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由负责
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法律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职业卫生标准和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由负责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由负责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由负责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由谁负责
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2月1日施行。《规定》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规定》要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
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或浓度
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3、 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5、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6、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心理、生理健康的要求;
7、 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综上所述,职业病是一种长期暴露于特定的危害因素中,从而导致劳动者身体健康受到不良影响甚至生命危险的疾病。为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权益,正式成立了职业病预防和控制法,规定了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标准,并对用人单位作出了相关的管理要求。
【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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