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人员执照 维修人员执照管理系统
欣欣给大家谈谈维修人员执照,以及维修人员执照管理系统应用的知识点,希望对你所遇到的问题有所帮助。
维修人员执照 维修人员执照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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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从事申请签署的机型或修理项目的实际维修工作在一年以上,并且未发生人为错。
2、(CAAC)认可的维修单位(航空公司、维修公司、维修培训机构等)根据(CAAC)颁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大纲》(AC-66)等法规和规章。
3、对于持有国外及地区维修执照(包括FAA、EASA、CAAC等)的维修人员,其执照在所在或地区的法律和规定中得到认可,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民航维修单位从事相应的维修工作:1. 持有有效的、适用于所在或地区的民航当局颁发的执照,并按照执照上所批准的维修类别和项目进行工作;2. 持有认可的机构颁发的相应航空器机型和维修类别(或同等资格证明),并在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工作。
4、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持有国外及地区维修执照的维修人员,其在民航维修单位从事相应维修工作的认可范围仅限于所在或地区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中允许的范围内。
5、如果需要进行超出此范围的维修工作,则需要在民航维修单位获得相应的执照或资质。
6、综上所述,只要持有有效的、适用于第十二条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所在或地区的民航当局颁发的执照,并按照执照上3.航空电气(I/E);所批准的维修类别和项目进行工作,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持有FAA等国外及地区维修执照的人员在民航维修单位从事相应维修工作是被认可的。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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