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工作岗位劳动法规定

在,哺乳期工作岗位的劳动法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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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女性员工在生育后可以享受产,产的时间根据工龄和所在地的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产长不超过98天。

2. 哺乳:哺乳期间的女性员工可以享受哺乳,哺乳的时间根据工龄和所在地的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哺乳长不超过1小时/天,长不超过6个月。

3. 健康保护:哺乳期间的女性员工应当得到适当的健康保护,包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避免对母婴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4. 禁止性别:雇主不得因为女性员工怀孕或哺乳而她们,不得解雇或降低她们的。

5. 强制加班:哺乳期间的女性员工不得被强制加班,不得从事对母婴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工作。

6. 待遇:哺乳期间的女性员工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如哺乳期间的餐费补贴、哺乳用品补贴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法规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哺乳期工作岗位劳动法规定可以咨询当地的门或律师。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妇女哺乳期的法律规定

妇女哺乳期的法律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哺乳室;

4、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延长时间:

(1)女职工哺乳期间,每天安排1小时休息或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哺乳期间计算劳动时间。哺乳期应至婴儿满一周岁止;

(2)若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然,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3)女职工哺乳期间,也可以向用人单位请哺乳,是否准许由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哺乳期间的工资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的60%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工资标准;

(4)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面的困难。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劳动法规定哺乳

法律主观:

你好,关于劳动法规定哺乳标准如下: 女职工符合生育规定分娩,产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批准,可请哺乳。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已经2012年4月18日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江苏省实施《中华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法律客观:

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中华劳动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以下是女职工哺乳期劳动法相关规定:1、哺乳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2、劳动条例修订新妈妈每天1小时哺乳: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哺乳期的女职工每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目前,正在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昨天(29日)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公布后,本市将根据情况,出台地方性的规章。随着经济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其修订工作已列入的议事日程。据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中,有三大焦点:一是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的内容为妇女常见病筛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如宫颈癌、乳腺癌、道感染;二是每天应给予哺乳期女职工至少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此次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三是女职工痛经可否休。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规定的月经期间从事的高处、低温和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从事的劳动”。有医学专家针对此条还专门提出,女职工因为痛经无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工资应该保留。市总工会女工部相关负责人说,《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确实有修订的必要,目前有不少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已经实行了每年一次体检。这个法规出台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地方性法规。3、女职工哺乳期保护: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劳动保护。《中华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乳母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氮氧化物、、、氯、已内酰胺、、、、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卫生标准的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卫生标准的作业。2、哺乳期内,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3、对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4、上海市对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细则。《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1)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内授乳2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2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30分钟。婴儿满1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2)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6个半月。(3)哺乳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哺乳应作出勤对待。

劳动法哺乳期规定多长时间

法定哺乳期为一年时间,哺乳期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

哺乳期内,女性享受特殊待遇,不能降低工资,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一、哺乳可不可以合并一起休

哺乳不可以合并一起休。

哺乳期只能每天休一个小时,不能一起休。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当中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得知,哺乳的时间是一年,这个时间是从宝宝出生后开始计算,哺乳期的女性在工作日可以多休息一个小时用来哺乳,这一个小时可以分开休,上午下午各休半个小时,也可以合并一个小时一起休,但是不能把一年的所有哺乳时间加在一起休。

哺乳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含人工喂养)。

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多不超过六个月。

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休息1-2天。

女教师产正值寒暑期间,其寒暑休时间可以顺延。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二、请问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包括: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2、哺乳期内,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3、对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哺乳期喂奶时间如何规定的

哺乳期喂奶时间劳动法规定:

1、哺乳期喂奶时间为一小时,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如果是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对于哺乳期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主观:

哺乳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怀孕满4个月以上时,给予42天产。产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的产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的产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的产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15天。

法律客观:

《中华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 《中华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对于哺乳期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女员工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随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除女员工存在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法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