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伤保险条列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要是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到医学敎育网上看看。祝好运啊~~

实施时间是201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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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以及依据请看图。

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对照创建考核标准,()结合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认真查找问题,全面进行整治,广泛开展创建活动。《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退休人员夏天有降温费吗

这个叫做“职业病诊断医师”,一般归属各省卫生审核批准。

法律分析:退休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享有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根据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2012〕89号)规定,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对象是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退休早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存在高温下工作,不属于发放范围。

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按照本条款规定应当由省级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保险行政部门办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3、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健健康康退休

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职业病防治法》及《XX市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意见》,规范全市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推动企业职业卫生主体落实,依据安全监管总局、省安监局年度工作,结合《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紧紧围绕《XX市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意见》规划目标,认真贯彻《中华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职业病危害治理总体部署,在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行业中扎实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推进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落实,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工作目标

三、你可以用你本科临床专业的学历去考执业医师(前提是你要找到一家医院跟你挂靠,就是证明一下你工作一年了,一般你花点钱找找都能行)。任务范围

今年在全市化工、建材、机械、、家具、制鞋六大行业全面推行职业卫生规范化企业创建。重点在上报确定的85户(见附表)企业中开展创建工作,各区市县、经开区确定的创建企业创建成功要达90%以上。

四、创建标准

依据《XX市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考核标准(试行)》(见附件2),在六大行业重点是85户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考核内容为:机构队伍建设、规章制度与作规程建立公布、工作场所管理、劳动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5个大项目、20个子项目(含5个否决项),总计100分。参加创建企业在没有被否决项否决的前提下,总评分达到85分(含本数)以上的,可确定为“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2月份)

2013年2月20日前,参加创建企业将《创建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报当地区市县安监局、经开区安监局审查。

2013年2月28日前,各区市县、XX经开区确定参加创建的企业名单,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创建实施阶段(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

全市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按照“确定参创企业-动员部署-企业制定创建方案-成立创建小组-对照标准找距-制定措施抓整改-企业自评-区市县安监局(XX经开区安监局)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2013年8月底前,各参加创建企业对照考核标准完成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填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考核表》中(见附件4),并将《考核表》报送所在地安监局。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3年9月至10月)

9月20日以前,各区市县安监局、XX经开区安监局组织专家并成立考核组,结合职业病危害治理验收工作,对参加创建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评定。总得分达到85分(含85分)的,可评为“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由各区市县安监局、XX经开区安监局进行确认并颁发标志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华职业病防治法》、《XX市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意见》的实际行动,是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的.有效措施,是企业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各区市县安监局、XX经开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组织开展创建活动,落实专人,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抓好落实,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二)严格落实标准。各地要认真学习了《XX市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考核标准(试行)》,对照《中华职业病防治法》及安监总局有关规章标准,督促指导企业紧密结合自身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实际,对照标准找距、定措施、抓整改。要重点把好企业自评、考核验收关,不迁就照顾,确保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三)认真总结经验。在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行业中率先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是落实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积极探索创建工作规律,总结创建工作经验,为全面推开创建工作打基础。市局将加强对创建全过程的指导,注重跟踪服务,抓好复查抽检,严格工作标准和创建纪律,确保创建工作有序保质开展,为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行业开展创建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2017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是什么?职业病宣传周是几月第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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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一周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职业病宣传周活动主题为“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宣传的主要内容是:《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六点:

1、《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

2、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5、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6、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

什么是职业病?

