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安徽省保守秘密实施细则
章总 则条为了保守秘密,维护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保守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秘密是指关系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守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接受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
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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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保密工作制度;
(二)依法开展定密管理工作;
(三)分类管理涉密人员;
(四)定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五)依法管理秘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
(六)协助查处泄密案件。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当明确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涉密程度高、保密任务重、产生和处理秘密多的机关、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保密工作机构。第七条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人,对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对保密工作负具体;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直接;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第二章秘密的确定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机关制定的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和下列定密权限确定秘密:
(一)省级机关及其依法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秘密;
(二)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依法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秘密。
对定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机关制定的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确定本机关、单位保密事项目录,并送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机关、单位的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由本机关、单位定密人负责。
定密人为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有关为定密人。机关、单位应当将定密人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机关、单位确定秘密,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在秘密载体上标注秘密标志;
(二)定密人对定密依据、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是否准确,秘密标志的标注是否规范完整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承办人拟草的承载秘密的草稿、修改稿和承载秘密的正式文本,均应标注秘密标志。第十二条执行、办理上级或者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定密。第十三条标注秘密应当符合秘密标志形式。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秘密标志形式标注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十四条变更秘密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应当比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作出变更决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原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秘密变更的,作出变更决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告知的机关、单位、人员应当在原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第十五条秘密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第十六条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安全和利益,不需要保密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比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解除秘密。
作出解除秘密决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原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并书面告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告知的机关、单位、人员应当在原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中华保密法实施细则
为了保守秘密,维护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秘密是关系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秘密受法律保护。保守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一切机关、武装力量、政、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机关和涉及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拓展资料:下列涉及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在、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秘密:
(一)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保守秘密法实施办法》于1990年4月25日以令第1号发布。该《办法》第45分总则,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保密制度,奖惩,附则5章41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业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条保密业务经费是为保守秘密、维护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用于保护秘密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和装备等方面的经费,包括保密事业经费和保密技术专项经费。
为加强对保密业务经费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经费,进一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保密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保密业务经费的开支科目和范围
(一)购置费
1、机电设备购置费:办公用微机、复印机、打印机、录像机等机电设备的购置费;
2、车辆购置费:业务用车辆的购置;
3、通讯设备购置费:业务用、有线通讯设备、器材的购置;电话总机、分机及直拨电话的初装费(包括移机费)。
(二)消耗费
1、机电设备消耗费:上述机电设备的修理费、材料消耗费;
2、车辆消耗费:各种业务用车辆的维护保养费、修理费(包括修理用零配件、工具的购置费)、燃料及其他油料的购置费、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过桥费和存车费等;
3、邮电费:业务使用的长途(、国内)电话费、电传及传真费用、业务邮寄信函的邮资费和电报费。
(三)调研费
1、会议费:按规定开支的业务性工作会议的费用;
2、旅费:在编在职人员的办案旅费。
(四)外事费
业务所需外事活动经费。
(五)宣传费
1、资料费:业务用技术资料翻译费、技术交流咨询费以及本系统宣传教材、业务培训、拍摄内部资料片等宣传费用;
2、印刷费:业务用大宗法令、文件、资料的印刷费。
(六)科研费
立项课题项目费用、法规鉴定、规划、论证等费用。
(七)其他经费
事业单位经费、学会会费以及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性开支。第三条预算、决算表格的填报
预决算报表要按级单位统一的预决算表格及时编报。在编报决算时,调研费、外事费、宣传费和科研费列“业务费”,购置费列“设备购置费”,消耗费列“公务费”,其他经费列“其他费用”等相应科目。第四条保密业务经费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各项政策,遵守《会计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严格审批手续。各业务部门凡涉及经费开支问题,应事先向财务部门申报,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并经主管审查批准后,方可开支经费。
(二)在经费的安排和使用上,要加强性,做到有、有重点、分步骤地进行业务建设,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三)对各种业务设备、器材等要统一归口管理,建立购置、验收、登记、调拨、报废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
