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法律分析: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类: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环境公益的侵害不是仅限于某一种类型,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都可能发生,根据提讼的原告身份,可以将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大类型,表现为五种具体形式。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一)环境公益诉讼: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具有相应制度设计与制度实践的具有不同的称谓,但本质上均属于环境公益诉讼之范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直接维护环境公益,任何公民或团体依法对侵害环境公益者提讼,要求对环境公益予以救济的法律制度。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
(二)环境公诉:1.环境刑事公诉。即以环境犯罪行为、追究刑事为目的的诉讼。这是常见的环境公诉。2.环境民事公诉。它是指在公民或者法人的民事经济行为,污染了环境或者破坏了生态.因而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情形下,为了维护环境公益,以公诉人身份实施干预,请求制止和环境侵害行为的诉讼。3.环境行政公诉。它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危害公共环境利益,向提起的司法审查之诉。
法律依据:《中华宪法》 第二十六条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关于落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第十九条 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新《民事诉讼法》、《环境保》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促进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判决结果的公平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司法界已经确定,合格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再以主体不合格为由被驳回。然而,在看到法律进步的同时,我们不能盲目乐观,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仍然存在。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环境保》。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有哪些?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有: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公益组织发动的、公民原告发动的、环境资源主管机关发动的等,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诉讼主体就是以上这些单位。
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有哪些?
(1)由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2)公益组织(NGO)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3)公民作为原告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4)由环境资源主管机关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环境利益、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公正、公平,保障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这样可以有效地利益和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4、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而在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个体利益的驱动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甚至,推行的一些规划政策也只注重了经济利益忽略了环境价值,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更为。所以这也就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类对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就是以上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由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单位来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有关证据,对违法人员污染环境的事实来进行证明,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证据以及调查取证情况来进行判决处理。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哪些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由、公益组织、公民作为原告发讼。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提讼。
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提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讼的,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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