内容 :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 :火电厂 定义 :温度为273K 基本介绍,定义,指标体系,标准值,其它规定,监测,标准实施, 基本介绍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 16297-1996 代替 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1-85 GB42-85、GB43-85 GB46-85、GB4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机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机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品质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指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定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 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定下列三项指标: 4.1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点及相应的浓度限值。 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9.2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新污染源分为二、。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品质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 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标准。 标准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其它规定 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 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或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7.5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 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的,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监测 8.1 布点 8.1.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的设定,按GB/T16157-1996执行。 8.1.2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定方法,详见本标准附录C。 8.2 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8.2.1 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 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 无组织排放点的采样 无组织排放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的要求采样。 当进行污染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定的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 监测工况要求 8.3.1 在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8.3.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4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 8.4.1 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环境保护局规定执行。 8.4.2 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按GB/T16157-1996和环境保护局规定的分析方法有关部分执行。 8.5 排气量的测定 排气量的测定应与排放浓度的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的测定方法按GB/T 16157-1996执行。 标准实施 9.1 位于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其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9.2 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本标准已部分被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