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二)工作内容;

1,劳动合同包括的有: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_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包括什么内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_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包括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_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包括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_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包括什么内容


(七)保险;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三)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有:合同双方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工作报酬,保险,劳动保护等。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三)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合同的期限;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同时除了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额外对其他内容进行协商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劳动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合同必备条款有以下几点: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七、劳动报酬;

合同的三个必备条款

2、工作内容;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七)违约;

(八)解决争议(三)数量;的方法。

合同成立要件有三个: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

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有:

1、劳动合同期限;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保险。

合同的必要条款依法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也可以参照各类合同范本补充相关条款。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的内容:

1、劳动合同的期限;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同时除了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额外对其他内容进行协商约定。

拓展资料:技术咨询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技术咨询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委托项目的名称;

2、技术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3、约定提交咨询报告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要求;

5、咨询报告的验收、评价方式;

6、报酬支付方式;

7、违约。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

(八)4、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文本订立合同。

什么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2、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包括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劳动者的工种或职务,以及在生产上应达到的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等。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的内容:

1、劳动合同的期限;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同时除了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额外对其他内容进行协商约定。

《中华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有关规定。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协商,也可以不约定。当事人没有(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其成立与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劳动合同的八条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4、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5、保险。6、劳动纪律。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或当事人约定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8、违反劳动合同的。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法律(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主观:

(六)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包括: 1、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一般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及其相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号码等。 2、劳动合同的期限。双方可根据需求约定具体的期限,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为1年、3年、5年。 3、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以及相应的工作内容。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强制要求劳动者无偿加班,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需要保证劳动者的正常休息时间。 5、相关保险条款。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购买五险,具体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对于易患职业病的行业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对于未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7、其他法律规定的条款。

《中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六)劳动报酬; (七)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劳动合同双(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方当事人真实的基本信息;2、劳动合同的期限;3、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4、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5、劳动报酬和保险;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及违约等。

《中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六)劳动报酬;(七)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六)劳动报酬;法律客观: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有哪些 法定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七项法定条款: (1)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已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三种。 (2)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包括工作岗位与工作任务和要求。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和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在保证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下,才能要求劳动者完成所给付的劳动任务。 (4)劳动报酬,它是指劳动者参加劳动,按约定标准,从用人方取得劳动收入。在劳动合同中要求明确规定工资标准或工资的计算办法、工资的支付方式、奖金、津贴的获得条件及标准。 (5)劳动纪律,它是指人们在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 (6) 合同终止 条件,即导致或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法定终止条件和约定终止条件两种。 (7)违反劳动合同的,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 居民 或者其他有效 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六)劳动报酬; (七)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 、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 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有关规定。 如果以上文章无法全面的解决你的问题,面对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可以找网 在线律师 咨询解决,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中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六)劳动报酬; (七)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5、劳动纪律;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七)保险;

法律解析:

易法通解答: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 居民 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5、劳动纪律;间和休息休; (六)劳动报酬; (七)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的,享受42天产。

哪一项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包括哪些以外的内容

除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之外的都不包括。在劳动合同中,除了法定条款之外还有意订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是否需要对法定条款之外的事项进行约定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决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工作中所处的客观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劳动保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体等内容。

4、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或工资的计算方法,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必须以货形式支付。

5、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内容及其执行程序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承担违约的方式主要有违约金、赔偿损(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失、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三)(二)标的;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六)劳动报酬;(六)劳动报酬;

(七)保险;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有哪些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6.劳动报酬;7.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中可以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还可以约定法律没有明确列示的其他双方可以(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约定的事项,比如规章制度、工资拒付通知、送达、告知、劳动合同组成、、劳动合同未约定事项的处理方式及劳动合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任何事项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六)劳动报酬;(七)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待遇等其他事项。

下列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是()。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D

本题考查必备(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保险等9条内容。

ABC均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D选项,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不属于必备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