(四)对经费支出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得将保密业务经费挪作它用。第五条本暂行规定自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备案。
附:
保密业务经费开支科目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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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说明
目│节││
──┼──┼────┼─────────────────────────
01││购置费│
│1│设备│办公用微机、复印机、打印机、录像机、电视机等机电设
│││备(不含汽车)的购置费。
│2│车辆│各种业务用车辆(不包括按规定配发各部门的专车)
│││的购置费。
│3│通讯│业务用、有线通讯设备、器材的购置费。
02││消耗费│
│1│设备│办公用微机、复印机、打印机、录像机、电视机等机电设
│││备(不含汽车)的修理费、消耗费。
│2│车辆│各种业务用车辆(不包括按规定配发各部门的专车)
│││的维修保养费、修理费(包括修理用零件和工具的购置费
│││)、燃料及其他油料的购置费、按规定缴纳的、保
│││险费、司机安全奖、节油奖、行车公里补助、过桥费、存
│││车费等。
│3│邮电费│因公使用的长途(、国内)电话费、电传、传真的开
│││支;电话总机、分机及直拨电话的初装费(包括移机费)
│││;业务邮寄信函的邮资费、电报费。
03││调研费│
│1│会议费│按规定开支的业务性工作会议的会议费。
│2│旅费│在编在职人员的办案旅费。
04││外事费│业务用外事活动换汇经费。
05││宣传费│
│1│资料费│业务用技术资料翻译费、技术交流咨询费;本系统宣传教
│││村业务培训、拍摄内部资料片等宣传经费。
│2│印刷费│业务用大宗法令、文件、资料的印刷费。
06││科研费│立项课题项目费用、法规鉴定、规划、论证等费用。
07││其他费用│事业单位经费、学会会费和不属于以上各目的业务性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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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原则的保密的内容
保密原则的保密的内容 保密原则基本要求是限定小知悉范围,保密内容范围在《保密法》第九条作了明文规定。
一【保密基本原则:限定小知悉范围】
《保密法》第十六条规定:
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小范围。
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保密内容范围】
《保密法》第九条规定:
下列涉及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在、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秘密:
(一)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秘密。
公证的保密原则.
公证中的保密是指公证机关的全体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保密原则的确立,是由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及其特点所决定的,违反保密原则可能导致的后果。如遗嘱人在世时泄露了遗嘱的内容,被剥夺继承权的人、被减少继承份额的人就会与遗嘱人发生争议,甚至可能发生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有关财产的情况,即影响遗嘱人家庭团结和的安定,也有损于公证机关的声誉。
保密原则的实施要求是:
(1)公证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务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外,对本公证处其他公证员办理的公证事项,也同样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2)公证人员对拒绝公证的事项的内容也要保守秘密;
(3)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动机、用途等同样需要保密,不经当事人的请求,公证处不得将公证书副本发给除公证当事人或其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明确规定原则外,在公证活动中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便民原则。
2.直接原则.
3.使用中文和民族文字原则。
简述保密的内容和解密的条件?
会的,出单行本公开。《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如下: 5.专利申请(或专利) 的解密程式 5.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提出解密请求 保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书面提出解密请求。提出保密请求时提交了有关部门确定密级的相关档案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提出解密请求时,应当附具原确定密级的部门同意解密的证明档案。 专利局对提出解密请求的保密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解密确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5.2专利局定期解密 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解密。 5.3解密后的处理 审查员应当对已经解密的专利申请(或专利) 作出解密标记。发明专利申请解密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一般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符合公布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布,并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解密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解密后,应当进行解密公告、出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并按照一般专利进行管理。
解密是指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续,解除某一秘密事项的密级,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过程。某一秘密事项解密后,就不再作为秘密进行管理,也不再受保密法律、法规、制度的保护。秘密事项的解密是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对不需要继续保密或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解密,是非常必要的。《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解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一) 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的安全和利益的;(二) 从全域性衡量公开后对更为有利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确定该事项密级的机关、单位就应当及时予以解密。
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和《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解密的办法主要有:
(一) 自行解密。凡保密期限届满的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无需办理解密手续,也不另行通知。
(二)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三)提前解密。保密期限尚未届满的秘密事项,由于情况发生变化,该事项公开后对的安全和利益不会造成损害;从全域性衡量,该事项公开后对更为有利,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及时解密,并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四)按上级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通知解密。《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和《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十五条分别规定,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上级机关和有关 保密工作部门认为某一秘密事项应当解密的,可通知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进行解密。
但是,应当作进一步说明的是,解密后的事项并不等于都可以公开。解密不完全等同于公开,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秘密实施解密后仍然要采用一定的方式予以保护。
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心理咨询过程中一项基本原则,既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心理咨询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心理咨询师有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也应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法律和专业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军事,经济,为什么有的内容要的保密?说说保密的理由,和泄密的危害?
