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扣工资规定

(1)用人单位具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的,劳动者即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仅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而且还应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1、任意对劳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动者进行扣工资、罚款的行为违法,一旦发生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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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依据: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当然有用,如果单位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劳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很明确的告诉你,这条规定是适用你的。如果单位对你进行及时解除,那么你这种情形单位不需要支付你任何经济补偿金,但是你当月的工资单位不能扣完,必须至少为你保留当地每月的工资收入。(除非单位不解雇你,可分月对你进行工资扣除,扣除的标准同上,直到2400元扣完为止)。

扣除你1500的20%,扣你300元还有1200,没有低于工资标准吧,现在的工作标准是上海的1120。

如你对此有异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公司有没有与你签劳动合同、缴纳保险?如没有,你也可以仲裁维护你自己的权利。

每个月可以扣除20%(前提是你造成了经济损失

厂里规定辞急工扣一半工资这说法吗?

1、用人单位规定急辞工扣一半工资是违法的。

2、【急辞工】是指劳动者按照自己的要求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急辞工情形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2)用人单位不具有法定过错。劳动者急辞工经用人单位同意的,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拒绝的,劳动者不得离职,擅自离职是违法解除合同。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赔偿损失与结清工资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防控未及时返岗的,通过年休方式解决,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如果未复工时间较长的,部分地方规定安排待岗,支付工资标准的70%作为生活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不合法 可以拿你应有的工资 完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你公司的情况已经是拖延发放工资的情况,违法。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全可以高 劳动局。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在期间只要劳动者没有做出不合法的事情,那么就不应该扣工资,而对于只要因为不能上班就不能扣工资,从而还应该要如实的发放劳动者该有的工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办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企业因受疫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期间,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建筑施工企业员工工资发放办法

你是想怎么发放呢? 一个月一发 还是一个月发一半 还是一个季度一发(这个能预支昂) 一年一发(也是能预支的) 现《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在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就这些发放方各企业管理办法不同式了 请采纳

1、工资发放时间2、工资如何发放是还是打卡3、病、事、婚、丧工资发放比例4、冬休如何发放工资5加班费、津贴如何发放 6其他公司待遇

按照企业标准及自己能力

期间被隔离员工工资怎么算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一、工资发放标准是多少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

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

2、职工因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

3、企业受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工资标准

(1)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二、期间员工工资发放的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第二条:企业因受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综合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于期间员工工资发放标准的知识有了详细的了解,高度重视期间职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出台的相关规定企业要严格执行。

不过规定是规定!又有几家企业能执行的!国企都玩套路不给呢!

职工工资支付时间按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领取 工资 是 劳动合同 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发放了工资,即履行了自己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作为履行义务的证明,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员工提供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作为员工,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索取工资清单。一方面,员工可以从清单中得知自己获得的薪水的组成情况,可以知晓用人单位有没有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了劳动报酬,有没有为自己缴纳三金,有没有支付自己的 加班工资 ,有没有多扣了病事工资等等,作到心中清楚。另一方面,一旦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资清单也是一个有力的 证据 。虽然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通过争银行发工资了,在银行的存折上可以看出每个月的工资收入,但毕竟仅能看出一个总的数字,无法得知其具体的组成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在发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员工来说,则是一项权利,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发工资时提供工资清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 之初,都会约定好工资事宜。但是很多劳动者注重约定工资数额,却不注意支付工资的方式等问题。上面我们为大家介绍了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以及发工资一定要有工资条吗,劳动者可以根据相关提示,看看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工资问题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果劳动者有任何疑问,咨询一下 律师 ,免得造成自身的损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替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如果拖欠或克扣工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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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看你的劳动合同对工资发放时间的约定。然后来计算逾期工资的主张

劳动法第30条规定是什么

(1)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一、三个月不发工资怎么办?

1、沟通协商解决

不管是在职还是离职,不管是无故拖欠工资还是不发工资,都应先通过正常的渠道,与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搞清楚拖欠或不发的原因,再选择合理的方法去处理,给公司和个人留有余地,要知道做事先做人,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妥善处理。

2、协商失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通过与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交涉,沟通协商不成,那没有别的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需要自己搜集或者保留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等任何一个,或者是单位给你交的保险是的证据。

二、无故拖欠工资是什么?

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①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30条规定的就是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当中的约定给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司法救济途径。一般不发工资的这种做法还是要先跟公司协商解决的,个月发生不发工资的这种情况以后职工就不能坐以待毙了,要到自己的工资是考虑马上离职,这种连工资都无法保证的公司,很难说以后再会遇到什么其他意外状况。

法律依据

《 中华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申请支付令,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不符合逻辑,你可以投诉公司

拓展资料: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计量周期和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请问《云南省工资支付条例》中有没有关于工资发放时间的相关规定?

本条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从而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劳动法第30条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申请支付令,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任务完成后即支付工资。

实行其他工资制的,如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应当每月预付一次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没有关于工资发放时间的相关规定。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七条 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