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分类和目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我国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其中常见职业并为皮肤病、尘肺、职业中毒。

遵守作规程,避免职业病

职业病是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它又是可以预防的疾病。控制职业病的发生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防治法为普通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护。

1、职业病防治要从致病源头抓起。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使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在卫生标准允许范围内。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定期对工人进行教育和培训,并提供上岗前和定期的健康监护。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3、劳动者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工作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护知识,遵守安全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用语

1、健康,职业健康先行

2、健康工人健康企业健康

4、健康就是财富

5、职业健康幸福

6、健康劳动,幸福生活

7、创建健康企业,促进劳动者全面健康

8、科学防治职业病

9、关注职业卫生,关爱幸福人生

10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职业病防治法》、《中华安全生产法》、《中华劳动法》、《中华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

11、创建并推行健康企业文化

12、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健康损害

13、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提高劳动者健康素养

14、工伤保险,有力的保障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具体时间安排

自2002年起,每年4月的一周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排在4月24日至4月30日。同时根据以往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一般规定为4月25日至5月1日。所以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大概在2017年4月24日至4月30日或2017年4月25日至5月1日。具体时间等待我国卫生、宣传部、人力资源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相关通知。

2017年:预计4月24日至4月30日;

2016年:2016年4月25日至5月1日;

2015年:2015年4月25日至5月1日;

2014年:2014年4月25日至5月1日;

2013年:2013年4月25日至5月1日;

2012年:2012年4月25日至5月1日。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参考)

关于开展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

各行政村、企业、镇属各单位: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做好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根据XXX文件精神的要求,特制定XXX镇“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一、宣传主题:健康,职业健康先行。

二、活动时间:2017年4月25日至5月1日

三、宣传内容与对象

(一)宣传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

2.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力;

5.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6.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等。

(二)宣传对象。面向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形式包括媒体、现场宣传咨询、印发职业健康教育资料、网站专题宣传、群发公益短信、张贴海报和宣传用语、微信公众号宣传、专题培训等。

四、宣传形式及内容

宣传贯彻以《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为重点,宣传形式包括现场宣传咨询、印发科普读物、微信宣传、群发短信、张贴海报和宣传用语、职业知识咨询等。

(一)开展宣传及现场咨询活动。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中,订制宣传画及宣传材料,在人口密集区,采取张挂横幅、设立展板、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案例警示、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在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

(二)开展送宣传资料进企业活动。编印有关职业病防治知识、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折页等进企业、进社区、进工作场所,通过宣贯,提高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意识,增强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

(三)开展媒体宣传活动。编制以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治为主题的宣传材料,利用广播、微博、微信等宣传工具开展广泛宣传,向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发送相关短信,营造浓厚舆论氛围,扩大知晓率,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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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条件

您到 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

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通过开展创建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树立一批职业卫生管理有序、控制科学、防治效果明显的职业卫生管理先进典型。通过创建,典型,促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工程与人员防护措施到位,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落实。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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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检医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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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怎么才能考检验

具备报考执业医师证的人员,通过每年一次定期举行的执业医师证获取。该证书也是判定医师是否具有从医资质的重要标准,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证的所谓“医师”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你这个copy不难啊~

等你检验的研究生毕业的就可以考检验的卫生资格证了,两不耽误~~

⑵ 总检医师需要什么资质

类检验(初级)、主管检验师(级)、副主任检验师(副高级)、主任检验专师(高级)医师类属检验医师(初级)、主治检验医师(级)、副主任检验医师(副高级)、主任检验医师(高级)

湖南省健康体检中心总检医师职称及职责

这样的提问感觉没有意义

⑶ 体检中心总检医师具体要求有哪些

条件:具备管理经验2年以上,掌握政策、熟悉软件程序。

⑷ 考检验医师证都有什么要求

报名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主管资格的人员,要遵守中华共 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临床医学检验技士报名条件

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临床医学检验报名条件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主管资格报名条件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职务满7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职务满6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职务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职务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技术资格的:

(1)医疗者未满3年。

(2)医疗错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者在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期间有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 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2年度检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 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2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 参加。

⑸ 执业医师证需要每年都要年检吗

执业医师证需要每两年检一次。

执业医师证: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由统一发放的,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证书有效(绿色封面的证书)。

执业医师证年检:医师考核为两年一轮,考核内容有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如果有一项考核未通过,即为不合格。对不合格者暂停执业,经培训学习再考核,仍不合格者,将被注销执业证。3项考核中,业务水平测评由具有考核资质的考核机构负责,试卷由荆州市卫生局统一印制,阅卷由医师定期考核编委会审阅。工作成绩、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单位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⑹ 职业病健康查体主检医师应当具备怎么样的资质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令第60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令24号)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申报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医师申请表》;