我国现在的军事力量还不是很强大,震慑小可以,对真正有实力威胁我国安全的军事强国来说实力比较弱。我们有限的打击力量必须隐蔽起来,战时才能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敌对很多的我国,如果什么都摆在桌面上,无疑会被对手“知己知彼”,相反,隐蔽起来,若有如无,使得他国摸不清底细,更加大了我们威慑的力度。如果泄露了,会对我国安全造成隐患。前些日子有个倒霉间谍出卖我国机密,包括我们的杀手鐗东风21战略的计算机开关时间都泄露了,这还了得?被依法严惩,我觉得太轻了都。这迫使我国将有待完善的东风31紧急部署以防不测。所以,我国军事保密的政策对我国的安全起著至关重要的作用,关乎命运的大事,万不可马虎
银行为储户保密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姓名、存款、密码、帐号、、住址、电话、
公司的保密协议里面需要约定给员工保密的保密费用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智慧财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以上规定,签订保密协议不需要给保密费用,但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专利中通常要保密的内容的有哪些
保密专利
1.保密专利仅涉及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保密专利包括 国防专利,或者智慧财认为其内容虽不涉及国防利益,但与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相关,因而需要保密的专利。笔者以前曾多次遇到申请人主动要求将其专利作为保密专利处理。须知,一件专利申请是否能按保密专利程式办理,由智慧财说了算,并非取决于申请人意愿。也就是说,一项发明不是申请人想将其申请为保密专利就可以申请保密专利的。正确的程式是,申请人按正常程式递交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局受理后,如果审查员认为该发明内容与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相关,依职权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将该专利申请转入保密专利申请程式,并通知申请人。
3.与新《专利法》及其新《实施细则》相配套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解密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并符合公布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布,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并按照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解密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
保密审查
1.保密审查仅涉及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任何单位及个人,将在境内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需要先向智慧财提请保密审查。
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拟直接向外国专利局申请外国专利或向外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PCT申请),例如直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美国专利,或者直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PCT申请;另一种是向智慧财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向外国专利机构提交PCT申请,例如先向智慧财申请专利,其后打算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美国专利申请,或者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PCT申请。这两种情况都需要事先向智慧财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不过,如果是向我国智慧财提交PCT申请,就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这其实是我国申请人的通常做法,也是我国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较方便、省时的一种途径。
3.新《实施细则》对在完成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技术作出了明确界定:“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并且将单位的范围扩充套件到任何单位,以防止某些跨国公司借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名义,约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属于母公司,从而在国外先进行专利申请,以避开专利法中关于保密审查的规定。对保密审查的新规定,既有利于对涉及我国安全或者能源、通讯、生物遗传等重要领域或重大利益的技术保密,也使我国公民尤其是国内企业能够及时获取在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有关资讯,更好地促进技术水平的提高。
4.新《实施细则》对保密审查规定了时限,即自专利申请人提出请求保密审查的申请之后,智慧财如果认为有可能涉及保密的,迟需要在四个月之内告诉申请人其发明可能涉及保密,智慧财迟在六个月之内要把后是否需要予以保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即使是遇到复杂的情况,长也不得超过四个月或六个月的时间通知。如果超过了时限,没有作出通知,也没有做出后决定,就允许申请人自己向外申请专利,这样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他们向外申请专利的需要是一个很好的保障。申请人也可以与我国智慧财保密审查小组联络。美国专利制度里也有类似的保密审查规定,对保密审查规定的长期限也是六个月。
5.《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对于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款有关保密审查的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对于其在国内就相同发明提出的专利申请不授予专利权。智慧财专利局在审批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阶段,终考察的是,在对专利申请的后续审查工作中,例如在初审、实审及无效阶段,一旦有公众提出证据证明该申请的实质性内容未经专利局的保密审查就已经在外国申请专利,该专利申请在将不被授予专利权,或者被宣告无效。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某件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内容未经我国专利局保密审查就已经在外国申请了专利,公众在该申请的初审、实审阶段提交该证据,专利局将驳回该申请;如果已被授权,专利局将宣告其无效。
彩信相簿中的内容能保密吗?
网路上没有保密的东西,虽然我们访问彩信相簿需要密码,但是对彩信相簿的后台人员来说,不需要密码就可以看到你的相簿内容。正如同移动说简讯内容不可查询,但实际上N多从移动搞到了简讯内容。
保密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保密法实施细则的正式称谓是《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保守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该条例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条规定:根据《中华保守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根据《中华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根据《中华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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