(二)执业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复印件;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工作5年以上证明原件;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⑺ 报考检验医师的条件是什么

(一)参加(护、技)士资格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护、技)师资格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护、技)师职务满4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⑻ 检验医师的报名条件

凡符合、人事部印发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

临床医学检验专业:

报名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主管资格的人员,要遵守中华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资格

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临床医学检验资格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职务满7年;

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职务满6年;

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职务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职务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技术资格的:

(1)医疗者未满3年。

(2)医疗错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者在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期间有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报名参加2010年度检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2、报名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主管资格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者等情况不得参加。

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主管资格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临床医学检验技士//主管资格: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期间有行为;

(三)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⑼ 考检验流程

满足 检验医师的报名条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两个步骤,一般在每年1-2月份报名)→ 准备 →打印准考证 → 参加检验(一般在每年5月中旬)

职业病是怎么鉴定的?总不能说什么病都是工作引起的,有没有相关数据,哪里查

1、有或者没有劳动合同都得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护、技)师职务满2年;去申请劳动仲裁:有合同拿合同、无合同先仲裁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然后申请工(三)参加中级资格伤认定

2、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法、劳动法解释1、2、3、保险法、保险法实施若干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 、等法律;

3、仅供参考,请找当地律师

化学品危害的预防方法

对危险化学品危害的防治单靠某一种措施是难以奏效,必须采取一系列的综合措施,多管齐下,方能消除其危害。

1、组织管理措施:

1.1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1.2 设置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设置安全卫生管理机构或明确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部门,不能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形成空白。

1.3 配备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管理层应配备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进行管理。

1.4 制定安全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制定安全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和卫生习惯。

2、工程技术措施:

2.1【历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时间】: 坚持“三同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的工程项目时,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对工程设计要进行安全、职业卫生预评价;对工程竣工后要进行安全、职业卫生的竣工验收。

2.2 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消除职业危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应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采用微机控制,隔离作,消除作业人员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

2.3 加强通风,改善作业环境:生产装置尽量采用框架式,现场的泄漏物易予消散;生产厂房应加强全面通风和局部送风,使作业人员三、初级检验技士||主管资格证书管理所在环境的空气一直处于新鲜状态。

2.4 安全检修,避免发生: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都要定期检修。检修时都要拆开设备,发生泄漏,容易发生。因此,检修前一定要制订检修方案,安全作业证,做好防护,专人监护,防止发生。

3、卫生保健措施:

3.1 职业健康监护: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作业人员都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有职业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的作业。

3.2 作业环境定期监测:危险化学品的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危险化学品浓度要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要公布,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监测结果要存档。

3.3 发放保健食品:给有毒有害的作业工人要发放保健食品,如牛奶等,增强作业人员的体质和抗病能力。

4、做好个体防护:

4.1 发给个体防护用品:企业按的规定要发给作业者合格、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呼吸防护器、防护手套等,并教会工人能正确使用。

4.2 不佩带防护用品,不得上岗:作业人员不佩带好个体防护用品,不得上岗作业。管理人员应严格检查,严格执行。

4.3 对防护用品做好检查、维修:企业对防护用品应加强管理,放置固定地点,定期进行检查,及时进行维修,使其一直处于良好的状态。

消防员没有达到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能不能从事消防职业

你体检结果是职业症,本不应该让你从事这个岗位,原则上公司及劳务公司都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如果你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只想要点赔偿,建议跟他们好好商量一下,如果他们什么都不给你,可以去他们。如果你觉得自己因为这个工作导致身体不舒服,建议做个各区市县、XX经开区要组织相关企业及监管人员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XX市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考核标准(试行)》,提高思想认识,掌握考核标准,确定创建企业名单,制定创建实施方案,指导相关企业全面做好创建准备工作。体检,真有问题可以向公司索赔